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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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讲、第一讲、绪绪论论一、行政的基本涵义(一、行政的基本涵义(一、行政的基本涵义(一、行政的基本涵义(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on)(一)原始、基本涵义:政治事务的管理,也(一)原始、基本涵义:政治事务的管理,也即众人共同事务的管理;逐日进行的连续性即众人共同事务的管理;逐日进行的连续性的具体活动。的具体活动。(二)行政的分类:(二)行政的分类: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公共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公共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又分为实质行政和形式行政;国家行政又分为实质行政和形式行政;形式行政或者说行政机关的行政
2、又分为形式行政或者说行政机关的行政又分为行政执法、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执法、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执法、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执法、行政立法、行政司法。(三)行政法的主要研究对象:(三)行政法的主要研究对象: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国家行政政形式行政形式行政(四)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四)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是指国家政和非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织,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调控。1 1、公共行政的主体:公共行政的主体:公共行政的主体:公共行政的主体:国家行国
3、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织。2 2、公共行政的内容和对象:公共行政的内容和对象:公共行政的内容和对象:公共行政的内容和对象: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3 3、公共行政的目的:公共行政的目的:公共行政的目的:公共行政的目的:直接目直接目的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最终目的是个体私益的实最终目的是个体私益的实现。现。(五)(五)几组概念的比较几组概念的比较1、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1)主体不同:公法人,依宪法组织法成立;私法人依)主体不同:公法人,依宪法组织法成立;私法人依结社法公司法成立。结社法公司法成立
4、。(2)目的不同:公益)目的不同:公益私益;私益私益;私益公益公益(3)手段不同:强制性单方性;契约双方性)手段不同:强制性单方性;契约双方性问题问题1:公立学校行政的性质?:公立学校行政的性质?问题问题2:私立学校行政的性质?:私立学校行政的性质?2、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1)主体不同:公法人,私法人)主体不同:公法人,私法人(2)权力来源不同:宪法组织法;一般法律法规)权力来源不同:宪法组织法;一般法律法规(3)手段和权限不同:一般,抽象;特定,具体)手段和权限不同:一般,抽象;特定,具体3、实质行政与形式行政:、实质行政与形式行政:(1)前者着眼于行为的性质;后
5、者着眼于主体的性质)前者着眼于行为的性质;后者着眼于主体的性质(2)一方面,如果说行政立法、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不)一方面,如果说行政立法、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不同,则二者相互交叉而不存在包含关系;另一方面如同,则二者相互交叉而不存在包含关系;另一方面如果说行政立法、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并无实质不同则,果说行政立法、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并无实质不同则,实质行政包含了形式行政。实质行政包含了形式行政。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一)行政权(一)行政权1、概念: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概念:是由国家宪法
6、、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是国家权力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体系的组成部分。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的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权力。A、源于宪法法律;、源于宪法法律;B、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代表国家行使;C、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和
7、权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和权能。包括主体、内容和权限三要素。能。包括主体、内容和权限三要素。行政权限:是行政职权三要素之一,即行政职权的范行政权限:是行政职权三要素之一,即行政职权的范围和界限。围和界限。2、行政权的内容:传统职权、行政权的内容:传统职权国防、外交、治安、税国防、外交、治安、税收;新兴职权收;新兴职权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管理3、行政权的形式:行政立法、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权的形式:行政立法、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检查监督、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裁判、行政检查监督、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裁判、行政奖励、行政救济。行政奖励、行政救济。
8、4、行政权的特点。、行政权的特点。一方面,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一方面,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相对于相对于立法权立法权立法权立法权:从属性、执行性、效率性、直接性、:从属性、执行性、效率性、直接性、广泛性。广泛性。相对于相对于司法权司法权司法权司法权:执行性、效率性、主动性、自由裁量:执行性、效率性、主动性、自由裁量性、广泛性。性、广泛性。另一方面,与另一方面,与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相对人权利相比:相比:既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又具有派生性、既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又具有派生性、附属性和服务性。附属性和服务性。5、行政权的双重作用。、行政权的双重作用。(二)公
9、民权利(行政相对人权利)指国家通过宪法、(二)公民权利(行政相对人权利)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法律确认的,由相应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利益、自由和权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身、财产等诸多方面。会,人身、财产等诸多方面。(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1、行政权源于公民权利,是其转化派生而来;、行政权源于公民权利,是其转化派生而来;2、二者关系是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辩证统一;、二者关系是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辩证统一;3、二者之间的互动过程是动态的平衡过程;、二者之间的互动
10、过程是动态的平衡过程;4、是行政法制度和原理的轴心。、是行政法制度和原理的轴心。三、行政法之概念三、行政法之概念 (一)涵义(一)涵义 1、三大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三大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之总称。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之总称。2、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3、关于行政权的设定、行使、作用以及对行政权进行、关于行政权的设定、行使、作用以及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监督的法律规范和原
11、则的总称。4、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概而言之,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之法。这是行政法之概而言之,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之法。这是行政法之实质。实质。问题问题1 1:行政法的实质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要对行政:行政法的实质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与规范?权加以控制与规范?答:答:1、行政权存在着滥用的巨大可能性;、行政权存在着滥用的巨大可能性;2、行政权对公民权利具有广泛、直接、主动、经常的、行政权对公民权利具有广泛、直接、主动、经常的影响;影响;3、行政权存在着膨胀扩张的趋势。、行政权存在着膨胀扩张的趋势。问题问题2
12、2: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答:1、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控制权力来源控制权力来源事先控制;(主体法)事先控制;(主体法)2、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控制权力过程控制权力过程事中控制;(行为法)事中控制;(行为法)3、行政责任法、行政责任法控制权力后果控制权力后果事后控制。(责任法)事后控制。(责任法)四、行政法的形式(法律渊源、法源)四、行政法的形式(法律渊源、法源)l法律渊源: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说;法制定机关说;法律渊源: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说;法制定机关说;法原动力说;法前规范说;法原因说;法事实说。法原动力说;法前规范说;法原因说;法事实说。l(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13、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l1、宪法,、宪法,基础性、纲领性和指导性的渊源。基础性、纲领性和指导性的渊源。l2、法律,、法律,纯粹的行政法渊源;刑、民、行政法的混合纯粹的行政法渊源;刑、民、行政法的混合渊源。渊源。l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l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l(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l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立法、司法、行政、地方解释。立法、司法、行政、地方解释。l2、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联合制作的。联合制作的。l
14、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l4、法理和判例。、法理和判例。l5、民间习惯。、民间习惯。l五、行政法之分类五、行政法之分类l(一)以调整对象范围为标准分为:(一)以调整对象范围为标准分为:l1、一般行政法:对一般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一般行政法:对一般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总论)调整的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总论)l如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l2、特别行政法:对特别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特别行政法:对特别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调整的规范和原则的总称。l如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
15、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等。l分类的意义:一般与具体的关系。分类的意义:一般与具体的关系。(二)以法律规范的性(二)以法律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质为标准分为:1、实体行政法:规范法、实体行政法:规范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的存在、地位或资格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委规范的务的行政法委规范的总称。总称。2、程序行政法:是规定、程序行政法:是规定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范的总称。分类的意义:法典化之分类的意义:法典化之可能;控权效果之比可能;控权效果之比较。
16、较。(三)以法律规范的作用为(三)以法律规范的作用为标准分为:标准分为:1、行政组织法:是规定行、行政组织法:是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以及行政机关与权、职责以及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关系的法律规范之公务员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总称。2、行政行为法:主要是有、行政行为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活动及其程序的法。关行政活动及其程序的法。3、行政救济法:或称监督、行政救济法:或称监督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分类的意义:控权的效果比分类的意义:控权的效果比较。较。l六、行政法的特点(与民法、刑法相比)六、行政法的特点(与民法、刑法相比)l(一)形式上的特点(一)形式上的特点l1、
17、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l2、数量巨大,居部门法之首。、数量巨大,居部门法之首。l(二)内容上的特点(二)内容上的特点l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行政法的内容广泛;l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l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共存。、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共存。l原因:原因:A、行政法历史较短;、行政法历史较短;B、行政法所涉及的社会、行政法所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广泛;生活领域广泛;C、行政法的内容繁复,专业性、技术、行政法的内容繁复,专业性、技术性强;性强;D、行政法变动频繁。、行政法变动频繁。l七、
18、行政法关系七、行政法关系l(一)涵义(一)涵义l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l1、受到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受到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系。l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l简言之,含有行政职权要素的社会关系都是行政关系。简言之,含有行政职权
19、要素的社会关系都是行政关系。l或基于行政权运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或基于行政权运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l具体地说,广义的行政关系包括:具体地说,广义的行政关系包括:lA、外部行政管理关系;、外部行政管理关系;B、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内部行政管理关系;lC、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D、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狭义的行政关系仅指狭义的行政关系仅指A和和B。2、行政法关系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受到行政法调、行政法关系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受到行政法调整整而后形成的。而后形成的。*并非一切行政关系皆可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之内。并非一切行政关系皆可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之内。3、具有行政法
20、上非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具有行政法上非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二)行政法律关系(内外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内外行政管理法律关系)1、概念: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概念: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狭义)。容的行政关系(狭义)。2、分类:一方面,根据主体之间有无隶属性分为:、分类:一方面,根据主体之间有无隶属性分为:A、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法律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隶属性和层次性。系
21、,具有隶属性和层次性。B、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无隶属性。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无隶属性。l 另一方面,根据主另一方面,根据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性质分为:的性质分为:A、行政实体法律、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关系B、行政程序法律、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内容、客体。主体: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监督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监督行政的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的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
22、、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授权组织。客体: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客体: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质财富、精神向的对象,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作为与不作为)财富、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内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和行政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l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lA、双方主体必有一方是、双方主体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要素)要素)lB、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非对等性;lC、行政
23、主体一方的权利、行政主体一方的权利义务的重合;义务的重合;lD、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不可自由约是法定的,不可自由约定,也不可自由选择;定,也不可自由选择;lE、行政争议一般首先通、行政争议一般首先通过行政程序和准司法程过行政程序和准司法程序处理序处理。l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l产生: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产生: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l变更: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变更;变更: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变更;l消灭: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和不能履行。消灭: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和不能履行。l原因: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原因: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
24、l(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l1、涵义: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涵义: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到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到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系。lA、国家有权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国家有权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lB、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l问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问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哪几种形态?例:法院是否可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系有
25、哪几种形态?例:法院是否可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进而言之,法院能否以原告身份提起行中的相对人?进而言之,法院能否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政诉讼?lC、受行政法调整;、受行政法调整;l问题: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受哪些法律调整?问题: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受哪些法律调整?lD、客体是行政行为。、客体是行政行为。l2、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l区别:区别:lA、行政主体的主导地位互异;、行政主体的主导地位互异;lB、行政主体的对应方不同;、行政主体的对应方不同;lC、客体的范围不同。、客体的范围不同。l联系:联系:lA、行政法律关系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与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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