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并购与合作相关法律实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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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项目并购与合作的相关法律实务课程目标目标一概念辨析?并购与合作类拿地模式的法律特点与差异目标二注意什么?并购与合作类拿地模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目标三如何选择?各类拿地模式的适用情形土地使用权转让并购与合作类拿地模式联营型合作开发股权类合作开发委托代建代管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种资产收购,指直接从原土地使用权人手中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获取土地。(1)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已投资额(不含出让金)占总投资达到25%。条件概念优缺点【优点】转让完成后比较干净,不涉及以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可轻装上阵直接开发【缺点】转让税费高(营业税及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税
2、费较重,导致拿地成本增加(1)目标公司债权债务过于复杂,不适用于股权收购时,可考虑土地转让;(2)目标公司除了目标土地外,有其他资产、物业或经营业务,不好剥离、或者对方不愿意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可考虑土地转让。适用情形一、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1)土地转让方须为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2)转让土地属于国有资产的需走法定程序转让方应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若转让方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转让的土地属于国有资产的须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进行依法评估和依法公开交易等程序,否则土地转让无效。(3)转让土地存在闲置风险的处理闲
3、置原因分析是政府原因、转让方原因?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要求转让方承担日后被处罚的土地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如转让方无法获得国土部门批准延期动工的批复且转让方也无相关保证的,因土地存在随时被政府无偿收回的风险,公司应谨慎购买该土地一、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4)划拨地的土地转让 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土地转让(需经市、县政府审批批准,重新收回招拍挂出让或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但除了军用空置划拨地例外。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用空置划拨地,报总后勤部批准后,可以采用三种方式处理:(一)地方政府收储然后公
4、开出让;(二)部队直接公开转让;(三)部队与地方政府共同公开转让。(5)土地已抵押的处理 拟受让的土地已抵押不允许转让,同时也办理不了过户。解决方案:解除抵押后再进行土地转让,解押的资金最好由对方解决,如对方没有钱,在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我司可提供借款处理。一、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6)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处理根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的条件,未达到25%不允许转让,同时现实中也有国土局也不给办理过户。但现实中有很多空地,未达到25%的转让条件,我们又想通过土地转让的方式转让,如何处理?【解决方案】要求对方按照我司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发至
5、25%,满足转让条件后再办理转让手续。A公司项目公司项目土地(空地)碧桂园土地转让借款(工程建设费用)交易模式:1、我司派驻开发管理团队进驻项目公司,按照我司报批的规划和设计,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发建设;2、施工单位选择、工程造价及预算确定,施工合同的签订经我司同意后执行;3、工程建设费用承担:我司借款给项目公司,根据工程建设情况按月投入4、转让价款的确定与支付:转让总价款=在建工程价格(原借款抵扣)+土地价格【案例】未达25%转让条件:广州某项目一、土地使用权转让(1)如对方缺乏开发建设资金,我司可以借款解决,但对方须提供足额担保,确保资金安全;(2)要求必须按照我司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6、这个很好理解,如果不是,转让后不符合我司条件需要重新规划设计、拆除重建将造成资金成本及时间成本的浪费。(3)由我司派管理团队以对方名义进行建设,类似于委托代建代管,但不收费。这样更有利于掌控进度、资金安全、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单位的衔接等等。(4)在实施步骤上,前期签署合作协议,按照转让方案设定好条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满足25%后,另行按照双方议定的价格签署一份土地转让合同。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未达25%转让条件的处理:操作要点土地使用权转让并购与合作类拿地模式联营型合作开发股权类拿地模式委托代建代管二、联营型合作开发即“合伙型”合作开发,也叫“联建、参建”合作开发;指合作各方一方出地、一方出钱,
7、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一种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注意:“共同经营”不再是合作开发的必备条件)合作双方不组建项目公司,通过签订联营合作开发协议约定:钱怎么投、怎么开发建设、怎么销售以及怎么分配利润或物业等,通过一纸合约约束对方。概念不同于合伙型合作开发-法人型合作开发二、联营型合作开发1、土地登记在对方名下,在整个开发建设的过程中,理论上对方可以转让土地、抵押土地,也有可能因对方的债务问题导致土地或房产被查封、拍卖,影响正常开发建设,我方的资金安全和项目权益也难以保障;2、我方的权益完全是基于合作开发协议,但对方可以单方撕毁合约、也可以另行与别人签署合作开发协议,从而让我司出局。虽然,对方
8、会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我们的投资收益难以保障。3、项目以对方的名义报建和开发建设,当发生分歧和争议时,我方容易受制于人。法律风险二、联营型合作开发1、详尽评估合作方的资信情况以及商誉;2、合作方的公章由双方共管,项目管理由我司操盘、我司组建项目团队;3、我司委派人员进入合作方董事会;4、对方股权最好能质押给我司;5、最好能以土地抵押方式融资解决项目资金问题,抵押后可避免对方擅自转让土地若对方实力强劲、信誉良好,并可以授权给我司全权操作不排除以后采用该种模式的可能防范措施【利润分配】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种模式因为商务条件的不同,最后可能会导致整个合同性质转变,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1)合同约定
9、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3)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4)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二、联营型合作开发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土地使用权转让并购与合作类拿地模式联营型合作开发股权类合作开发委托代建代管三、股权类合作开发新设公司合作开发已有项目公司的股权获取也叫“法人型合作开发”,通过联合组建项目公司或者收购对方股权、
10、或者增资等形式,最终获得项目公司的一定比例股权,从而实现间接获取土地。股权类合作开发:新设公司合作开发释义:尚无项目公司,我司和合作方共同出资新设立项目公司(或者一方设立项目公司后转让一定股权比例给另一方),然后把土地装进新设立的项目公司,双方共同持股、共同合作开发。新设项目公司(我司与合作方共同出资)获得土地一方设立项目公司后转让一定股权比例给另一方尚无项目公司共同持股共同开发四种主要方式碧桂园合作方新设项目公司竞得土地双方新设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名义竞买土地(1)股权类合作开发:新设公司合作开发四种主要方式双方共同联合竞买土地,竞得后将所获得土地装入双方所新设立的项目公司,共同合作开发(
11、2)碧桂园(控股)合作方联合竞买土地新设项目公司土地过户注意:第步“土地过户”,为了避免认定为“土地转让”须交税,提前在竞买报名时申请,由我司与合作方联合竞得土地后,由新设立的项目公司与国土局签署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变更受让人为项目公司。股权类合作开发:新设公司合作开发四种主要方式一方新设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名义获得土地后,另一方增资入股或者将股权转让一定比例给另一方,双方合作开发(3)碧桂园合作方新设项目公司竞得土地股权收购或增资入股股权类合作开发:新设公司合作开发四种主要方式合作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我司以现金出资,双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然后合作开发(4)合作方新设项目公司碧桂园土地
12、作价入股土地作价入股现金出资现金出资合作开发提示:公司法最新规定,新设项目公司,不受现金出资比例限制,可以单独以土地作价入股成立公司股权类合作开发:新设公司合作开发(1)合作方有资源,例如土地资源、或者可以获得土地、争取优惠开发政策;(2)双方想强强联合、共享资源或共担风险。适用情形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新设公司基本无债权债务问题,因此主要关注点在于:公司治理:由谁操盘、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如何确定资金管理:开发资金如何解决、销售资金如何处理利润分配:利润什么时候分配以及分配比例股权类拿地模式:新设公司合作开发三、股权类合作开发新设公司合作开发已有项目公司的股权获取通过联合组建项目公司或者收购对方股权、
13、或者增资等形式,最终获得项目公司的一定比例股权,从而实现间接获取土地。土地已在项目公司名下,并且不适宜将土地作价入股新设公司的情形下,我们要想获取土地,就可以通过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适用情形获取方式股权转让增资入股吸收合并两个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但会涉及到对以前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并且吸收合并的流程比较复杂,需要公告,时间比较久股权类合作开发:已有项目公司的股权获取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特殊情况需注意的问题股权退出新型模式介绍获取已成立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法律方式:股权转让和增资入股问:这两种方式的最大差异在于?钱由谁收?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方(原股东
14、)收钱 增资入股:作为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由项目公司收,用于项目公司的资金用途,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抽走对合作方有利对我司有利股权类合作开发需注意的法律问题不适用增资入股方式的两种情形A、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太高,对公司运作、财务运作可能存在一些不便,因此如果项目公司本身注册资本已经很高,可能就不适用增资入股的方式,对此具体项目需要与财务部门沟通B、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太低,比如有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万,理论上我们增资100万就可以获得50%的股权,合作方不同意C、我司100%收购项目公司股权股权类合作开发需注意的法律问题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特殊情况需注意的问题
15、股权退出新型模式介绍股权收购根据收购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直接收购:直接收购项目公司股权间接收购:收购项目公司母公司或者母公司的母公司股权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特殊情况需注意的问题股权退出新型模式介绍股权类合作开发需注意的法律问题【适用情形】直接收购间接收购通常情况下优先考虑,以避免过多债权债务风险一些特殊情况下只能采用间接收购:A一些地方的三旧改造项目,不允许变更三旧改造主体,也不允许变更三旧改造项目公司的股东B项目公司和他的母公司债权债务复杂、或者交叉担保等,比如小新塘项目,间接收购可能更利于理顺债权债务关系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法律风险及解决
16、方案特殊情况需注意的问题股权退出新型模式介绍股权类合作开发需注意的法律问题【间接收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若为100%收购,并且收购后也是100%间接持股项目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若不是100%间接持股收购,那么就要避免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防范:要求A公司出具B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或股东会决议即可公司公司项目公司9010C公司100碧桂园间接收购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特殊情况需注意的问题股权退出新型模式介绍股权类合作开发需注意的法律问题【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特殊情况需注意的问题股权退出新型
17、模式介绍股权类合作开发需注意的法律问题股权转让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但并不导致目标公司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权利义务的载体仍然是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不变A股东B股东【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特殊情况需注意的问题股权退出新型模式介绍股权类合作开发需注意的法律问题股权转让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但并不导致目标公司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权利义务的载体仍然是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不变A股东B股东【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特殊情况需注意的问题股权退出新型模式介绍股权类合作开发需注意的法律问题1.原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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