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oc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oc(83页珍藏版)》请在沃文网上搜索。
1、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codefordesigningfossilfuelpowerplantsDL500094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4年4月9日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497号 为适应我国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原能源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 电厂设计技术规程SDJ 184进行修订。 这次修订工作,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广泛吸收近年来我国电 力生产运行和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科研成果和国外先进技术,反映了运行、施 工、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1992年10月,原
2、能源部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召集有关单位,对送审稿进 行审查修改,形成了报批稿,经部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标准编号为DL 500094。 本规程是火力发电厂设计的主要技术标准,应认真执行。规程中部分条款是 指导性的,可因地制宜,根据具体工程条件实施。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程SDJ 184即行废止。 本规程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 1 总 则 1.0.1为了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 策,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技术先 进,能够实现安全、经济、
3、满发、稳发和满足环保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 大的综合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程。 各电力设计、施工、生产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在确定设计原则、安排建设 程序、掌握建设标准时,均应遵守本规程。 1.0.2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树立全局观点,依靠技术进步,认真勘测、精心 设计,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 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 动化水平,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做出最优方案,为提高发电厂的可 靠性、经济性、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为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 料、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打下基础,并为文明施工
4、创造条件。 1.0.3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发电厂设计的程序应 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可行性研究报 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和批准手 续。 1.0.4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新建或扩建的凝汽式发电 厂的设计以及高温高压及以上参数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的设计,安装上述机组的 发电厂改建工程的设计可参照使用。涉外工程要考虑供货方或订货方所在国的情 况,可参照使用本规程。 1.0.5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应以煤为主要燃料。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 计的基本依据,影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
5、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 行,主管部门应充分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使其能代表长期实 际燃用煤种。燃煤发电厂锅炉点火与低负荷助燃用的油或天然气应有可靠的来 源。 燃烧低热值煤(低质原煤、洗中煤、褐煤等)的凝汽式发电厂宜建在燃料产地附 近;有条件时,应建矿口发电厂。矿口发电厂所在的煤矿区,应有足够的可采储 量和可靠的开采量,其规模应能连续供应发电厂规划容量所需燃30年及以上。 对运煤距离较远(超过1000km)的发电厂,宜采用热值高于21.0MJ/kg的动力 煤。 对位于环保标准要求高的地区的发电厂,宜采用硫分低于1%的优质煤。 无烟煤或易结焦等煤种,宜集中供某些发电厂燃用,并
6、应采取使锅炉能安全 运行的相应措施。 1.0.6在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中,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生产系统、设备布 置、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作全面考虑,注意统一和协调。 1.0.7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规划容量、负荷增长速度和电网结构等因素进 行选择。最大机组容量不宜超过系统总容量的10%。对于负荷增长较快的形成中 的电力系统,可根据具体情况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选用较大容量的机组。对于已 形成的较大容量的电力系统,应选用高效率的300MW、600MW 机组。 1.0.8发电厂机组的调峰性能,特别是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指标应满足电力系统 运行的需要,各有关辅助设备的选择和系统设
7、计也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1.0.9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以不超过6台、机组容量等级以不超过两种为宜。同容量 机、炉宜采用同一制造厂的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 新建发电厂宜根据负荷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两期建 成。大型发电厂宜多台大容量、高效率的同型机组一次设计、连续建成。 1.0.10当有供热需要,且供热距离与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发电厂应优先考虑热 电联产。 1.0.11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机组容 量、联网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规定作为依据。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
8、改变原有规定 时,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审定。 1.0.12在确保安全发电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当条件合适时,发电厂可考虑 与邻近工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工程设施。 1.0.13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做到全厂生产和生活设施的完整性和总体一致性。当 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只包括该期工程必须建设的部分,但必须 按规划容量作好统一安排,以满足各阶段,特别是初期投入运转时运行和检修的 需要。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 成。 在厂址自然条件许可时,设计中不应堵死发电厂扩建的可能性。 1.0.14在发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9、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令和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发电厂排出的 废气、废水、灰渣、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 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当地方能落实灰渣综合利用条件时,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创造条件予以配合, 贯彻“贮用结合,积极利用”的方针。 1.0.15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建厂地区的地震基本烈 度和有关规定需要设防的发电厂,工艺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 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和减少震害
10、的措施。 1.0.16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对所需要的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系统进行整体协 调,提出技术要求,并根据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供货条件、价格以及 制造厂的业绩和技术服务质量择优选用。在条件合适时,应优先选用标准系列产 品和节能产品。 1.0.17在发电厂设计中,应积极采用经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典型设计和通用设计。 1.0.18在发电厂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厂 址 选 择 2.0.1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工作应按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作为 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规划选厂应以中长期电力规 划为
11、依据;工程选厂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 据。 2.0.2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中长期电力规划、燃料供应、运输条件、地区自 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计划等因素全面考虑。在选厂工作中,应从全局出 发,正确处理与农业、其他工业、国防设施和人民生活等方面的关系。有条件 时,宜靠近城镇。 2.0.3在选择发电厂的厂址时,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燃料供应、水 源、交通、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处理、出线走廊、地 质、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和施工等条件,拟订初步方案,通过全 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提出论证和评价。 在规划选厂阶段,当有
12、多个推荐的厂址时,应对各厂址的建设顺序和规模提 出意见。 在选定厂址时,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并对装机容量提出建议。 2.0.4选择厂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还应注意少拆迁 房屋,减少人口搬移,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2.0.5厂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如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应 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频率为1%的高水 位(或潮位)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 于江、河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 1.0m;当受风、浪
13、、潮影响较大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可参照海滨发电厂确定。 防洪堤的设计标准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历史上出现的最高内涝水位 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 高确定。 围堤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 山洪设计。 2.0.6选择厂址时,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在规划选 厂阶段,以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少量勘探工作, 查明厂址区域的主要不良地质条件,对拟选厂址的区域稳定性作出评价;在工程 选厂阶段
14、,还应根据厂址场地的复杂程度,选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 等手段,确定影响厂址稳定性的工程地质条件,对厂址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 条件作出评价。 2.0.7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 确定,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2.0.7.1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0.7.2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 6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0.7.3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且其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时,应进行烈 度复核。 2.0.7.4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且规划容
15、量大于或等于600MW的发电 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2.0.7.5由设计归口主管部门确定为属于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 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2.0.8发电厂厂址不应设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9度 以上地震区;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 电厂不宜建在9度地震区。 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 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应注意不破坏自然地 势,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2.0.9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
16、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 的地段,且应不受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必要时应进 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供水水文地质勘 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 批准。 2.0.10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应靠近水源,并应考虑进排水对水域航运、环境、生态 和城市生活用水等方面的影响。 2.0.11在靠近煤源且其他建厂条件良好而水资源匮乏的地区,经综合技术经济比 较认为合理时,可考虑采用空冷汽轮机组。 2.0.12选择厂址时,应落实燃料和大件设备的运输条
17、件。对燃料采用铁路运输的 发电厂,应考虑发电厂的铁路专用线便于同国家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 相连接,其连接距离宜短捷,并应避免建造大型桥梁、隧道,或与国家铁路线交 叉;对燃料采用水路运输的发电厂,应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泊位,在厂址范围内或 其附近选择河道稳定、水流平缓、水域开阔、水深适当、地质良好的地段作为码 头的位置。对距燃料产地较近的发电厂,应考虑采用长胶带输送机或汽车运煤的 可能性。 当燃料、大件设备和建筑材料采用水路运输时,发电厂可不设铁路专用线。 2.0.13选择燃煤发电厂的厂址时,必须选择合适的贮灰场。贮灰场应不占或少占 农田,不任意占用江河、湖泊的蓄洪、行洪区,并满足环境保护的
18、有关要求。 贮灰场的总库容量应能存放按规划容量计算20年左右的灰渣量。贮灰场一般 应分期分块建设,初期库容、征地等以能存放按本期容量计算10年左右的灰渣量 为宜。 2.0.14选择厂址时,应充分考虑出线条件,按发电厂接入系统的规划要求,留有 足够的出线走廊。 2.0.15发电厂厂址应考虑选择在大气扩散稀释能力较强、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较 小的地区。 2.0.16在选择厂址时,应注意发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所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 的相互影响。 2.0.17发电厂宜位于附近城镇或生活区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选择发电厂生活区的位置时,应考虑职工生活的方便。对位于城市及其近郊 的发电厂,生活区宜结
19、合城市规划进行安排。 2.0.18在确定厂址时,应取得有关部门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主要有土地使 用、燃料和水源供应、铁路运输及接轨、公路和码头建设、输电线路及供热 管网走廊、环境保护等。 若厂址附近有机场或军事设施,在确定厂址时,除考虑其影响外,还必须取 得有关主管部门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3 总 体 规 划 3.1 一 般 规 定 3.1.1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厂址及其 附近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建设计划,按批准的发电厂规划容量,对厂区、施工区、 生活区、水源地、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灰管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 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供热管网等,从近
20、期出发,考虑远景,统筹规划。 3.1.2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全厂生产用地、厂前区用 地、生活区用地和施工用地的面积,应遵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建设和施工的需要,按规划容量确定。发电厂用地宜 分期分批征用。 3.1.3发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工艺流程合理; (2)交通运输方便; (3)处理好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的关系; (4)与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 (5)方便施工,有利扩建; (6)在方便运行的条件下,减少场地的开拓工程量; (7)工程造价低,运行费用小,经济效益高。 3.1.4发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符
21、合下列要求: 3.1.4.1按功能要求分区。例如:燃煤设施区、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辅助生产 设施区、厂前区、生活区、施工区等。 3.1.4.2各区内建筑物的布置应考虑日照方位和风向,并力求合理紧凑。辅助和附 属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建筑,厂前区和生活区亦宜采用多层建筑。 3.1.4.3注意建筑物空间的组织及建筑群体的协调,从整体出发,美化环境。 3.1.4.4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规划,利用生产区、厂前区和生活区的空闲场地植树 种草。绿化用地系数可按不低于厂区占地面积的10%考虑,但不应为绿化而任意 扩大厂区占地面积。 3.1.4.5屋外配电装置裸露部分的场地可铺设草坪或碎、卵石。对煤场、灰场
22、等会 出现粉尘飞扬的区域,除采取防尘措施外,有条件时应植树隔开。 3.1.5发电厂厂区和生活区的建筑物布置应符合防火要求。 各生产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按表3.1.5执行。 表3.1.5 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 续表3.1.5 3.2 厂 区 规 划 3.2.1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包括生产区规划和厂前区规划两个部分。 生产区规划,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以主厂房为中心,结合各生产设施 及系统的功能,分区集中,紧密配合,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厂前区规划,应以方便管理为原则,合理布置行政管理和生活福利等建筑, 做到与生产区联系方便、环境清静、生活便利、厂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积分
下载 | 加入VIP,下载更划算!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火力发电厂 设计 技术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