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标准之现场消防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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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河集团编 号XH-AQBZ-E013文件名称施工安全标准之现场消防篇版 本A修改状态0生效日期2012/4/1页 码10 / 101.0适用范围星河集团开发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2.0编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集团和城市公司相关程序文件及合同3.0现场消防标准要求:3.1总平面布局3.1.1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应区分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装饰装修施工阶段等分别绘制,并列出修改日期及版本编号。3.1.2 现场施工平面图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标示出工地范围、建筑物位
2、置、工地入口、建筑物入口及楼梯、通道、火警集合地点、危险品货仓、紧急疏散线路、机械设备位置、灭火器摆设点及工地办公室位置等并张贴于工地入口显要位置。3.1.3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3.1.4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3.2建筑防火3.2.1 临时用房和在
3、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3.2.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3.2.3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b)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c)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时,且坡度大于250 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d)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
4、采用爬梯,确需采用爬梯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e)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防护栏杆;f)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g)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h)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3.2.4 高层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材料搭设。3.2.5 高层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和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3.2.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3.2.7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3.3临时消防设施3.3.
5、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3.3.2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更换。 3.3.3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3.3.4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经计算确定)a)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b) 动火作业场所;c)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d) 厨房操作间、
6、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e)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3.3.5 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3.3.6 灭火器应放在离地面500mm高的红色箱体内或悬挂
7、于合适高度处,并在显眼处张贴“灭火器摆放点”标志;3.3.7 所有电动设备、设施及机械旁(例如:电箱、施工电梯、井架、塔吊及安装机械设备地方等)须放置粉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3.3.8 工地办公室、主要通道处均须放置一套泡剂/水剂灭火器;3.3.9 楼层内每层的疏散通道(楼梯)附近须最少放置一套泡剂/水剂灭火器;如该层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则须放置两套泡剂/水剂灭火器。3.3.10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3.3.11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 套。3.3.12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
8、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 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3.3.13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3.3.14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a)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b) 水泵房;c)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d) 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e)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3.3.15 作
9、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3.3.16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 min。3.4防火管理3.4.1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3.4.2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3.4.3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区域消防责任人。3.4.4 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
10、制度、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3.4.5 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3.4.6 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3.4.7 施工现场应划定固定和临时动火作业区,实行全封闭管理,固定动火区与易燃易爆库房应保持30m以上的距离,临时动火区需维护并配置灭火器和设置警戒标志。动火区不得置于高压线下,动用明火时,必须履行专职安全员审批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3.4.8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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