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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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1、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工伤保险吗 xx是xx塑料厂(集体企业)职工,1997年12月21日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厂 方只 给了xx的家属3000元料理后事,一次性了断。李的女儿10岁,未成年时就失去父亲,当 李妻向厂方要求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支付有关因工死亡的待遇时,厂方 以该厂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由,拒不执行。李的家属到市劳动保障局反映,询问这种做法 是否合法。 【评析】 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反映。首先,企业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拒不 执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下发后 ,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2、,还是其它所有制企业,亦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统筹,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都应该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落实因 工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有关待遇,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必须按标准支付。理由有三:一是工伤保险是强制执行的, 企业不能随心所欲,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执行就不执行。在试行办法以前有劳动保 险条例是国家法规,要强制执行;试行办法又是依据劳动法制定的,更要强制执 行。二是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所有企业和职工都应执行国家的工伤 保险政策。三是工伤保险统筹是要解决费用调剂、统一管理和支付问题,试行办法没有 规定不参加统
3、筹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我们要求所有企业都应该参加工伤 保险社会统筹,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暂时没参加,这只是个时间问题。以没有参加工 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就不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像xx 的情况,其家属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和享受待遇的申请,如果企业不执行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 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4、劳动 者,适用本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 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劳动者要拒绝“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 方园煤矿是一家镇办企业,多年来,一直是按承包方式经营。经营者为了追求 高额利润,无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地下单巷挖掘一条700多米长的采煤巷道,在无通 风保障的前提下,掠夺性采煤。1996年9月28日,700多米长的巷道发生瓦斯爆炸,巷道被炸 毁,上班的5名工人全部遇难,时至目前已过260多天,5名工人仍埋在矿井里,生不见人, 死不见尸。在后事的处理上,煤矿以与5名工人签有“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为由,拒不执 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
5、 【评析】 方园煤矿这5名遇难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予以保障。方园煤矿负责人 置工人生死于不顾,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只能说从不 懂国家的法律法规,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极其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劳动法规 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悖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 伤 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 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就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 反 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
6、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 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对此,方园煤矿死 难职工家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由该机构确认这种合同无效, 并责令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5名因工死亡职 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法律法规参考】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第 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 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7、认。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 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也属“生死合同”性质 师全景为建筑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7年3月5日在财政局办公楼工地一基坑 作业,当吊车下放装满混凝土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人员师全景受伤,当即送 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而导致师全景从肩部 以下无知觉。建筑公司只付了4500元医疗费,就一概不管了。其理由是师全景与企业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有“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建筑公司某负责人说,本来我们不应该管,现在 支付这些医疗费就够意思了。师
8、全景的父亲多次找到建筑公司,也无济于事,于是向当地劳 动保障部门反映。 【评析】 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具有“生死合同”的性质, 建筑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师全景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依法予以维护。这里要指出三点:(1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一,“伤残 由本人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 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2)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必须按企业职工工伤保 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等。(3)如企业仍然我行我素,师全景 或其家属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
9、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强制企业执行,落实所 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这个问题,1992年10月7日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 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已经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 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 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 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 政策规定。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
10、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享 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4、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机修厂车工郑同,因赶生产任务,于1996年11月7日9时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 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 裂 ,郑同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同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 意违 章,不予认定工伤。郑同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当 地社保处经调查认为,郑同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就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 全监察机构的结论
11、,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评析】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郑同在工作中负伤处理意见是正确的。郑同在工作时 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意外负伤,这是工伤最常见的情形,尽管他有违章操作责任, 但没有蓄意违章的证据,应按政策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惯例 。我国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得到救 治和经济补偿等。据有关专家统计,有80%的工伤与个人违章操作有关。为了保障职工的权 益,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 、致残、死亡有某些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 法犯
12、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蓄意 违章一般是指恶劣的故意行为,包括凭主观臆断,以制造事故达到个人目的的违章行为;经 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有批评教育文字记录,并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认定; 或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等。本案中,郑同违反操作规程,没有上述的事实认 定其属于蓄意违章,故此,应按照一般违章对待,当然企业是有权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 分的,但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 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 但从事直接
13、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职工从事临时指派工作受伤如何认定工伤 1997年4月20日9时,石家庄市某百货商场举行隆重的第一届购物节开幕仪式。 省市领导、嘉宾、新闻单位和群众聚集在商场门前广场,穿着节日服装的人群和五彩缤彩的 气球在涌动,以喜悦的心情迎接这美好时刻的来临。然而意外事故发生了,礼仪小姐手中正 待放飞的氢气球被一旁点燃的鞭炮燃着,上百个五颜六色的氢气球接连燃烧爆炸,造成刘春 艳等五名礼仪小姐烧伤。这五位受伤人员均是该商场的基层业务骨干,分别担任各柜台的业 务组长。她们是商场领导为这次庆祝活动临时挑选出来担任礼仪小姐的,刘春艳等五名职工 并非站
14、柜台负伤,而是从事领导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 【评析】 过去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现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都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工作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此类案例认定工伤的条件 :一是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职工直接行政领导(班组、车间及以上负责人)指派,二是从事指派 的临时工作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有利于国家、社会利益。本案例中刘春艳等五位 职工工作岗位是各柜组组长,商场为举办购物节开幕仪式,负责人临时抽调她们担当礼仪小 姐,是企业行政行为,她们所从事的礼仪工作也是属企业经营活动。因此,她们在开幕仪式 上因气球爆炸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企业职
15、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 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 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遭打击报复致残怎能不算工伤 1998年11月25日下午下班时,商贸公司财务室会计徐芳突然接到公司调动通知,让 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属商场报到上班。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账务和个人物品,22时离开 单位骑车回家,当行至地道桥下,被突如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扬长而去,恰巧被 路过的人发现将她送进医院,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经医生检查诊断,徐头部受伤,右腿 粉碎性骨折。事后,徐芳亲
16、属向单位申请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单位 以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私人用品,与工作无关为由,认定徐22时离开单位回家,已超出规 定的下班时间,并拒绝其工伤申请。事隔两个月后,终经公安部门缉查破案,肇事摩托车司 机供出事实真相。原由是徐芳曾向纪检部门反映本公司经理王伟经济违纪问题,王被纪检部 门查处,因此而怀恨在心,雇佣打手指使其所为。王伟已被司法部门收审。徐芳再次提出工 伤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评析】 徐芳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徐芳是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坚 持原则,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既是本职工作,也是我们党和政府所一贯倡导的社会正义 行为。职
17、工敢于反映和揭露违法违纪现象,并勇于与正在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 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社会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徐芳勇于向纪检部门 反映公司经理的经济违纪问题,维护了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遭受公司经理王伟打击报复 受伤,应按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法规参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履行职责遭致人 身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7、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 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 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 双
18、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 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刘又向当地劳动 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 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 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 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本案例
19、中刘 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 的 ,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 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8款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8、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 达67级。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 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
20、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 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经医院诊断, 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 【评析】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前面案例讲的是交通事故,这个案例就是意外事故,真可谓 之“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程林在平安路上不平安的遭遇,确实意外,而事出有 因,他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是执行本职工作任务,在途中被树叉砸伤,并非是个 人因素造成
21、的,应视为工作中负伤。其受伤理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单位同意申 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认定工伤结论符合政策规定。 【法律法规参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8款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 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9、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还能认定工伤吗 彭自强系包装公司职工,1998年11月2日下午,公司领导指派其帮助搬运机器 设备,搬运中扭伤腰部,当时只觉腰部酸痛,同事帮其按摩几下,感觉无碍,没有向公司报 告,就下班回家了。第二天早晨起床时感觉腰臂腿足痹痛,行动困难,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 梨状肌损伤,并进行住院治疗,11月7
22、日彭自强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 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属实,认定彭腰部受伤为工伤。 【评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职工负伤当时未报告、事后发作被确诊,能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工伤有轻重之分,只要有可靠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负 伤,并有医院诊断证明的,一般就应属工伤。本案中,彭自强受企业领导指派搬运机器设备 ,属于从事企业生产工作活动,期间扭伤腰部,当时感觉不重,未报告公司,但现场同事发 现并能作证,情况属实,又根据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导致右梨状肌损伤,故此,应当认定为 工伤。现行政策要求,工伤报告的治疗要及时。这样做才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也 有利
23、于认定工伤的调查取证。特别是一些扭伤、拉伤等轻伤,如果不及时治疗会使伤情发展 加重,或者变成陈旧性疼痛,很难确定是工伤或非因工负伤。 【法律法规参考】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规定,工人 职员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有可靠证明,可 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活、工作或者本单 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0、因肺癌死亡不能认定为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 王志顺系汽车修理厂修理工,1999年6月10日9时在工作中,感到肺部痛疼难忍 ,脸色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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