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中的法律问题知识培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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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工程造价知识培训青岛市工程造价知识培训(2022年度)工程造价中的法律问题宪法宪法法律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 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
2、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工程造价规章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设计概算交易阶段:预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中标价、签约合同价)建设阶段:预算(合同价款调整与期中支付)、过程结算竣工阶段:竣工结算、决算工程造价阶段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3、2021284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项目前期第九条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P14)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4、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条例第四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二)弄虚作假骗取政
5、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未经批准变更施工图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未依法组织招标;(七)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八)工程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把关审查不严,造成经济损失;(九)竣工资料管理不善造成资料缺失,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
6、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报批实施。其中,超出原批准概算2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出具超概算原因分析报告并提出调整概算申请,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超出原批准概算超出原批准概算200200万元以内万元以内的,项目单位出具超概算原因分析报告并提出的,项目单位出具超概算原因分析报告并提出调整概算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调整概算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交易及建设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P299)民法典配套文件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
8、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法典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
9、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
10、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300)法释2020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关于进一步做好 和和 实施工作的通知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
11、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400万元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200万元万
12、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100万元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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