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选.doc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选.doc(41页珍藏版)》请在沃文网上搜索。
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选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案例1一1品质条款制订不当案案情简介1988年广州秋交会期间,我某公司同日本D产业株式会社签仃了一份出口羊绒衫的合同。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由我公司按CFR横滨每件10美元卖给日本D产业株式会社羊绒衫一批,数量为10 000件,羊绒含量为100%;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以卖方出具的发票、提单、品质检验证书作为付款的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予以复验,检验费由买方自理。该批货物于1989年4月2日运出,4月6日抵达横滨港。日方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日本某检验机构开箱检验。经检验,羊绒含量为70%,于是日方即以货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同要求为由,向我方
2、公司提出异议。我方公司对日方的异议表示不予受理,理由是该笔交易是在广交会上经买方当面看样成交的,并且是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签约的,而实际交货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货物品质已符合双方约定。1989年9月,日方在争议不能得到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备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仲裁申请书中,要求赔偿其损失2万美元,以及公证费0.1万美元,两项合计2.1万美元。最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从中协调,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在双方相互谅解的情况下,我公司表示在品质表示法上处理不当,该合同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但货物质量没有问题;D产业株式会社也表示愿意放弃原来的赔偿金,从而使争议得以解决。案情分
3、析】本案是因商品品质表示方法不当而引起的争议,我方最大的失误是对商品品质表示方法认识混乱。在国际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分为用文字说明和用实物表示两大类。在这笔交易中,合同中规定了羊绒的含量,因此是属于“凭文字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法。凭文字说明约定了商品品质的买卖,卖方负有交付与文字说明相符的商品的义务。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从科学角度讲,羊绒衫的羊绒含量如果为100%,质量反而不好,但由于合同中对品质的表示不科学,就构成了违约,中方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卖方强调该笔交易是在广交会上当面看样,并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签约的,而实际交货的
4、品质又与样品相符,因此,卖方已履行其交货的义务。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案情,显然双方没有按照凭样品交易的方式进行,因为既没有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说明凭样品买卖,又没有采取寄样、留存复样或封样等法定手续,所以在纠纷发生后,卖方所陈述的凭样品成交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没有法律依据,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本案例中,中方的教训之一是对商品品质表示方法的使用混乱,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惯例办事,而是以想当然的态度来处理,忽视了成交签约时只仃立了凭规格说明作为货物的品质依据,而没有涉及样品。这样在广交会上所提供的样品只是作为一种参考样品,用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就不是法律上所指的凭样品交易。如果在交易中需要兼用凭样品
5、买卖或凭说明买卖时,那么所交货物只与样品相符是不够的,还必须与说明相符。在本例中,中方的教训之二是对商品规格的表达不够科学和合理。许多产品的成分实际上不可能达到100纯度,或纯度为100质量反而不是最好的。但有时候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也标上了100的纯度,这就埋下了发生纠纷的隐患。案例1一2按约定数量交货但遭拒付案【案情简介】1998年6月,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国某奋司签仃了一份本厂生产产品的出口合同,数量为600公吨(允许溢短装5%),单价为CIF纽约520美元公吨,总值为312 000美元,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1998年8月。7月12日,时方按约定开来了信用证,经审核,信
6、用证中货物的数量、单价、总值均按合同开立,从表面上显示,这是一份完全按合同开立的信用证。8月10日,该企业按信用证“数量为600公吨,可溢短装5%的规定装运630公吨货物,并制作全套的单据于8月16日向开证行收款。8月20日,我出口企业接到由通知行转来的拒付书,理由是:发票金额为327 600美元,大于信用证金额312 000美元。我出口企业经分析明白,原来信用证的金额未包括溢装的5货物款。只好重新开出金额为312 000美元的发票,向开证行收回了部分货款。其余30公吨的货款,进口商拒绝付款,而这时我出口企业已没有控制货物所有权的任何凭证,鉴于金额比较小,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比较麻烦,该出口企业
7、只得放弃收款的权利,给企业造成15 600美元的损失。【案情分析】本案例是我出口商没有完全掌握数量机动幅度在实际业务中的正确运用,特别是没有正确领会合同与信用证中数量与金额的关系而引发的。合同及信用证中数量均为600公吨,应该说,卖方按此数量交货,并备妥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能安全收汇。(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规定数量以包装件数或个体计数时,则此幅度不能适用。”在本案例中,卖方交货时按信用证规定利用5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30公吨,也应该是可以的。但是该例信用证中的金额是按600公吨计算的,如果
8、卖方多交或少交30公吨,发票金额也会相应大于或小于信用证中的金额(因单价是固定不变的)。按(UCP500第37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绝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因此,此例中的卖方只能允许5幅度少交而不能多交,除非该信用证金额是按630公吨计算的。本案例中卖方的失误在于审证时只注意信用证与合同中的数量、总值表面上的一致性,而忽视了实际装运出口后发票总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这一规定,或不能正确理解UCP500第39条的含义。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除在信用证中要特别说明数量的机动幅度外,还应该说明金额的波动幅度,这样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9、。(2)可以按数量机动幅度的上限计算信用证的金额,即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将信用证金额开足、开够,以免违反UCP500第37条b款的规定。(3)如果信用证已按未经浮动的数量计算金额并开出,且改证有困难的情况下,则卖方只能在规定机动幅度的下浮范围内交货,绝不可按规定机动幅度的上浮范围交货,否则就会发生本案的情况。案例1一3包装条款制订不明确案【案情简介】某年3月初,山东省某乡镇企业与A国的M贸易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烤花生的合同。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40吨,采用纸箱装,每箱装10袋,每袋450克。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交货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前,目的港为A国S港。由于M贸易发展公司对货物的
10、内包装袋不太满意,认为太粗糙,图案不很理想,于是签约时决定使用自己的包装袋。因此,在合同的包装条款中附带了一句:内包装由A方提供。合同签订后,中方遂抓紧时间组织加工,同时催促A方抓紧运送包装袋。中方于4月15日将货物加工完毕,只等A方包装袋到位,但A方包装袋始终未到。中方多次催促之后,A方提供的内包装终于在4月24日到货。中方立即组织装袋打包,但货物终于没能赶上28号的船期,中方于28日致电A方公司,指出由于A方公司内包装袋的迟交,导致了中方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因此要求将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之前。29日,对方回电说:“由于贵方延迟交货已成事实,我方不同意关于贵方迟交系由我方造成的说法。但我方考虑
11、到贵方的实际困难,要求中方公司在价格上减让10%,否则拒绝改期交货。”中方加工厂在接到对方的电函后,与对方交涉,对方作出让步,同意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之前,中方价格减让了8%。考虑到货物迟交已经形成事实,而且货物已经准备就绪,市场行情不断看跌,没有别的选择,只好同意了对方的要求。【案情分析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不明确。中方交货时间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但对方内包装袋到货的时间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合同约束对方的是对方必须提供内包装袋,而没约束对方提供包装袋的具体时间。也就是说,只要对方提供了包装袋,那就算是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本案中,中方企业承担的义务和享有
12、的权利不一致。因为中方根据合同承担了在4月30日之前交付货物的义务,但却没有根据合同享有要求对方在一定的时间之前提供内包装袋的权利,从而使中方出口企业处于极大的被动局面。因此,本案中的合同是一个权利义务不平衡的合同,是一个对出口商不公平的合同。本案的最终结局正是由于这一根本原因造成的。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企业在出口或进口合同中应该特别注意各条款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对于一些自己必须承担的特殊义务,应该注意使用一些条款对对方进行约束,为自己义务的顺利展行创造必要的保证条件。在本案中,应该通过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对方内包装袋到货的时间。如果最初就这样规定,那么本案中出现迟装,应该承担责任的就不是中方出口
13、企业了。第二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惯例案例2一1使用贸易术语不当致损案【案情简介】我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于1997年1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 200箱,每吨售价为1 800美元,FOB新港,共54 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仃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
14、天。【案情分析】此案应吸取的教训:1我一些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 CFR, CIF三种贸易术语。岂知在滚装、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童改用FCA, CPT和CIP三种贾易术语。通过本案不难看到,如果外销员知识不更新,死抱着过去常用的3种贾易术语不放,是会造成损失的,足见学习和掌握2000年通则特别是运用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FCA, CPT, CIP贸易术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设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本案当初采用FCAxx
15、x(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 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重箱(指集装箱整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凭当地承运人(亦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遗憾的是该公司偏要舍近求远,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装集装箱出口,这不仅加大自身风险,而且推迟收汇,真可谓自找苦吃,教训深刻。3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童越来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尽童利用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货运服务,改变过去传统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设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这种做法不仅增加自身风险,而且费用较大,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减少公司的效益。案例2一2空
16、运出口受骗案【案情简介】1995年,某裘皮进出口公司(卖方)与德国一家公司在交易会上仃立裘皮服装买卖合同,价值20万美元。价格术语为CIF FRANKFORT(法兰克福)。运输方式为空运,起运地北京,目的地法兰克福。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仃立后,买方按时开来了信用证,开证行为德国一家银行,通知行和议付行为国内某银行。国内卖方接证后,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提交给国内银行,并办理议付手续。看来一切顺利,不料,国内银行在将有关索汇单据寄交德国开证行后第七天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卖方马上与货物承运人某国际航空公司联系,被告知,货物早已被空运单上写明的收货
17、人(实际上就是买方)提走。再与买方联系,即杳无音讯。后经查证,该公司经理以不同公司名义,以同样手段,已从国内数家企业手中“提货”价值近百万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再与国内通知行接洽,一致认为: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的规定,开证行所谓单证不符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但经多次与开证行联系,该银行均以同样理由推托。后经调查得知,该开证行为一家金融公司所办,实力很小。3个月后,国内银行以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为由,收回议付款,并加收利息,卖方落得货款两空。【案情分析】在上述案例中,出口方之所以处于如此被动的局面,主要是由于空运方式的特点所造成的。在空运方式下,空运单(air way
18、 bill, AWB)不同于海运提单,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为空运速度很快,通常在托运人把空运单送交收货人之前(在信用证交易下,一般是通过银行流转),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这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通过转让装运单据来转让货物的需要。货到目的地后,业务上的一般做法是: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身份证明提货,并在提货时在随货同行的空运单上签收,而不要求收货人凭空运单提货。由于空运交货方式存在的特殊性,外贸企业在签仃和展行以空运方式成交的出口合同时,除一般所应注意的诸如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对开证行信用提出要求、保证制单质量等事项外,以下几个问题应给予足够重视:1正确选择贸易术语,便于将来划分买卖双
19、方的义务。(2000年通则在谈及FOB, CFR,CIF时指出: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使用FCA, CPT, CIP更为适宜。因此,建议在空运方式下,使用标准国际贸易术语,便于买卖双方责任和风险的划分。如在上述案例中,就应使用CIP术语,在此术语下,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保管,其后货物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2选择有利的支付条款。由于空运成交的货物一般具有量小值高、在途时间短等特点,因此,在仃立合同时,卖方可要求买方预付全部或大部分货款后再发货。如争取不到预付货款,则建议采用信用证付款。同样,鉴于上述空运交货方式的特点,建议不要采用银行托收方式,因为银行托收是纯粹的商业信用,对
20、卖方安全收汇的保障度很低。3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如能由国内银行加以保兑,或由开证行指定国内一银行为指定付款行,则对保障卖方安全收汇,具有现实意义。4,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卖方可要求: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填写为开证行,便于其控制物权。因空运单收货人一栏必须作成记名抬头,不能背书转让,货到目的地后,该记名收货人即可提货。在上述案例中买方(收货人)有诈骗企图,其将货提走后,根本就不去银行付款赎单,而开证行为保护自身利益,便会鸡蛋里挑骨头,进行无理拒付。如果来用上述办法(银行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和信誉,一般也会选择这种办法),那么,在货到目的地后,提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则银行不会提交货物
21、。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使卖方避免钱货两空的风险。第三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案例3一1实盘价格错报补救成功案【案情简介】欧洲D公司每年都向我订购较大数量的纺织品,转销西非,大都以美元或人民币计价、支付,由西非买主直接向我开信用证,我公司在收款后逐笔向该商汇付3佣金;有时也采取由D公司自行向我公司开证,货物由我直运西非,佣金在信用证中先行扣除的做法。某年2月我出口公司接获D公司以电传发来的询盘,要求报供规格A的印花织物20万米,并告最快装期、每批起仃量与每米德国马克CIF达喀尔价。当时,该品种的内部掌握价格为每米CIFC3西非口岸0.58美元,按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应合每米DM1.22。可是,由于
22、经办人员一时疏忽,把每米0.58美元误为每米0.58人民币元进行折算,从而算或每米DM0. 78,并按此向D公司发实盘20万米。发盘规定:由厂方选定(适梢)西非花型(实际为库存现货)3/4月装船;如由买方指定花型,则8/9月装船。在发盘当天,该商即复电接受厂方选花10万米。接着,该商又发来电传表示接受8/9月装的由该商自选花型的10万米。交易达成后,双方又提出要改报CFR净价,并相应调整单价。公司经办人员正准备按客户要求,制书面合同时,才发现前报价格由于折算错误,每米报低了DM0. 44,而20万米共差外汇DM 44 000,约占总值的36%。公司当即发电传更正。为留有余地,更正时,报价偏高了
23、每米DM0. 02。但当天就收到对方拒绝更正价格的答复,理由是“已经出售”。次日,我方再去电援引上年实际成交价格,据以进一步说明前报价格确系计算错误,同时给予2的减让。但对方又称:“非洲客户已预付货款,若退还他们,势必中断业务关系。”仍然拒绝接受取消合同或更改价格的要求。鉴于对方一再回避我方关于实际客户的名称和地址的询问,所谓“已经出售”,可能只是对方的一个借口。据此,我方提出:“为解除你们的为难处境,请告知你方达喀尔的客户全名和地址,我们可直接向他们解释并表示歉意。”然而,对方迟迟不作答复,直至隔了十余天并经我方去电催促以后才复电表示同意更改10万米现货合同的价格,并提出了具体更改的意见。以
24、后,在协商调价过程中,我方又主动减让了5%(按推稍印花织物库存现货,当时内部掌握出口价格可有3折扣,故实际减让为2%)o同时,还主动提供了一种畅销西非市场的紧俏商品,以表示我方的诚意。最后达成按调整后价格履行10万米现货合同,期货合同不再执行的协议。【案情分析】在上例中,我出口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发了一个20万米的实盘。对这类商品来说,20万米是一笔不小的交易,对发盘中的出口价格应加倍认真对待。对这个商品,公司原有既定的美元掌握价格,现应客户要求改报德国马克价,则应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此外,还要考虑德国马克可能趋软的因素再适当加一些价,以避免可能的损失。本案经办人员非但未考虑德国马克可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积分
下载 | 加入VIP,下载更划算!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贸易 实务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