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小抄版(呕心沥血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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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学学习指导学习指南:1、卫生法学这门课程主要介绍我国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制度。教材共十六章,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前三章,介绍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第二部分为第四章至第九章,主要内容为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制度;第三部分为第十章至十四章,主要是有关临床医事法学的内容;第四部分为第十五章至十六章,内容分别为医学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国际卫生法简介。本教材覆盖卫生法律、法规范围全面,适合多种形式的教学,教学对象为全国高等医学院校的专科和本科学生,本学习指导也是专、本科通用的学习指导。2、该课程为医药卫生专业的基础课,学习中应以教材为主,并认真完成课后作业,光盘中的学习要点和习题可作为辅助资料。在掌
2、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考试大纲和期末串讲是考前对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强巩固的重要学习资料。当教材和光盘的内容出现不一致情形时,学习和考试应以教材为主。3、希望同学们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基本的卫生法律制度,顺利通过考试,并希望所学习的这些相关法律知识,能为同学们日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帮助。第一章:卫生法学与卫生法概述l 知识要点:卫生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卫生法学的特征,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三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卫生法的渊源,卫生立法的含义和依据,卫生立法体制,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l 相关教学资料:教材、课后作业l 重点知识串讲:第一节:卫生法学卫生
3、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技术性、综合性。第二节:卫生法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一概念从其表现形式、调整对象、创制主体和方式、内容、保障角度方面又有五层含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保护,预防为主,公平,保障社会健康,患者自主。第三节: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三要素: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在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的要素。卫生法律关
4、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通常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第四节: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的渊源: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行政规章、地方卫生行政规章、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卫生国际条约。第五节:卫生立法概述卫生立法的概念:卫生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国家意志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涉及公共卫生、公民健康保护、防病治病等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卫生立法的依据: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科学依据,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卫生立法体制:(
5、一)卫生法律及其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卫生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二)卫生行政法规及其制定机关:国务院有权就医疗卫生管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三)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卫生单行条例及其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人大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性卫生法规的制定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有关卫生方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四)卫生行政规章、地方性卫生规章及其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各省
6、、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是地方性卫生规章的制定机关。(五)国际卫生法律文件:制定主体是国际组织或参与制定的国家,不属于内国法。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提案、审议提案、通过提案、公布施行。第二章:卫生行政执法l 知识点要求: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原则,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授权组织执法,委托组织执法,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分类,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行政许可的概念、范围,卫生监督的概念、范围,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管辖,卫生行政处罚原则,卫生行政处罚种类,卫生行政处罚程序l 相关教学资料:教材、课后作业l 重点知识串讲: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7、: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的对象或事件所采取的具体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行为。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1)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2)遵守公正与公开的原则;3)一切行政执法行为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4)一切行政执法行为都要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要求;5)主动执法原则。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卫生行政权、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国家各项卫生行政事务的卫生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执法:指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授权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去执行与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委托组织执法:指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委托某组织行使一定范围的
8、执法职权。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分类:按性质可分为: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等。第三节: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成立:1、“实体要件”:执法主体合法;执法行为不能越权;执法行为的内容合法;执法行为必须是执法机关真实意志的表达;执法行为必须有一定标的物。2、程序要件:指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第五节:卫生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范围: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
9、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第六节:卫生(行政)监督(检查)卫生监督的概念:即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管理职能,对个人和组织是否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其是否执行卫生行政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卫生
10、监督的范围:1)预防性卫生监督;2)经常性卫生监督;3)新化学品或产品的安全性论证;4)对是否进行健康检查的监督;5)对各种中毒事故、职业病及传染病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与处理;6)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监督。第七节: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管辖:卫生行政处罚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对人所做出的惩戒,既是一种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也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卫生监督执法手段和步骤。行政处罚的管辖,一般按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属地管辖。若有争议应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指定。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一事不再罚原则;3)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4)处罚要与教育相结合
11、的原则;5)保护相对人权利的原则;6)职能分离原则。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1)申戒罚:通报批评,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时扣留与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格;4)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一般程序;2)简易程序;3)听证程序。第三章: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l 知识点要求: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卫生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卫生行政复议程序,卫生行政诉讼概念,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卫生行政诉讼程序,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范围l 相关教学资料
12、:教材、课后作业l 重点知识串讲:第一节:卫生法律责任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某种不利后果。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二节:卫生行政救济卫生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卫生行政申诉、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合法性法律效果不同,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后仍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则是二审终审。第三节:卫生行政复议卫生
13、行政复议的概念: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6)有错必究原则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可以提请行政复议的有:1)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
14、答复的;5)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6)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7)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8)其他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卫生行政复议程序中的相关内容:(1)申请期限: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申请人:认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
15、请人可以向该卫生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该机关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两个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审查: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5)决定: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
16、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节: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卫生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4)被诉讼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5)必须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卫
17、生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1)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3)被告负举证责任;4)不适用调解卫生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1)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不经过复议,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卫生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2、判决: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2)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第五节: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是指卫生
18、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卫生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卫生行政机关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制度l 知识点要求:传染病分类,预防传染病的有关国家制度,疫情控制中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的职责,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分类,入出境人员的传染病检疫
19、和监测,疫苗分类,疫苗接种的有关规定,预防接种重大异常反应的处理原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总则,艾滋病的诊断与治疗,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l 相关教学资料:教材、课后作业l 重点知识串讲:第二节新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类: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传染病为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乙类传染病。预防传染病的有关国家制度:1)预防接种制度;2)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3)传染病监测与预警制度;4)传染病报告制度;5)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6)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疫情控制:1)医疗机构的职责;2)疾控机构的职责;3)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可采取的特别措施。第三节
20、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和分类:国境卫生检疫是指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在我国国境口岸对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以及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检验的行政执法活动。国境卫生检疫的分类:国境卫生检疫所涉及的传染病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和黄热病;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和登革热;第三类为限制外国人入境的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和开放性肺结核。入出境人员的传
21、染病检疫和监测:入出境交通员工的传染病检疫和监测;入出境旅客的传染病检疫和监测:对前往国外传染病流行地区的旅客,建议进行免疫接种。前往国外居留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出境前需进行健康体检,出境时需出示有效健康体检证书。第五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法律制度疫苗分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1)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疫苗接种:1)接种单位的认可与条件;
22、2)疫苗计划,接种公示,告知义务,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报告与补种规定;3)接种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预防接种重大异常反应的处理原则: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那个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由省级人民政府财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第六节 艾滋病防治条例与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总则:1)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
23、行综合防治。2)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感染者、患者及家属;感染者、患者及家属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受法律保护。3)政府的责任:建立协调机制、制定防治计划、考核监督有关部门。4)特别政策:因工作或公务而感染、患病或死亡人员,应予以补助和抚恤。艾滋病的诊断与治疗医疗机构应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咨询、诊断、治疗服务,不得拒绝推诿,诊断后应告知本人或监护人,同时对孕产妇进行有关检测,对发现的阳性者提供全程有关服务,包括对婴儿的人追踪。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法律责任: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血站等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职业病防治
24、与放射卫生法律制度l 知识要点: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责任,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与原则,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监督检查,辐射事故分级l 相关教学资料:教材、课后作业l 重点知识串讲:第一节职业病与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包括对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治康复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权,对没有防护措施的有关作业的拒绝操作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危害生命健康行为有批评、艰巨、控告权等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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