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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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交通建设指南浙江省交通建设指南ZJ/ZNZJ/ZN 2019-012019-01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20192019 年年 3 3 月发布月发布20192019 年年 4 4 月实施月实施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 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指南管理指南 主编单位:主编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 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二一九九年年三三月月 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
2、保护管理指南 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 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张治中 委委 员员:付军、叶昌勇、詹元、贾佳 编编 写写 组组 起草单位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交通运输环境监测中心站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主要主要编写编写人员:人员:郑美扬、吴海港、赵桃桃、朱 剑、洪文俊、胡斯翰、潘淑萍、谢黎明、章珩、张杰I 目目 录录 1 总 则.1 2 编制依据.2 3 术语和定义.4 4 基本规定.5 4.1 总体要求.5 4.2 一般规定.6 5 前期阶段.8 5.1 一般规定.8 5.2 前期工作准备.8 5.3 工程可行性研究.8 5.4 环境影
3、响评价工作.9 5.5 勘察设计管理.10 6 建设阶段.11 6.1 一般规定.11 6.2 环保工作重点.11 6.3 环境监测.12 6.4 完工检查.12 7 验收阶段.13 7.1 一般规定.13 7.2 验收条件.13 7.3 验收范围.14 7.4 验收期限.14 7.5 验收依据.14 7.6 验收工作.1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参考清单.2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表.2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流程.2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25 前前 言言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
4、、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响应建设“美丽浙江”和“绿色交通”的要求,适应当前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发展的政策形势要求,指导建设单位更好地开展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公路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成效,特制定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环保工作。自 2017 年 6 月起启动本指南相关研究工作,7 月至 12 月完成指南初稿编制并召开专家咨询会;2018 年 1 月至 3 月,完成指南修改稿,4 月至 10 月完成指南修改稿意见征集与完善,11 月召开项目验收会,12 月完成本指南修改定稿;2019年 1 月完成指南定稿意见征集。本指南为推荐性管理指南,建设
5、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按本指南的规定开展公路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本指南为管理性指南,不涉及专利。本指南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制并归口管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内设机构浙江省交通运输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完善与解释,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参与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寄往浙江省交通运输环境监测中心站(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青山湖科技城岗阳街 188 号,邮政编码:311305,联系电话:0571-61110317,E-mail:),以便修订时参考。本指南主要编写人员:郑美扬、吴海港、赵桃桃、朱 剑、洪文俊、胡斯翰、潘淑萍、谢黎明、章
6、珩、张杰。1 1 1 总总 则则 1.1 为适应环境保护新政策新形势的要求,指导公路建设单位更好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其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特制定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1.2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1.3 本指南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指南编制管理办法(浙交2017162号)规定起草,共分为 7 章。第 1 章总则,第 2 章编制依据,第 3 章术语和定义,第 4 章基本规定,第 5 章前期阶段,第 6 章建设阶段,第 7 章验收阶段。1.4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坚持
7、“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1.5 本指南中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包括大气、水质、噪声、振动、土壤、生态等环境要素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1.6 在应用本指南时,应同时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2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2 2.1.1 法律法律法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
8、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204 号)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令(第 474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82 号)2 2.2.2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国环规环评20174 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 4 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令(第 364 号)2 2.3.3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环
9、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T552)3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394)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B04)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DB33/T2003)2.42.4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环发20154 号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环办201552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 批复 浙政函201571
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浙政函 2016 111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2009210 号 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 3.1.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指由项目法人委派或委托的,驻工程现场指挥、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管理机构。常见的管理机构有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管理部(处)、项目代建机构等。注:引自DB33/T2003-2016 定义 3.1 3 3.2.2 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
11、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注:引自环保部第 44 号令 第 3 条 3 3.3.3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12、的底线和生命线,具体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注:引自环办生态201748 号 5 4 4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4 4.1.1 总体要求总体要求 4.1.1 建设单位是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全面责任。4.1.2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规定开展工作:a)国家、行业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b)国家、行业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程;c)国家、行业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d)项目立项及其批复文件;e)项目设计及其批复
13、文件;f)项目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g)项目环保相关合同文件;h)项目环境保护规章制度。4.1.3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兼)职部门全程负责开展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建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单位环保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指定专人搜集并保管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政策文件和技术资料,做好环保台账管理工作,检查参建各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促参建单位各司其职,配合环保系统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类专项检查,组织做好环保宣传和自主验收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管理事项。4.1.4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保护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
14、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评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更改。4.1.5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确保信息公开时段的及时性、充分性以及信息公开的有效性。4.1.6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4 4.2.2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 4.2.1 .2.1 阶段划分阶段划分 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阶段划分如下:a)前期阶段:公路项目建议书批复立项之日至公路项目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b)建设阶段:公路项目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至公路项目试运营申请
15、批准之日;c)验收阶段:公路项目试运营申请批准之日至公路项目环保验收信息网上平台填报递交之日。4 4.2.2.2.2 各个阶段主要工作各个阶段主要工作 4 4.2.2.1 .2.2.1 前期阶段前期阶段 搜集并熟悉项目建设资料及环保有关文件,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开展生态选线论证,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设施等相关投资概算,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及其专项验收、环保工程承包等技术服务招标工作,或者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招标范畴,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编制、施工图环保措施落实等相关工作,办理相应的环评批复、施工及其他许可手续,组织参建各方
16、做好施工前的环保准备和交底工作。4 4.2.2.2.2.2.2 建设阶段建设阶段 7 组织、督促、协调各参建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落实设计文件、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以施工期环境监测为基础,及时指导参建各方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加强参建各方环保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组织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信息公开与宣传工作;履行环保设计变更、环评变更等的审批或报批工作;抓好工程环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查验、监测、记载环保设施建设和调试情况,确保环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4 4.2.2.3.2.2.3 验收阶段验收阶段 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做好环保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工程施工阶段环保遗留问题的处理
17、,缺陷责任期内环保缺陷责任的认定及修复,协助开展项目环保验收生态调查和现场监测工作,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环保专项验收支持配合工作,组织编制环保验收报告,召开项目环保验收会议,完成环保专项验收及整改工作,办理网上备案等验收工作。5 5 前期阶段前期阶段 5 5.1.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参建各方与政府主管部门,落实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事宜,为各参建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利条件。5.1.2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技术能力的单位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等级高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将环境监理一并纳入工程监理招标范畴。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做好施工期环境
18、监测、环保设施承包、环保竣工验收、环保专项咨询等招标工作。5 5.2.2 前期工作准备前期工作准备 建设单位应全面收集并管理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有效文件资料;项目前期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移交后建设单位应检查或补齐各类环保文件;组织相关人员系统学习和熟悉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沿线地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建设项目工程特点,深入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区。5 5.3.3 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 5 5.3.1.3.1 同步开展环保工作同步开展环保工作 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设计方案
19、对工程环境的影响,督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简称“工可编制单位”)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多方案比选,科学选址、选线,减少生态环境影响。新建公路项目,应当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重要区域(包括核心区、缓冲区与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5 5.3.2.3.2 深化深化方案方案比选比选 9 建设单位应督促工可编制单位把生态环保理念贯彻到方案比选过程中,不断深化工程方案,从环保角度分析方案的
20、技术可行性和实施合理性,使工程方案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有利于影响区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5 5.3.3.3.3 环保投资估算环保投资估算 建设单位应加强环保投入,督促工可编制单位将项目环境保护投资估算纳入项目总投资估算中,环保投资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各部分环境保护投资的具体项目可参照附录 A。5 5.4.4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工作 5 5.4.1.4.1 环评文件编制环评文件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可阶段委托或公开招标选择含“交通运输”评价范围且有一定业绩基础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简称“环评单位”)开展项目环评工作。在工可文件批复后正式开展评价工作,在初
21、步设计文件审批前完成文本编制及审查工作,在施工图阶段完成环评文件的报批工作。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5 5.4.2.4.2 环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环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环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时间、方式、内容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执行。5 5.4.3.4.3 环评文件报批环评文件报批 5.4.3.1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按附录 B 实行分级审批。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报批流程见附录C。5.4.3.2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5 5.4.4.4.4 重新
22、报批(审)的规定重新报批(审)的规定 5.4.4.1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5.4.4.2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见附录 D。5 5.5.5 勘察设计管理勘察设计管理 5 5.5.1.5.1 初步设计初步设计 5.5.1.1 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按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开展环保设计,在初步设
23、计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项目环评文件有关要求。5.5.1.2 建设单位应委托初审单位在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同时,对环保相关内容进行审查。5 5.5.2.5.2 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 5.5.2.1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初步设计环保篇章中的措施,完成环保工程、绿化工程、边坡修复等环境保护措施的施工图设计工作。5.5.2.2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环境保护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图会议审查时邀请环保专家参加,重点对施工图文件中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5.5.2.3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落实施工图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相关程序报交通运输
24、行业主管部门审批。11 6 6 建设阶段建设阶段 6 6.1.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1.1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评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批复意见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方案,适时组织监督抽查。6.1.2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参建单位及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文明施工素质。6.1.3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参建各方及环保技术服务机构按期履行合同要求,检查各个节点的工作成果与质量。6.1.4 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加强对环保设施实施过程中指导和跟踪。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环保设施动态设计。6.1.5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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