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教育法规-法规资料.doc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教育法规-法规资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教育法规-法规资料.doc(54页珍藏版)》请在沃文网上搜索。
1、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定义和一般规定*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考点提示:(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注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一)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资格
2、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考点提示:(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
3、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二)延续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三)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四)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考点提示:(1)注意掌握各类注册分别适用于哪种情形;(2)简要比较下各类注册申请材料的区别,例如:初始
4、注册并非所有申请人都要提交继续教育证明;变更注册是唯一需要提交执业印章的;增项注册适用于考出第二张证书情形。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初始注册申请表延续注册申请表变更注册申请表增项注册申请表资格证+学历证+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继续教育证明(仅适用于逾期申请者)继续教育证明原单位解聘证明新的资格证书不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
5、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撤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符合
6、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作废:(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二
7、)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考点提示:(1)这一节非常头疼,但只要把不予注册、撤消注册、吊销注册、注销注册的含义和关联搞清楚,并且吃透建造师与其聘用单位的牵连原理,各种情形也就不需要死记硬背了;(2)不予注册的“注册”不仅仅指初始注册,也包括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三)要注意: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的,没有继续教育要求。(3)注意新规定特别强调了建造师注册与其聘用单位资质的联系。单位没有相关资质,则建造师不予注册;单位资质被吊销,则建造师的注册证书也将注销(注销后待找到新单位后再办理变更注册,这里立法
8、思路混乱,所以理解起来很吃力)。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单位出问题或建造师失业期间,其证书和印章处于失效状态,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1、张某在2006年3月12日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一起重大安全事故,2007年1月17日张某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则张某最早可以于( )通过其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 A.2007年1月17日 B. 2009年3月12日 C.2010年1月17日 D. 2010年3月12日2、赵某2007年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008年赵某所在单位因违法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对赵某作出( )的决定 A.不予注册 B. 撤销注册 C.吊销注册 D. 注销注册
9、执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考点提示:(1)建造师可以注册在哪些单位,是今年必考的题;很奇怪,建设部自己就没有任何资质,不知道他的各级公务员考出建造
10、师去哪里注册。(2)注册在设计院、监理公司、咨询公司的,不得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负责人;(3)施工单位的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项目担任负责人。当然,在甲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在乙项目担任安全顾问是可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
11、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法律体系和法的效力1、法律部门宪法部门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民法部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商法部门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经济法部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行政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部门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2、法的制订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
12、法规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政府几个要点:1)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并注意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根本不同2)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合称“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合称“行政规章”3、法的纵向效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4、法的横向效力(前提:同一机关制订的,否则按纵向规则处理)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5、难点*:(1)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以下不属于民法部门的是( )。A合同法 B.担保法 C.知识产权法 D.劳动法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
13、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3)同一机关,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制订机关裁决;不同1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为( )。 A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B部门规章低于地方政府规章 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D两者不可比民法一、民法是什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二、民事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一般情况下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
14、况下可以是其他组织。(2)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主体双方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和依托。客体的本质是它是某种利益的载体。客体表现为财、物、行为、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物:(a)能为人类认识和支配;(b)有经济价值。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进入占有和流转范围,一般要由法律认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能满足债权人要求的结果。行为就是我们说的给付,债的客体(如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的客体)一般是行为。(3)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某项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则其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客体是给付,其内容就是债权和债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二级考点)。
15、注意违约终止。三、民事法律主体(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考点提示:(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a)法人
16、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经营范围限制;(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这是今年必考的点。(2)法人有独立财产是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三)其他组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出生死亡(如:继承)特殊权利能力如:婚姻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四、债权制度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
17、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一种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1)合同;(2)侵权;(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直接损失。相同点表现方式法律后果不当得
18、利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根据损人利己返还无因管理损己利人管理费用+直接损失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债的消灭方式(1)履行(2)抵消*法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
19、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合意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3)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裁决,予以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
20、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4)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5)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1、债下列法律事实中,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有()。A行人甲看到行人乙的钱包掉在了地上,过去拾起来并交给了甲B某施工企业买了10车水泥,水泥厂仓库保管员在发货时误发了12车C丙在操作起重机时违反操作规程将另一名工人碰伤D丁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E戊某在救落水儿童时手机落入了水中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
21、负有()的义务。A履行B赔偿C停止侵害D返还3、债的抵消条件中不包括()。A必须是货币之债B必须是对等之债C必须是同一给付之债D必须是都已到履行期限之债4、以下()情形不适用提存。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B债权人下落不明C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人D债务人无法确定5、甲向乙购进10吨钢材。由于此前乙曾向甲借款5万元未还,于是甲书面通知乙不再支付此项钢材款并将欠条归还乙,乙表示同意。此种债的消灭基于()事实。A清偿B混同C抗辩D抵消6、两个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相应的合同之债将产生()的法律效果。A履行B.抵消C.混同D.免除五、物权制度一、物权的分类及相关概念*。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
22、: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所有权(自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权利。按设立目的不同划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相同点不同点用益物权他物权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看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不动产、动产、权利担保债的履行看重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为担保债的履行,在他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处分限制。例如:甲(房东)将房产出租给乙,并为借贷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丙。则:甲是所有权人(自物权人),乙是用益物权人,丙是担保物权人。乙、丙合称“他物权人”。1、民法上所谓的他物权是指()。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20 积分
下载 | 加入VIP,下载更划算!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注册 建造 管理 规定 教育 法规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