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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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现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航电枢纽等国家、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
2、检查时,除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受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
3、健全及运行情况;(三)组织对受监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四)参与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发布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六)开展全省行业内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第六条省交通质监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
4、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第七条省交通质监站按以下内容对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二)施工单位对有关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三)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程序和工作质量。(四)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五)特大型工程必须的特殊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工程相关安全保证
5、资料。(七)施工单位人员资质、设备使用及文明生产情况。(八)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的情况。(九)地质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程序第八条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期为自接受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申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毕止。第九条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向省交通质监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申请(见附录一),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并单独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情况;(二)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安全责任人基本情况
6、;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三)施工安全合同副本和安全责任承诺书;(四)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五)安全监理工作纲要及监理程序。第十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受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的文件、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通知书(见附录二)。第十一条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省交通质监站按本细则第七条所列内容对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交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期间施工安全总体情况(见附录三)和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及管理的评估意见(见附录四)报送省交通质监站。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7、第十三条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考核与持证情况、安全管理活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经费使用及保险办理情况、施工环境、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现场作业、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12个类别30个检查项目。监督检查内容见附录五。第十四条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人责任制。检查人是指省交通质监站委派检查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的人或小组。检查人必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客观、准确。检查人对监督检查结果署名负责。第十五条检查人在按本细则附录五所列内容对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和
8、有关工作要求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送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六),要求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建设单位督促有关从业单位在规定期限整改完毕后,应填写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整改情况表(见附件七),及时将有关资料反馈省交通质监站;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及时的问题,检查人应向从业单位发送暂时停工通知单(见附录八),并由省交通质监站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省交通质监站应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防范
9、措施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省交通质监站。对于发送暂时停工通知单的,经省交通质监站复查合格后,填发复工通知单(见附录九)。第十七条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每项目不少于一次。省交通质监站根据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发布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第十八条省交通质监站按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档案,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专人收集、整理、归档,重要文件和记录应及时录入交通部质监总站网站项目管理数据库。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资料应包括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监督检查表、监督检查
10、意见通知单、暂时停工及复工通知单、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检查通报以及必要的音像资料等。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录一武汉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申请书武汉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按照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见附件1);2、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情况(见附件2、3);3、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4);4、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技
11、术措施及安全监理工作纲要及监理程序;5、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项目计划进度安排,安全生产合同等。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填写。附件1武汉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编号:工程项目施工标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序号核验内容检查结果备注1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安全责任制2主要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持证情况3施工组织计划中的安全保证措施4施工现场安全目标、安全活动计划、安全考核及其它各种安全管理规定5施工现场布置及安全警示牌、公告牌设置6现场安全应对措施高空作业7水上作业8现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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