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二十大土地拓展模式及其涉税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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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二十大土地拓展房地产企业二十大土地拓展模式及其涉税解析模式及其涉税解析讲师:刘云刚2018年7月21日-22日 长沙一、招拍挂模式及其涉税解析二、股权并购模式及其涉税解析三、股地分离模式及其涉税解析四、先分再转模式及其涉税解析五、先投再转模式及其涉税解析六、间接收购模式及其涉税解析七、跨境交易模式及其涉税解析八、小股操盘模式及其涉税解析九、增资入股模式及其涉税解析十、破产重整模式及其涉税解析房地产企业二十大土地拓展模式及涉税解析房地产企业二十大土地拓展模式及涉税解析十一、名股实债模式及其涉税解析十二、资产收购模式及其涉税解析十三、以物抵债模式及其涉税解析十四、司法拍卖模式及其涉税解析
2、十五、收益权模式及其涉税解析十六、暗度陈仓模式及其涉税解析十七、名债实股模式及其涉税解析十八、合作开发模式及其涉税解析十九、受托管理模式及其涉税解析二十、吸收合并模式及其涉税解析(一)并购重组基本模式(二)并购重组基本程序(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四)并购重组基本条款(六)并购重组主要税收政策(七)并购重组主要涉税事项处理前 言前 言(一)并购重组基本模式(一)并购重组基本模式资产并购股权并购转让方标的物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股东目标股权、可能涉及债权尽调重点土地权属、抵押、查封转移(变土地使用权、用地规划许更)登记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目标公司依法设立、
3、合法存续,目标股权权属、质押和查封,目标土地权属、抵押、查封,在建工程、重大合同、重大债权债务股权变更登记税负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尽职调查商业谈判项目获取文本谈判签约与共管(二)并购重组基本程序(二)并购重组基本程序并购意向书交易结构设计交割与付款(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目标股权目标公司资产目标公司负债目标公司在建工程目标公司税务目标公司重大合同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目标公司劳动用工目标公司仲裁诉讼(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目标股权目标股权依法设立合法存续?注册资本认缴实缴?股权真实合法有效?
4、股权是否存在代持?股权是否需要第三人同意?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转让决定是否合规?是否侵犯优先购买权?转让是否经过法定程序?(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目标地块目标地块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已经签订?2、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是否已经缴清?3、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取得?4、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5、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查封?6、土地是否存在闲置?7、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否合法?(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目标公司负债目标公司负债 目标公司是否对外提供担保 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或有负债目标公式披露的债务是否合法?目标公司披露的负债是否真实?目标公司负
5、债是否全部披露?真实性或然性完整性合法性(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否发改立项?是否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是否按时开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竣工备案是否存在?是否取得销售许可?交付是否存在障碍?(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目标公司税务问题目标公司税务问题1、目标公司是否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2、目标公司是否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3、入账成本和费用是否已经取得合法有效凭证?4、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虚开?5、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情形?6、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避税情形?(三)并购重
6、组法律尽职调查(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目标公司重大合同目标公司重大合同目标公司违约及责任如何?合同对方违约及责任如何?目标公司履行情况合同对方履行情况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阴阳合同?目标公司重大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矛盾性违约责任真实合法性履行情况(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目标公司重大债权目标公司重大债权1、重大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2、重大债权是否存在担保?3、债务人和担保人履约能力如何?(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目标公司劳动用工目标公司劳动用工1、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违法用工风险?2、目标公司是否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工资是否及时支
7、付以及个税是否及时足额扣缴?4、目标公司与其员工是否存在终止劳动合同的特别赔偿约定?(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三)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目标公司劳动用工目标公司劳动用工1、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仲裁和/诉讼和/或执行案件?2、目标公司仲裁、诉讼和/执行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何?3、目标公司是否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四)并购重组基本条款(四)并购重组基本条款以股权并购为例以股权并购为例1、陈述与保证条款(含涉税陈述与保证)2、标的条款(目标股权、目标债权)3、计价基准日(过渡期)4、价款条款(约定金额、约定价款确定方法、约定价款调整机制)5、先决条件(生效条件、解除条件)6、付款条款(
8、共管、分期、释放)7、交割条款(共管、登记、移交)8、债权债务处理条款(债权是否转让,借款清偿债务VS债权转让)9、或有债务的处理(范围、限额、责任期限、赔偿方式、赔偿期限)10、涉税条款(纳税申报与税款承担、代扣代缴、涉税风险分担)(五)并购重组基本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基本税收政策增值税所得税(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契税法人改为非法人(如有土地使用权)(如有土地使用权)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如有土地使用权)(如有土地使用权)债转股经批准,免征债务豁免股权收购不排除不排除不征资产收购(如有土地使用权)(如有土地使用权)合并、分立暂不征,房地产企业除外免征房地产对外投资暂不征,房地产企业除外征
9、收(五)并购重组基本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基本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10、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三)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1、并购重组中的增值税政策1、并购重组中的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
11、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2、并购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股权收购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
12、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2、并购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股权收购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
13、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财税(2018)57号投资企业投资环节被投资企业再转让环节再转让环节土地成本以土地使用权
14、对外投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不适用征收征收改制时的作价房地产企业非房地产企业不适用征收征收改制时的作价非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不适用征收征收改制时的作价非房地产企业非房地产企业适用暂不征收征收改制前的地价款(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2、并购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股权收购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2、并购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
15、政策股权收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2、并购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股权收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
16、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17日(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2、并购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股权收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
17、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月29日(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2、并购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股权收购(征收)(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2)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
18、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征收问题的规定(沪地税地199725号,现已废止):原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由于种种原因,将所持的部份或全部股权转让给新的股东名下,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办理转让手续,都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五
19、)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2、并购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股权收购(不征收)(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地税2012年1月11日对国税函【2000】687号适用问题的回复: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属个案批复,未抄送我省。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属于纯股权转让的原则上不征土地增值税。具体须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
20、于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股权涉及房地产是否征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65号):全资企业将其股权转让他人,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不予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静安置业上海工投20%5527.422320%星隆公司苏州翡翠1、苏园地税处【2014】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2、苏园地税罚【2014】4号税务处罚决定书星狮集团1、转让20%股权,取得转让所得5527.4223万,缴纳所得税1381万2、补缴土地增值税3773.5余万元、营业税665.1余万元及附加税66.4余万元3、4000万元滞纳金(五)并购重
21、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2、并购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股权收购(翡翠案)(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契税契税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事业单位改制
2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契税契税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
23、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契税契税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
24、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七、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五)并购重组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五)并购重组中
25、的主要税收政策契税契税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十、有关用语含义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项目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五个条件(1+2+2)商业目的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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