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四试题、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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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卷四试题、答案、解析提示:本试卷为分析、论述题。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本题20分)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400字。答案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2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3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树立和维护法律
2、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解析1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次策,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
3、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中(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执法为民是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和体现,要把能不能坚持执法为民作为衡量法律人政治上是不是合格的基本标准;(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为此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二是必须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三是必须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强化服务
4、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措施,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雏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公正的法治环境;(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必须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方面,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紧密联系,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即广大人民群众在
5、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3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6、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据此,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其含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具体而言,要做到以下三点:必须维护宪法权
7、威;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3)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
8、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本题22分)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l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l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
9、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l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l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l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答案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
10、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考点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自首、重大立功、罪数形态解析1、陈某将赵某扣押,
11、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即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罪的“当场”要做一个相对广义的理解,即暴力、胁迫
12、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并且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是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没有问断的,也应视为当场取得财物,本案中,陈某直接向赵某索要l0万元现金,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l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的行为符合“当场”性,构成抢劫罪。解答本题,还要正确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绑架罪中,行为人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并且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是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据此判断,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l0万元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莱并不知晓事情的真相,他是以“帮助
13、陈某索取债务”为目的将赵某扣押,即属于为了索取债务而绑架、扣押他人的情形,因此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3:陈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本案中,虽然陈某与高某最终构成不同的犯罪,但是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是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该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赵某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l0万元的行为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高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属于非法拘禁他人之后
14、,强行索取债务的行为,故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结果,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是在抢劫的过程中,为了防止赵某逃跑而用木棒猛击其脑部,致赵某身亡。该故意杀人行为被包含在抢劫罪当中,仍然只定抢劫罪一罪。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高某与陈某仅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陈某在抢劫的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害人逃跑而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行为,高某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7、高某的投案行为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故高莱的行为成立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15、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同时,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捻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16、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高某的行为成立重大立功。三、本题加分)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
17、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l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答案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3、戊作为
18、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考点询问规则、证人、庭审程序、追加起诉、撤回起诉、二审程序解析本案中,在程序方面存在如下不当之处:1、一审程序中,“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对被
19、告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明确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据此,公诉人的这一做法不合法。2、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和乙发问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其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明确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
20、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英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3、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其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明确规定:“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4、证人戊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
21、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这一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其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43条明确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本案中,戊是由控方提请传唤的证人,在审判长准许的情况下,应由公诉人先发问,然后再由辩护人发问。5、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这一做法是错误的。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22、,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逗行决定。其法律佑据在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规定:“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
23、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6、本案中,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以决定的方式作出是错误的,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其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明确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7、乙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
24、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其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7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四、(本题23分)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l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 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l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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