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宣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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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04.19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编制组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章节排布1.总则(第一、二条)2.防烟系统(第三二十四条)3.排烟系统(第二十五四十四条)4.固定窗设置(第四十五四十六条)5.机房与管道(第四十七五十一条)6.系统控制(第五十二五十四条)引用标准与参考资料目录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一、关于标准相关内容的专业分工:标准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由各专业协同完成,具体专业分工如下:1 固定窗等排热设施的设计由建筑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负责实施。释义:释义:明确标准规定内容的分工 固定窗
2、作用 责任方:建筑专业标准3.3.11、4.1.4、4.4.1417指南4 固定窗设置建筑专业应掌握设置要点并执行负责实施提出技术要求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标准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由各专业协同完成,具体专业分工如下:2 防排烟系统设计由暖通专业负责实施,建筑、装饰、电气等相关专业配合完成。3 防烟分区的划分由暖通专业负责设计并提出技术要求,建筑、装饰等相关专业负责挡烟垂壁的设计。4 防排烟系统为自然方式时,防排烟设施的技术要求由暖通专业提出,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5 防排烟系统的控制由电气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暖通专业提出的技术要求负责实施。一、关于标准相关内容的
3、专业分工:各专业密切配合,关注各阶段的实施(装修、幕墙深化)暖通专业:划分防烟分区(经配合),提出技术要求(设置位置、高度)建筑、装饰专业:实施挡烟垂壁,表达平面位置、做法节点暖通专业:提出技术要求建筑专业(含幕墙专业):实施如:开窗的位置、面积(计量方式)、标高要求、形式、开启装置的要求(自动/手动)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二、标准1.0.2条的理解和执行要点:对于目前工程中常见的特殊用途建筑,除本条1-4款作出规定的内容外,其余均按标准及本指南其它规定执行。1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烟分区面积及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
4、14第8.2.2条和表8.2.5规定执行。执行通用性条文为:按防烟分区设挡烟垂壁或隔墙;排烟口设置执行标准中“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规定;风管耐火极限、补风系统及机房设置等要求均按标准执行。释义:释义:标准1.0.2 条:对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哪些执行专业标准?哪些执行标准及指南规定?汽车库、汽车库、修车库修车库 专业标准规定防烟分区面积:2000,与净高无关。排烟量: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表8.2.5可作为风机选型风量(系统设计风量),可不再附加20%。通用性条文防烟分区的分隔;排烟口-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补风系统要
5、求(标准4.5-如补风口位置、风速等;机房设置要求、风管耐火极限等;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2 电影院、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的排烟量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6.1.9条条文说明执行,排烟量按13次/h换气次数或90m3/(m2h)计算取大值。3 物流建筑的排烟设计按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第15.7.1条15.7.8条执行,并按标准4.1.4、4.4.15及4.4.16条的规定设置固定窗。释义:释义:物流建筑设计规范二、标准1.0.2条的理解和执行要点: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二、标准1.0.2条的理解和执行要点:川渝地区建筑
6、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4 为保障洁净室的洁净度,降低医院洁净用房的院感风险,面积不大于100m2的洁净室其排烟口及补风口可设于与之相通的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疏散走道内,走道排烟量的计算面积为走道防烟分区面积附加与之相通的面积大于50m2的最大洁净室房间面积。释义:释义:洁净用房控制院感风险为先 面积不大于100的洁净室:排烟口、补风口可设于与之相通的疏散走道;走道排烟量计算:附加计入与之相通的面积大于50m2的最大洁净室房间的面积。二、标准1.0.2条的理解和执行要点: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三、关于标准3.1.1 条、3.1.2
7、条、3.1.3 条、3.1.5 条中的“建筑高度”:1 本指南所有条款中,“裙房”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交界处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6.5.3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附楼”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6.5.3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大于24m且不大于50m的附属建筑。如图3.1所示。(涉及条文:标准3.1.1 条、3.1.2 条、3.1.3 条、3.1.5 条)
8、图3.1 裙房、附楼示意图释义:释义:对本指南中的“裙房”、“附楼”进行释义 依据:“建规”2.1.2条、5.3.1条-“裙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2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5.3.1条 注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注意裙房、附楼与主体建筑的防火隔断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12 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墙体。防火隔墙X不同防火分区不同防火分区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三、关于标准3.1.1 条、3.1.2
9、 条、3.1.3 条、3.1.5 条中的“建筑高度”: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涉及条文:标准3.1.1 条、3.1.2 条、3.1.3 条、3.1.5 条)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建规”5.4.10-3条文说明释义:释义:“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
10、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三、关于标准3.1.1 条、3.1.2 条、3.1.3 条、3.1.5 条中的“建筑高度”:3 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主体建筑的类型、建筑高度确定;当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房或附楼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裙房或附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涉及条文:标准3.1.1 条、3.1.2 条、3.1.3 条、3.1.5 条)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防烟系统的设置原则按主体建筑的类型、建筑高度确定;(与楼梯间的实际高度无关)楼梯间、前室位于主
11、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房或附楼:防烟系统的设置原则按裙房或附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释义:释义: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三、关于标准3.1.1 条、3.1.2 条、3.1.3 条、3.1.5 条中的“建筑高度”:4 关于允许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前提条件(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裙房、附楼的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2)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00m时,住宅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
12、点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3)当地下楼梯间、前室位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之内时,不得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当地下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位于上述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以外,且与主楼投影线范围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区时,采用自然通风防烟的相关要求按本指南第十一条第6款执行。释义:释义:(涉及条文:标准3.1.1 条、3.1.2 条、3.1.3 条、3.1.5 条)在整体原则的前提下,对何时允许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进行了展开的列举。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三、关于标准3.1.1 条
13、、3.1.2 条、3.1.3 条、3.1.5 条中的“建筑高度”:5 关于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独立前室无自然通风设施或机械送风设施)的条件(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防烟楼梯间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楼、附楼,防烟楼梯间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采用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方式。(2)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位于上述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位于上述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以外,并与主楼投影线范围内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区,且楼梯间采用独立前室、仅有一个门
14、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方可采用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方式。(3)当独立前室仅在首层有多个门,其余楼层均只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连通时,可按本款(1)、(2)执行。释义:释义:在整体原则的前提下,对何时允许仅对楼梯间设加压送风进行了展开的列举。(3)对独立前室仅在首层有多个门的情况进行说明(涉及条文:标准 3.1.5 条 第 1 款)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四、关于“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及其楼梯间的防烟方式:1 标准第3.1.3条中“(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是指“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三合一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释义:释
15、义:3.1.3条“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即“三合一前室”不允许采用自然通风,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延展:“三合一前室”采用凹廊、阳台等形式怎么办?前室(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采用凹廊、阳台等形式怎么办?建筑布置调整,不采用凹廊、阳台形式;标准不允许这些场所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加压送风不能设于开敞空间;建筑布局上应调整。(涉及条文:标准3.1.3条)条文说明:“考虑到安全性,共用前室与消防前室合用时宜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四、关于“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共用前室的
16、防烟方式:2 在满足标准第3.1.3、3.2.1条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释义:释义:符合要求要求时,剪刀楼梯间仍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3.1.3条,具备前提条件建筑高度、建筑性质;3.2.1条,满足通风要求自然通风关于开窗面积、位置上的要求;3.1.5条“强条”当采用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时的要求 并非要求剪刀楼梯间只能采用加压送风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四、关于“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共用前室的防烟方式:3.1.3条释义:释义:3 共用前室采用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时,对应
17、的防烟楼梯间仍应置防烟设施。独立前室、合用前室的自然排烟条件良好时,对楼梯间防烟设施的“放松”要求;标准该款不含共用前室,因此共用前室对应的防烟楼梯间不在此款规定的范围内;即使共用前室具有阳台、凹廊、两个方向的可开启窗,共用前室对应的防烟楼梯间也应设置防烟设施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五、关于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加压送风、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前室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 当前室送风口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送风口的送风角度设计应使送风气流导向前室入口,当具有多个前室入口时,至少应保证导向一个前室入
18、口;送风口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图5.1所示)释义:释义:是否必须设置在前室门的正上方?具体布置由设计确定;送风角度:不允许-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涉及条文:标准3.1.3条第2款)3.1.3条X图5.1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一)问题:如何实现“送风气流导向前室入口”?回复:通过风口叶片角度的设置实现送风气流导向前室入口。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五、关于前室顶部设置加压送风口的方式:附图5.3()附图5.4()2 当前室送风口设置于墙面时,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一梯一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送风方向应朝向前室入口;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具体布置可由
19、设计确定,但送风气流不应吹向楼梯间疏散门(如图5.2、图5.3 所示),也不应被门遮挡(如图5.4 所示)。附图5.2()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六、关于标准3.1.4条:标准第3.1.4条“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中“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之间缺失一个顿号,应按“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理解与执行。释义:释义:、防烟楼梯间 与 前室、消防电梯前室为并列关系此处的“前室”为广义前室,并非特指服务于防烟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七、关于标准3.1.5条第2款、第3款标准第3.1.5条第2款和第3款是针对楼梯
20、间、前室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的要求;当其满足第3.1.3条、第3.2节的自然通风设置条件和要求时,仍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释义:释义:第2款、第3款 这些场所只能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当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的要求3.1.5条“强条”X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八、关于标准 3.1.6 条:1 标准第3.1.6条针对封闭楼梯间的防烟设施作出规定,条文中“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防烟方式的一种特例情况。其它情况的地下、半地下
21、疏散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要求按本指南第十一条第6款执行。释义:释义:不应过度解读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放宽要求其余情况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X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标准规定的其它防烟措施自然通风(符合指南第十一条第6款及标准规定时)机械加压送风其余情况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仅能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八、关于标准 3.1.6 条:地下、地上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层设有防火墙(防火墙上无任何开口)隔离并分别设置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时,视为“不共用”。释义
22、:释义:地上、地下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层设有防火门连通时,视为“共用”。2、条文中地上楼梯间与地下楼梯间“共用”的理解与执行: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八、关于标准 3.1.6 条:3 标准第3.1.6条中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无论是普通门或防火门,均可作为“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此疏散门上宜设置玻璃,具备天然采光功能。释义:释义:条文未对此“疏散门”做要求,满足“直通室外”、“疏散”即可。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九、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楼层数不大于3层时的风口形式负担3层或3层以下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宜优先采用常闭型送风口。当采用常开型风口时,应在风
23、口处设手动按钮,手动按钮应具备触发启动加压风机的功能;总风管上应设常闭电动风阀或单向风阀,火灾时电动风阀与加压风机联动开启。释义:释义:3层时,加压风量与楼层数匹配,采用常开风口可满足前室送风量的要求常规的常开风口无法输出信号联动开启加压风机 建议优先采用常闭风口 采用常开型风口时,风口处设手动按钮 设常开风口时,总风管上设常闭电动风阀或单向风阀 减小烟囱效应的影响(涉及条文:标准3.1.7、5.1.2条)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九、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楼层数不大于3层时的风口形式释义:释义:延展问题 自垂百叶是否属于常开风口?自垂百叶属于常开风口。(涉及条文:标准3.1.
24、7、5.1.2条)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十、关于避难走道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合并设置加压送风系统,但加压送风主管应设于避难走道内。合用系统的系统计算风量按开向每个前室的疏散门总面积乘以1.0m/s计算。释义:释义:(涉及条文:标准3.1.9、3.4.3条)3.4.3 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段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注意用词:非要求或推荐分设系统过于繁复时,允许门洞面积Fd1门洞面积Fd2门洞面积Fd3设于避难走道内的加压送风主管“总面积”不包括前室通向避难走道的门洞面积F总面积=Fd1+Fd2+Fd3 设计应避免
25、出现不合理的“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合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由于负担前室数量多、管道过长、管路复杂带来各个前室风量分配不均、风量无法保证。提供了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系统设置方法本区域内的服务多个前室的加压送风主管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宣贯十一、关于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1 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开启形式不做要求,前室、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宜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2 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窗(口)面积按可开启外窗(口)的窗洞面积计算,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面积按有效面积执行。释义:释义:开启形式、设置高度未做要求(涉及条文:标准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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