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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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 号)和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 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知字201717 号),提升成都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助推产业生态圈和创新生态链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费来源资助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第三条资助原则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第四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二)具有成都市户籍的
2、居民或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2-(三)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第五条资助重点重点资助电子信息、汽车制造、食品饮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五大支柱产业,航空航天、轨道交通、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五大优势产业,人工智能、精准医疗、虚拟现实、传感控制、增材制造等未来产业,以及其他重点发展产业。第六条管理部门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指南发布、评审(审核)、立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所有项目的评审、
3、部分项目的审核工作受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由评估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第二章资助类型、标准及条件第七条专利授权资助(一)资助对象支持向国(境)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的单位及个人。(二)资助方式及标准-3-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1.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1)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 1500 元、1000 元的资助;(2)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 300 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 200 元资助。2.对通过 PCT 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
4、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资助:(单位:元/件)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其他国家权利人类别专利类别职务非职务职务非职务发明200008000100004000实用新型(类似)10000400050002000工业品外观设计(类似)5000200030001000-4-3.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 3 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4.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给予累计不超过 2 万元的资助。(三)资助条件1.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成都行政区域专利授 权量。2.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
5、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3.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 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45 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5.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 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6.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后的资助,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 6 个月内到窗口办理;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内到窗口办理。-5-第八条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资助(一)资助对象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围
6、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构建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二)资助方式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培育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 50 万元资助。(三)资助条件1.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 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2.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权利有效、权属明晰,技术在 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开展专利布 局;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利税状况良好。4.企业启动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 294902013)工作(以下简称贯标);知识
7、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专职从事运营业务不少于 5 人。5.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6.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6-(四)验收条件1.围绕相关领域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导航或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和收储、许可、交易等业务,在相关领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50 件以上,涉外发明专利申请 10 件以上。2.专利在成都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或在成都行政区 域外实施转化和运营,其相关收益的纳税关系在成都行政区域 内;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培育期内主导产品 销售收入年均增长 10%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围绕专利池或专利组合,开展运
8、营收入年均增长 20%以上。4.企业通过贯标认证。第九条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一)资助对象支持行业骨干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纳入市级支持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独立或联合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二)资助方式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培育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 100 万元资助。(三)资助条件1.研发创新能力强,列为市级支持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7-或拥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2.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其技术在行业 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围绕核心专利开展专利布局,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产业化前景。3
9、.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工 作部门和人员,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 5%以上,并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4.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上 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已经启动贯标工作。5.培育期不超过两年。(四)验收条件1.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的专利技术创 新难度高、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2.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导航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指导 开展专利布局;在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布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70 件以上,涉外发明专利申请 15 件以上
10、。3.相关专利在成都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或许可、转让到成都行政区域外的,相关收益纳税关系在成都行政区域内。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培育期内相关主导-8-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 15%以上。5.企业通过贯标认证。第十条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资助(一)资助对象对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以及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进行资助。(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1.经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 位,在首次复核合格后给予 10 万元资助。2.评定为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在培育或 试点期满验收合
11、格的,分别给予 5 万元的资助。3.通过贯标认证,给予 4 万元资助。4.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12 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5.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一)资助对象支持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运营、代理和托管工作。-9-(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以下资助:1.年度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 1000 件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资助。2.年度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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