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建设项目施工委托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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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城街罗洞小学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监理人:日 期: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篇 委托监理协议书3第二篇 标准条件8第三篇 专用条件 14第四篇 合同附件 50第一篇委托监理协议书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罗洞小学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花城街罗洞小学建设项目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监理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花城街罗洞小学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长岗村长岗墟西街2号 (3)工程规模: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960.00万元,其中包括:花城
2、街罗洞小学建设项目,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长岗村长岗墟西街2号 ,项目位于花都区花城街长岗墟西街2号,占地面积12408平方米,建筑面积3687平方米,现有12个教学班,在校学生395人,教师26人。现学校教学楼主要为80年代建筑,存在校舍老旧、规划散乱、校舍面积不足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满足周边日益增长的学位需求。拟改造现有新综合楼,外立面重新改造面积约1100平方米,室内也进行改造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改造面积为拆除原旧教学楼、旧综合楼、宿舍楼、旧办公楼和公共厕所约1568平方米,新建一栋教学楼,地上5层,楼高约18.7米,建筑面积约4071.5 平方米,一栋综合体育馆(含卢永根纪念
3、馆),地上3层,楼高约 15.2 米,建筑面积约 2137 平方米,改造校门、连廊及周边附属设施工程,扩大办学规模至24班(4)工程总投资:5273.00万元(5)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二、监理服务范围2.1监理范围(1)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书及有关事
4、务性工作等。2.2工程内容:按现行的建设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报审、勘察、设计监理等)以及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工程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理及造价咨询服务(含单独完成预算编制、预算审核、进度款审核、变更签证造价审核、结算审核等造价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2、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3、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书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2.3监理服务期:工程项目前期准备
5、阶段的监理工期、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期、施工阶段的监理工期、工程保修阶段和竣工结算期的监理工期之和:(1)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报审、勘察、设计监理等);(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期:从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至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为止;(3)施工阶段监理工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4)保修阶段监理工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二年;(5)竣工结算期:从竣工验收完成开始至竣工结算完成为止。三、监理报酬及其支付方式3.1监理报酬的计取3.1.1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6、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国家现行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按如下约定计取监理报酬:(1)本投标项目总造价约 万元,监理人投标报价为¥ 万元。最终监理结算费用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工程造价作为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进行调整,但不因物价变动或建设工期延长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3.1.2 本合同的监理报酬总额暂定为¥ 万元(大写: ),监理费率为 % 。最终结算以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为准。3.1.3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3.1.4 在
7、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至监理人工作变化的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3.1.5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其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3.1.6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除监理人的责任期相应延长及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外,委托方保留依据有关法律文件与延期造成的相关损失追究监理人责任的权利。3.1.7 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
8、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3.1.8 如在工程实施期间,不论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的,监理报酬总额将不作调整,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报酬之中。因工程中间停工而不退场的,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减少驻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但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3.2监理报酬的支付1)监理费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15自然日后,向花都区财政局申请支付监理服务费暂定金额的20
9、%(为工程预付款);监理服务费按季度支付,从下达开工令当日起后第一个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监理服务费=当季度上报时间完成的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造价(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核确认为准)50%(中标监理费率);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监理服务费暂定金额的70%(此次包含已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待结算算评审后支付至评审价的80%);施工招标清单外新增加工程的监理费用待工程结算后进行调整,不与进度款同期支付。2)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且项目整体竣工结算(含本合同结算)被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监理人督促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委托人累计支付的监理报酬和应抵扣的违约金、赔偿金合
10、计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3)质量保修金为结算监理费的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本合同工程整体竣工结算被确认,若监理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14天内将质量保修金无息支付给监理人。4) 本合同最终监理报酬按财政局或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价为准。委托人发现监理报酬超付的,则监理人必须在30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理人迟延退还超付的监理报酬,除须继续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的监理报酬外,还应每天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报酬2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超付部分的50)。5) 学校把支付资料递交财局申请支付后,已视为履行委托人职责,因财政局支付拖延等问题,学校不负违约责任。四、本协议书中
11、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工程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本合同执行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的相关内容。五、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专用条件;(5)本合同附件;(6)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条件;(7)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8)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2、9)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六、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满60日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份,委托人执七份,监理人执三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八、其他约定事项与违约责任:8.1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13、(房屋建筑工程 专业),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2、监理中所需一切检测仪器、仪表等监理工具由监理人负责。投入的监理常规性检验、检测仪器清单(见附件3);3、监理方须在保障监理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对于监理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由监理方承担责任;4、委托人有权随机抽查监理工作,监理人须如实提供监理情况;5、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6、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7、监理单位人员不能与施工单位同吃住,建设单位提供住宿,监
14、理单位自行解决监理人员的伙食问题。8.2违约责任1、监理人未按本合同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由此造成委托人不能如期开展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全部损失;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监理或未及时向委托方反映施工情况的,又或因监理人工作失误,造成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或工程出现问题的,委托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3、委托人未按期付款,应按应付未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当期应付未付金额的百分之十。九、争议的解决委托人与监理人因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盖章
15、) 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第二篇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合同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
16、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
17、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
18、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
19、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合同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
20、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
21、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
22、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项目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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