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则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咨询与答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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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咨询内容您好,我是一名水土保持工作者,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有部分建设单位咨询我,像露天煤矿类的建设生产类项目,当年建设时已经编制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且已经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若干年后(超过了当时方案确定的服务期),排土场弃土量和占地面积还不断增加,是否需要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依据是什么?由哪级别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谢谢!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对于您提出的“建
2、设生产类项目投产运行若干年后,排土场弃渣量和占地面积不断增加,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问题,根据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新增弃渣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前,我部未对上述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明确规定。对于具体的建设生产类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份有关具体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哪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问题。02咨询内容 您好,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中第四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
3、案,并报水利部审批。1)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2)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3)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1、上述规定是否指建设项目工程规模、占地等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基础上,水土保持措施显著降低的(减少30%以上的)需补充或者修改水保方案并审批?理解是否正确?2、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因工程规模降低一半及以上,造成工程占地等减少较大,其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等水土保持措施量显著降低,减少量超过了30%以上,是否需要补充或者修改原水保方案并上报原审批机关进行审批?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
4、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是指在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和占地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因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减小而引起工程占地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面积减少的部分,不计入变更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项目实际占地范围内,水土保持措施在不计入因占地减少而减少的部分外,仍发生第四条规定的变更之一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03咨询内容 很困惑一个问题:根据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
5、定,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如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是否能够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如没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又如何体现他们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现在很多单位和个人没有水土保持专业或类似专业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质量非常差,如何解决?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明确“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
6、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中也明确要求,我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涉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您提到的没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是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为提高和确保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水利部明确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同时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的
7、项目,坚决不予审批。04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石油、天然气项目开发周期长(煤矿等项目也类似),普遍在30年左右,但是设计只有一个总体开发方案,一个立项,方案服务期满后,是否要继续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设计依据是什么?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您提到的方案服务期是一个历史概念,在水土保持法和现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以及我部的相关文件中均没有方案服务期的概念,在我部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中也不使用此概念。在以往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实践中,为了工作方便,水土保持技术评审单位曾提出过方案服务期,目前已不再使用。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
8、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这一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制度适用于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您提到的石油、天然气以及煤矿项目均应适用此规定。石油、天然气项目在生产运行期还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建设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行为属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如挖填土石方、扰
9、动地表、损坏植被的行为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按照生产建设活动进行管理,建设单位需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05咨询内容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平原区的城市,搞房地产开发是否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房地产项目是生产建设项目吗?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首先对于您提到的房地产项目是否为生产建设项目的问题,需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其次对于
10、您提到的平原区城市生产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应根据该地区是否属于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来确定。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06咨询内容 采砂规划需要做水土保持方案吗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
11、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因此,对于您提到的采砂规划应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无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07咨询内容 已经建成投产多年的企业,因某些原因当时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手续;多年后是否需要补办水保方案的审批,如果需要或者可以补办水保审批手续,补办的程序是什么,有什么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地方?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2011年3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弃渣场的,需要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不涉及弃渣场的,建设行为终了不足两年的,应该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12、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相关要求,详见水利部官网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办事指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08咨询内容 各位领导,您们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矿山水保方案编制时,应该把矿山全部矿区面积一次性都编进去,还是按照开采利用方案8年可采面积编报?因为目前我们接触到的都是8年可采面积编报,但水利部有明确水保方案没有期限,这样两者是不是有点矛盾?所以我们可不可以理解为矿山编报水保方案时应该按矿区面积一次性编报?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矿山类水土保持方案应依据现行的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主
13、体工程设计资料进行编制,初期按征占用土地面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后期如需要新征占土地、开挖土石方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09咨询内容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问题。国发201558号文明确“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有关机构是指什么?没有星级的单位是否可以编制?2、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是不是没有星级的单位也可以编制?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问题一:根据国发201558号等文件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因此,您
14、提到的没有星级的单位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问题二: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因此,您提到的没有星级的单位可以编制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但须注意的是,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10咨询内容 在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中,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前置条件或必备要件吗?无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编
15、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可以审批?发改立项(核准、备案)文件是否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必备要件。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根据水土保持法、有关技术标准及文件规定,您提到的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条件。因此,在没有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水土保持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未经发展改革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也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11咨询内容 请问,探矿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吗?因工作需要,望予以解惑,谢谢!
16、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主体是生产建设项目,所以您提到的“探矿”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首先应该界定“探矿”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如果“探矿”属于生产建设项目,且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
17、案;如果“探矿”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无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12咨询内容 有些建设项目可研阶段规模较大,发改部门也已经审批,水利部门也批复了水保方案。以某风电为例,发改批复装机15万千瓦,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业主把项目分期进行实施,一期只实施5万千瓦,业主要视项目效益再判断是否实施后期项目。问题1是否需要进行方案变更;问题2业主分期缴纳补偿费是否可行;问题3水保验收如何开展。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问题一:对于您提到的是否需要进行方案变更的问题,请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问题二:根据水
18、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的分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可行的。问题三: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请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13咨询内容 您好!咨询一个问题,某电厂项目在核准之前,于2006年向水利部
19、申报了2*1000MW水保方案报告书,包括2台机组,并于同年获得批复,2015年时省发改委核准了该项目为1*1000MW(火电项目已下放到省里核准),只建设1台机组,该工程于2019年建设完成,建设单位准备再向省发改委申请1*1000MW项目,请问新项目是否需要再单独编报水保方案?原2006年编制并批复的2*1000MW水保方案是否继续有效?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对于您提到的是否需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问题,请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您提到电厂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不符合变更要求,则不需进行水土保持方案
20、变更,原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仍然有效。对于您提到的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新立项的项目,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14咨询内容 1、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应该如何界定,哪些情况需要编制变更方案?具体应该怎么操作?2、自4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中明确了报告表格式,目前实际操作中是否可以按照此表简化程序?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问题一:对于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界定的问题,请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实
21、际情况确定。问题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已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应当按照新标准附录B.4执行。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15咨询内容 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下达资金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等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均需要在当地县级发改部门立项,同时也是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展建设活动。因此符合水土保持法第25条的规定,和水利部公众咨询平台上关于生产建设项目的定义即“在发展改革等部
22、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的属于生产建设项目。那么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等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还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吗?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根根据水土保持法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是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生态建设项目。因此,无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做好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等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16咨询内容 您好,请问城
23、市市政道路属于开发建设项目吗,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城市市政道路如果属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并且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就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因此,问题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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