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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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i 强制性条文汇编 强制性条文汇编 建筑专业 建筑专业 (发布日期:2019 年 8 月)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ii 编写说明 编写说明 1.为更好地贯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建筑专业整体设计质量水平,科技质量中心建筑专业组织编制强制性条文汇编 建筑专业(下文简称汇编)。2.汇编参考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多审合一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18.04,下文简称审查要点,对其中的强制条文进行分类、更新、补充。适用于建筑专业设计人员查阅使用。3.审查要点中部分规范已更新或即将更新,汇编中规范版本的主要调整见下表:审查要点中原规范 更新规范 备注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50016-2014 强条已更新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T40-2019 新规范无强条,故不编入本文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340-2016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 JGJ 450-2018 强条已更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2019.10.01 执行 强条已更新 无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 强条补充 无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2017 强条补充
3、注:其他新增规范见强制性条文汇总表(后续补充)。4.汇编强制性条文收录范围为国标、行标、北京地标,外地项目需关注相关地标,注意在项目设计输入阶段搜集地标中的强制性条文并重点学习。5.汇编 所列强条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工程设计的全部强制性条文不限于本文,项目设计时尚应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要求。6.汇编的分类以审查要点的分类方式为基础,细化为:消防篇、通用篇、工程技术篇、专项建筑篇、节能篇、人防篇。7.汇编是开放性的,条文内容及分类方法将随着相关规范、标准的更新及设计使用需求而不断升级完善,欢迎设计人员随时反馈意见和建议。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iii 目录 第一篇 消防篇.2 1.建
4、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2 厂房和仓库.2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10 民用建筑.16 建筑构造.26 灭火救援设施.29 消防设施的设置.30 木结构建筑.30 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32 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34 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35 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36 6.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1624-2019.40 第二篇 通用篇.41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5、-2019.41 2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41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41 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41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42 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43 第三篇 工程技术篇.44 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44 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45 3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46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iv 4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47 5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
6、010.47 6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47 7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8 8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2012.48 9 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48 10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48 11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48 12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2013.48 第四篇 专项建筑篇.49 1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49 2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49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49 4
7、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51 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8 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60 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60 8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60 9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61 10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61 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61 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62 1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62 1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62 15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JGJ 450-2018.62 16
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63 17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63 1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63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v 19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64 20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2015.64 21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l8-2O1O.64 22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64 23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64 2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65 25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65 26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
9、2003.65 27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2011 年版).65 28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66 29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GJ 156-2008.67 30冰雪景观建筑技术规程JGJ247-2011.67 31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174-2017.67 32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68 33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16.68 3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68 第五篇 节能篇.70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2015.70 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
10、891-2012(2013 版).72 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74 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74 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9.74 6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74 7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2017.74 8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78 第六篇 人防篇.79 1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13.79 2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80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vi
11、 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80 附录 A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 号).81 附录 B 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公消2018 57 号).90 附录 C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1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2 第一篇 消防篇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厂房和仓库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厂房和仓库 3.2.2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
12、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7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3、。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9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3.2.15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 1.00h。3.3.1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3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
14、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
15、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
16、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表示不允许。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4 3.3.2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5 3.3.4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
17、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6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3.8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
18、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3.3.9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4.1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
19、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5.1 条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6 表 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
20、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 强制性
21、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7 或按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3.4.2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3.4.4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
22、规范第 4 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3.4.9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3.5.1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8 表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4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第 1、2、5、6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9 5t 时,不应小于 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3.5.
23、2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表 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3.6.2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3.6.6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
24、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6.8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6.11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3.6.12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3.7.2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
25、数不超过 5 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 10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3.7.3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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