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总承包单位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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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管理规定总承包单位管理规定 工程管理部编制工程管理部编制 二一二一八八年年九九月月 2/49 目录目录 一、合约管理一、合约管理.3(一)组织管理要求.3(二)总包管理要求.4(三)分包管理要求.6(四)违约责任.8 二、施工图管理二、施工图管理.14(一)管理要求.14(二)违约责任.15 三、进度计划管理三、进度计划管理.17(一)管理要求.17(二)违约责任.18 四、质量安全管理四、质量安全管理.20(一)质量管理要求.20(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24(三)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28(四)检查评估.28(五
2、)违约责任.29 五、文明施工管理五、文明施工管理.35(一)管理要求.35(二)违约责任.36 六、材料设备管理六、材料设备管理.38(一)管理要求.38(二)试验检测.39(三)违约责任.40 七、变更签证管理七、变更签证管理.43(一)管理要求.43(二)违约责任.43 八、竣工移交管理八、竣工移交管理.45(一)管理要求.45(二)移交流程.46(三)移交后撤场.48(四)违约责任.48 3/49 一、合约管理一、合约管理 (一)组织管理要求(一)组织管理要求 1、组织架构、组织架构(1)总承包单位应于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或进场后 1 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组织架构资料给业主和监理工程
3、师,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注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对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与工程的组织架构表、项目管理人员的简历、岗位证书复印件,以及当地政府部门或项目要求提交的资料。所有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上材料须与投标文件一致。(2)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现有施工组织架构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可要求总承包单位在现有施工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再增加合适的人选,总承包单位须遵照执行。2、管理人员到位及更换、管理人员到位及更换(1)总承包单位委派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查验。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2)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
4、参加监理单位或业主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不得缺席。(3)总承包单位投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与报价文件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换;总承包单位不得不更换现场管理人员时,须书面征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业主及监理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撤换不合格管理人员,总承包单位必须在 7 天内完成撤换,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执行经理、生产经理、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等需将人员变更资质及公司人事任命书面授权报监理、业主审核同意后立即执行。注:本管理规定中的“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3、劳务管理、劳务管理 4/49 (1)总承包单位须提交各阶段投入的劳动力及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给业主和监理工
5、程师审核,计划须满足竞价文件“施工专项方案要求”的相关约定及项目阶段计划要求投入的人员和设备数量。若投入的劳动力及机械设备不满足要求的,业主有权责令总包进行整改,如拒不整改,业主有权进行相应经济处罚。(2)总承包单位作业前须对进场班组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交底工作;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进场须持有上岗证。(3)主要劳务班组需经业主考察是否与项目的实力、经验、要求、标准等相符,考察通过方可进场。业主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更换劳务班组。(二)(二)总包管理要求总包管理要求 1、总承包单位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天内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全部文件资料,并协助业主取得施工证。2、总承包单
6、位应于进场后 14 天内与业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施工的管理职责与责任。3、总承包单位应于进场后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五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含总计划、年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并由监理工程师报送业主。对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修改意见,总承包单位应在 2 天内进行修改并提交。以上计划须包含劳动力、设备、物料投入,以及对应的工期保障措施方案。4、总承包单位应编制周、月施工进度报告,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按时提交。当月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总进度计划时,总承包应在 2 天内提交调整后的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业主批准后执行,但不免除总承单位延误工期所应承担的责任。5、
7、总承包单位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天内向业主提供担保金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后的合同中标价款 3%的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与合同不符时以合同要求为准)。6、总承包单位需要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水、电供应情况,备用满足环境 5/49 保护要求的燃油发电设施及燃油供水设施(包括水池)保证工程在市政停电断水时正常施工,业主不再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而给总承包单位经济补偿及顺延工期。7、总承包单位须根据业主、监理要求制定场地移交计划,计划须覆盖施工全过程各阶段。在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时(包括但不限于园建绿化单位、装修单位等),总承包单位须配合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单位进行作业场地的移交工作,并办理中间交
8、接验收手续。8、总承包单位必须在五方验收/四方验收后 60 天内完成结算编制工作,并递交结算书及相关符合要求的审核资料给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9、总承包单位不得高估冒算,总承包单位预(结)算的送审价高出业主审定价 10%,总承包单位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总承包单位预(结)算送审造价业主预(结)算审定价 1.1)10%,在预(结)算款项中以违约金形式扣除。10、总承包单位移交档案验收资料的时限:总承包单位应于工程档案验收前 60 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签认,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签认并报业主审查合格的,总承包单位应配合将竣工档案送城建档案馆办理档案验收;不合格的,总承包单位应按
9、要求在 10 天内补充,直至合格为止。11、总承包单位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总承包单位应于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发出告知书后 30 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签认,监理工程师报业主审查合格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将竣工档案送至业主指定地点归档;不合格的,总承包单位应按要求在 10 天内补充,直至合格为止。12、自营保证:除合同约定的分包和采购之外,总承包单位应自行采购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进行管理,并提交材料、设备(包括砼、钢筋、砌体等材料、塔吊、施工电梯等自有施工设备)等各类采购、现场人员及劳务分包、资金落实情况等方面与自营相关的证明材料。13、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
10、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6/49 资标准。总承包单位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总承包单位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14、实施工程款、工资分账管理(1)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开工日期前,在项目所在地开设支付工人工资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上述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总承包单位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位工人办理个人银
11、行工资账户,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工资台账管理,按时发放工人工资。总承包单位对工人工资的支付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支付日后的 15 天。(2)拨付工资款方式。总承包单位申报每期工程款时应分列工人工资数额和其他款项数额,工人工资数额按当期进度款的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自行施工部分的中标金额计算比例或按照政府当期相关规定),报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审核合格后,由业主按照其审核通过后的金额在收到总承包单位合规发票后分别将工人工资和其他款项支付至对应账户。(3)建立劳务用工管理台账。总承包单位必须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本工程的工人名册、劳动(务)合同、工
12、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同时总承包单位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及工资支付专用该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转账信息表(两表需注明对应的合同工程名称)报业主备案,且总承包单位申报每期工程款中工人工资数额应与当期累计备案工人工资支付数额一致。(三)分包管理要求(三)分包管理要求 1、对于竞价文件中要求由总承包单位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的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须在业主确定专业分包单位后 14 天内(以中标通知书为准)7/49 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含三方合同),并对甲指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和安全等与甲指分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2、总承包单位经业主审批同
13、意后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须在合理时间前将拟分包的工程范围告知业主,并在确定分包单位前 10 天将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证书、公司简介、业绩资料、进退场时间等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经审核确认后方予进场施工。业主有权拒绝明显不具备实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由此引致的一切后果由总承包单位承担。3、总承包单位对于所有进入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专业及专项工程均应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提供施工总承包管理工作和配合服务工作,并与相关专业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协议。总承包单位须设置专门的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组织机构组织实施。总承包单位应在楼层间留
14、设给水接驳点和二级配电箱,无条件提供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水电接驳。4、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分包单位现有施工组织架构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可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更换,总承包单位需遵照执行。5、总承包单位应于专业分包单位(含甲指分包单位)、劳务单位进场后 14天内分别与之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施工的管理职责与责任。6、对于竞价文件中暂定价的材料或设备,总承包单位应按业主的竞价结果在 7 天内与相关单位签订采购合同。7、总承包单位进场后 30 天内,根据项目总分包和项目实际情况,向业主和监理报备各专业分包水电费、安全管理费押金等须分包单位缴交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专业分包中标后,未经业主同意不得
15、以随意提高上述费用标准,并于总分包合同中列明。8、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给指定分包,总承包单位在收到业主进度款之后 7 日内需支付相应价款给分包单位,并在下期工程申请资料中附相应支付凭证,否则,业主方可迟延支付下期工程进度款。8/49 (四)违约责任(四)违约责任 1、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总承包单位进场后,未在 1 个月内提交组织架构资料的,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警告,并处罚款 5000 元。总承包单位收到书面警告后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罚款 1.5 万元。(2)如现
16、有施工组织架构不能满足施工需要,且未按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调整的,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罚款 1.5 万元/次。(3)如未获得监理单位或业主批准,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缺席监理单位或业主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的,每缺席一次处罚款 2000 元/人次,连续缺席 3 次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4)如果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在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到位,或未经监理同意离开现场超过半天以上的,由监理工程师按以下额度进行处罚:序号 违约说明 违约金(人民币)1 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未按本条约定到位或缺位:(a)(a)项目经理 (b)(b)项目副经理
17、 (c)(c)项目总工程师 (d)(d)主办施工员 (e)(e)主办预算员 (f)(f)安全主任 (g)(g)资料员 (h)(h)其它约定的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 每天 1000 元 每天 800 元 每天 800 元 每天 800 元 每天 800 元 每天 800 元 每天 300 元 300 元/人天 2 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人员:(a)(a)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总负责人 (b)(b)二次装修服务负责人 (c)(c)铝合金门窗及幕墙供应及安装工程服务负责人 (d)机电安装服务负责人(e)(e)智能化服务负责人 (f)其它约定的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人员 每天 800 元 每天 700 元 每天 60
18、0 元 每天 600 元 每天 500 元 300 元/人天 注:每月计算天数从缺位第 4 天开始计算。若在发生安全事故或台风等重要情况下,安全主任、项目经理或副经理缺席,从情况发生当天按上述标准的十倍进行处罚。(5)总承包单位投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与报价文件不一致,或未经业 9/49 主、监理工程师同意更换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监理工程师按以下额度进行处罚:序号 违约说明 违约金(人民币)1 更换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a)(a)项目经理 (b)(b)项目副经理 (c)(c)项目总工程师 (d)(d)主办施工员 (e)(e)主办预算员 (f)(f)安全主任 (g)(g)
19、资料员 (h)(h)其它约定的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 500000 元 80000 元 200000 元 80000 元 80000 元 80000 元 30000 元 20000 元/人 2 更换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人员:(a)(a)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总负责人 (b)(b)二次装修服务负责人 (c)(c)铝合金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服务负责人 (d)(d)智能化服务负责人 (e)(e)机电安装服务负责人 (f)其它约定的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人员 80000 元 70000 元 60000 元 50000 元 60000 元 20000 元/人 注:每月计算天数从缺位第 4 天开始计算。(6)各阶段投入的
20、劳动力及机械设备不满足计划要求的数量时,由监理工程师按以下额度进行处罚:序号 违约说明 违约金(人民币)1 各阶段投入劳动力 每少 1 人罚 1000 元/天 2 各阶段投入设备 主要设备每少 1 台罚 2000 元/天 一般设备每少 1 台罚 500 元/天 (7)总承包单位未对班组人员进行施工前交底便进行施工,或现场施工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视为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投入劳动力到位或缺失,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按发现每人次处罚款 1000 元。累计三次或连续两次出现类似情况,总承包单位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8)业主要求总承包单位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劳务班组拒不更换的,总承包单位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
21、10/49 2、总包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总包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总承包单位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能在 5 天内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全部文件资料的,或由于总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许可证办理延误的,均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同时,每延迟 1 天再罚款 6 万元。(2)总承包单位未在进场后 14 天内与业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每延迟1 天罚款 5000 元。(3)总承包单位未能在进场后 14 天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进度计划的,均承担一般违约一次,同时,每延迟 1 天再罚款 5000 元。总承包单位未按竞价文件施工专项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中采用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
22、工艺进行施工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视其严重程度采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中的任何形式(从书面警告直至解除合同)进行处罚。(4)总承包单位未按时提交进度报告的,周报处罚款 1000 元/次,月报处罚款 5000 元/次。(5)总承包单位未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天提交履约保函的,业主有权拒绝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并没收其报价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业主的一切损失,且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6)总承包单位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和计划与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移交场地的,拖延 7 天以上,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且从第 8 天开始,每拖延一天再罚款 5000 元。(7)不按时递交结算书及其相应符合要求的
23、审核资料的违约责任。从完成五方验收、竣工结算图纸及相关结算资料后 60 天开始计算,每逾期一天,总承包单位向业主偿付工程合同结算审核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8)总承包单位因不按合同规定对有关单位提供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而产生的安全生产责任,除需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违约责任外,业主有权按照所涉及工程的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用的 50%作为违约金。(9)总承包未按要求将竣工档案送城建档案馆办理档案验收的,以及未按要求对档案进行补充的,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并每延迟 1 天罚承包人 5000 11/49 元人民币,超过 15 天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10)总承包未按要求将竣工档案送至业主指定地点的,以
24、及未按要求对档案进行补充的,则承担超出约定期限每天 500 元的经济赔偿,并且每 15 天计算一次一般违约责任。(11)违反自营保证的违约责任 总承包单位未提交自营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满足业主要求的,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业主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违约责任。业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总承包单位存在于自营施工或管理承诺相违背的情况,若已由总承包单位为主体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的,应立即解除该合同,同时每宗承担严重违约一次,仍不改正的,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未订立相应合同的,总承包单位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限期改正,每宗承担严重违约一次。(12)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 总承包单位违反
25、本合同关于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被民工投诉属实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在 3 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 2 次及以上,经查实,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业主办公地点、销售中心和展示区域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总承包单位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业主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总承包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单位分包或其管理配合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业主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除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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