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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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 年版)编制说明2020 年 9 月我省公安消防部门原出台的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导意见(黔公消201733 号)公告废止,不能再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依据。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法定职责,参照有关省市做法,2021 年 4 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了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编制任务,确定贵州省设计质量监督站、贵阳市设计质量监督站作为主编单位,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作为参编单位,广泛收集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需要进行编制。指南的编写原则严格遵循执行国家技术
2、标准强制性条文,不违反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保证建筑消防安全,同时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省市对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答文件,结合贵州省执行规范过程中的反馈意见,经过有关编制专家组审查后形成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本技术指南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2018 年版)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汽2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以下简称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目录第一章建筑专业第一章建筑专业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 总平面布局3 防火分区和层数4
3、 平面布置5 安全疏散和避难6 建筑构造7 灭火救援设施8 其他第二章给排水专业第二章给排水专业1 消防设施的设置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 汽车库及其他消防设施第三章暖通专业第三章暖通专业1 一般规定2 防烟系统3 排烟系统第四章电气专业第四章电气专业1 消防电源及配电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3 火灾自动报警3第一章建筑专业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1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建筑1.1.11.1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建筑1.1.1 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以及为住区服务的不超过 2 层的独立商业,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4、,消防设施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1.1.21.1.2 设置在宿舍、公寓及其他非住宅建筑下不超 2 层的商业建筑,其安全疏散及消防设施均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1.1.31.1.3 在类似商业网点建筑里设置的医疗类用房、养老服务用房、儿童教育培训机构、娱乐类功能应按相应公共建筑进行设计;1.1.41.1.4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形式不限,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m,踏步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0.26m,最大高度不应大于 0.175m;1.1.51.1.5 商业服务网点当采用封闭楼梯间,且该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时,第二层任一点至封闭楼梯间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
5、.1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1.1.61.1.6 不得设置夹层及居住用房、储存物品的仓库。1.2 儿童活动场所1.2 儿童活动场所4用于 12 周岁及以下儿童(非学制)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1.3 公寓1.3.11.3 公寓1.3.1 公寓式办公应按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1.3.21.3.2 公寓式酒店应按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1.4 类医疗建筑1.4.11.4 类医疗建筑1.4.1 残疾人康
6、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所、普通康复中心等建筑类型,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医疗建筑的各项规定;1.4.21.4.2 医疗美容的医疗部分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非医疗美容按一般性经营场所进行设计;1.4.31.4.3 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的医疗部分独立设置时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与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中的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专项建设标准出现不一致情况时,可按专项建设标准执行。二、总平面布局2.1 防火间距计算界面2.1 防火间距计算界面防火间距应计算到封闭阳台及凸窗的边缘。2.2 高度超 100m 住宅单元拼接2.2
7、 高度超 100m 住宅单元拼接5由多个单元组合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时可以单元间贴邻建设。2.3 非防火间距要求2.3.12.3 非防火间距要求2.3.1 同一座回字形、U 型、L 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回字形、U 型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型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当一侧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间距不限;(图示 2-1)图示 2-12.3.22.3.2 住宅
8、单元之间的门窗、洞口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第 5.2.2 条的要求;2.3.32.3.3 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内天井,当天井设置为 U 型且以连廊联系时,应满足下列要求:2.3.3.12.3.3.1 连廊开口处宽度不应小于 4.0m,应采用开敞式连廊;2.3.3.22.3.3.2 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与连廊的净距不应小于 2.0m,且连廊周围 1.0m 范围内不得开设其他门窗洞口,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h。(图示 2-2)6图示 2-22.3.42.3.4 其他不同防火分区之间门、窗、洞口之间间距要求如下,当下述开口背向建筑物时,或任一部位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距离不限;2.3.4.1
9、2.3.4.1 中庭屋面采光窗或排烟窗,与同一建筑的门、窗、洞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6m;(图示 2-3)2.3.4.22.3.4.2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设置的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与相邻上部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图示 2-4)7图示 2-3图示 2-42.3.4.32.3.4.3 当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使用时,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不限;2.3.4.42.3.4.4 下沉式广场、下沉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仅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不限;82.3.4.52.3.4.5 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如影院、会议厅等局部层高加
10、高突出屋顶的部分,与高层塔楼间距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2-5)2.3.4.5.12.3.4.5.1 该部分防火分区划分、人员疏散均应在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内,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2.3.4.5.22.3.4.5.2突出屋顶部分靠近塔楼一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裙房耐火等级二级时不低于 1.0h)且屋顶不应开设天窗、洞口。图示 2-59三 防火分区和层数3.1 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3.1 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以下房间和场所面积可不计入所属防火分区面积:消防水池、生活(消防)水箱间的水箱范围、室内水体景观的水面部分、水族馆的
11、水体水箱、装修材料采用 A 级的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室内游泳池的水面面积、室内温泉的泡池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任意一端采用防火卷帘与其他防火分区分隔的汽车库坡道等。3.2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3.2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3.2.13.2.1 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且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应超过 1/3;3.2.23.2.2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
12、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3.3 裙房与塔楼之间:3.3 裙房与塔楼之间:裙房与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之间设置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03.3.13.3.1裙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按照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时,防火墙上开设的甲级防火门不应作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3.3.23.3.2 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 40m 时,开设甲级防火门的总宽度不应大于 5m;当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40m 时,开设甲级防火门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8,且不应大于 10m。注:本条所指“防火墙分隔部
13、位的宽度”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3 条条文说明。3.4 中庭防火分隔:3.4 中庭防火分隔:当建筑中庭起始层与周围连通空间未采用防火分隔时,连通空间与中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1 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且应按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四、平面布置4.1 四层以上观众厅4.1 四层以上观众厅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者地下层的剧场、电影院、礼堂和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7 条和 5.4.8 条的要求时,厅室的面积可放大至 600;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可放大至 1000;因特殊情况厅室面积确需超过 1000 时,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
14、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14.1.14.1.1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快速响应喷头;4.1.24.1.2不因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降低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等级;4.1.34.1.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可设置在地下一、二层,但埋地深度不大于 10 米,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且应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4.1.44.1.4 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的固定座位数不超过 400 个,疏散人数按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4.1.54.1.5 其室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 37.5m,当设
15、在地下室时设置不少于 1 个独立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在不同方向设置疏散出口;4.1.64.1.6 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4.2 住宅与车库组合4.2 住宅与车库组合住宅建筑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可与上部建筑一致设置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4.3 车库与老、幼、教组合4.3 车库与老、幼、教组合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楼板完全分隔,且应满足以下条件:124.3.14.3.1 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确有困
16、难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通过防火墙将车库与地上部分完全分隔,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图示 4-1)图示 4-14.3.24.3.2 电梯通达车库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6 条的要求;4.3.34.3.3 出入口位于坡顶层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下段建筑外墙的开口部位与上段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常闭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时间距不限。(图示 4-2)13图示 4-2五、安全疏散和避难5.1 人数计算人数计算5.1.1 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更衣(鞋)柜数量的
17、1.1 倍计算;5.1.2 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独立隔间时,其疏散人数按座位数量的 1.1 倍;未设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面积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进行计算确定;5.1.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最大容纳人数,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其中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更衣柜数量的 1.1 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145.1.4 商店建筑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可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可不计算疏散人数;采用露台
18、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不能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 3m 的应全部计算疏散人数,宽度大于 3m 的按 3m 计算疏散人数。(图示 5-1)图示 5-15.2 天桥天桥15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6.4 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天桥、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 30%。该天桥、连廊应连通 2 座建筑的公共疏散通道。(图示 5-2)图示 5-2165.3 敞开楼梯间疏散敞开楼梯间疏散5.3.1 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应计算至距离敞开楼梯间
19、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图示 5-3)图示 5-35.3.2 根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5.5.13 条第 4 款规定,5 层及5 层以下(未采用开敞外廊)的普通办公楼、教学楼、幼儿园、食堂等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可为敞开楼梯间;5.3.3 在防火分区划分时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敞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仅进出的短边敞开)。5.4 公共建筑楼梯间公共建筑楼梯间5.4.1 多层公共建筑(含地下车库)可以设置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从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
20、出口使用,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0 条的具体要求;175.4.2多层建筑、裙房用于解决疏散宽度采用的剪刀楼梯间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5.4.3高层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与下部低楼层区域所用全部疏散楼梯间完全独立设置、互不连通时,下部低楼层区域的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度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楼层数和高度及其功能用途来确定;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仍需按其所服务的总建筑高度来确定。5.5 首层疏散首层疏散5.5.1 公共建筑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疏散楼梯在首层通道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5.5.1.1 当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通过不同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各自
21、所连接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5.5.1.2 当地下部分为人员密集场所时,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图示 5-4)5.5.1.3 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不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各自总净宽度的较大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大于 15m。(图示 5-5)18图示 5-4图示 5-55.5.2 首层疏散距离5.5.2.1 用于敞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
22、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 15m)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5.5.2.2 楼梯间或前室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不超过 30m 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当楼梯间或前室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超过 30m 时,可通过设置长度不大于 60m 的室内安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该室内安全疏散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隔
23、墙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其他房间进入该室内安全疏散通道的入口应设置防烟前室;(图示 5-6)5.5.2.3 设备管道井等建筑竖井的检查门不应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 5.5.2.2 条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低的门19厅、室内安全疏散通道等区域,平面布置难以设置在其他部位时设备检查井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隔墙、甲级(开向室内安全疏散通道)或乙级防火门与上述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普通电梯满足消防电梯设置要求时,厅门可以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图示5-6)图示 5-65.5.2.4 住宅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
24、个梯段或两部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同一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等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5.5.2.5 当首层疏散至室外空间处是具有三面围护结构且有顶盖的通道时,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m;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 15m,在此通道范围内可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和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当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大于 15m 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205.6 车库疏散车库疏散5.6.1 当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满足安全出口设置数量时,允许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疏散到
25、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汽车库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包括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可不考虑普通停车位的阻挡);5.6.2 地下车库当人员安全出口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时可共用(仅限于两个防火分区),但共用安全出口的每个防火分区还应有各自独立的安全出口,开向共用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图示 5-5)图示 5-55.7 住宅单元组合住宅单元组合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单元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根据单元各自高度分别确定其楼梯间形式及消防电梯的设置;建筑高度大于 27m 但不大于 54m 的多个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应满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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