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研发中的侵权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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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软件产业的发展日新月异,软件的经济价值也日益 凸显,导致软件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软件企业之间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尤其 是在计算机软件产品研发工作中引起的。计算机软件研发成本高,却容易复制且费用低廉,擅自复制他人计算机程序代 码成为对软件权利人利益首要的威胁。以前那种单纯地复制、抄袭程序代码的侵权 行为已经很少见了,现在是更具技术含量的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大多处在知识 产权法律和计算机技术的结合部分,对这类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也很复杂。一项计 算机程序最核心的部分是软件的“非文字部分”,当其作为技术方案达到了专利法 的要求时,即可获得专利权,受专利法的保护。因此,
2、本文运用版权法和专利法对 这些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章:计算机软件研发中出现的版权侵权纠纷进行的认定。根据我国现有的 知识产权法,借鉴国际上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思想、表达二分法”、“实质 性相似加接触法”、“SSO 法则”、“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并引用经典案 例作为参考,对这些侵权问题的认定展开讨论。第二章:计算机软件研发中专利权的侵权认定。如果软件程序与硬件设备或方 法结合为一个技术应用方案时,对硬件设备起到改进和控制作用或对技术方法做出 了改进,并达到专利法的要求,就可获得专利法的保护。第三章:软件研发过程中侵权的例外“反向工程”、“净室技术”。对这两 种在国际上
3、倍受争议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阐述。 关键字:软件研发;版权侵权;专利权侵权;反向工程;净室技术IAbstractAlong 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ftware industry is developing rapidly. The economic value of the software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nd the competition in software market is getting mo
4、re and more intense. The infringement dissention among the software enterprises is increasing gradually, especially in the disputes caused by computer software R&D.Although the cost of computer software R&D is high, its easier to copy and the cost is lower. The unauthorized copying others computer c
5、ode is a deadly threaten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software owners. Its rare to copy simply or copy the code violations directly like before. Now days, the infringements has become more technical. These violations are mostly in the bonding par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computer technology. The
6、refore the behavior of cognizance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more complicated. The central part of the computer program is its “non-text” part. It cant obtain the patent or be under the patent protection until i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atent law as a technical solution. Thus, in this pape
7、r, I will be cognizance the infringement with the help of copyright law and patent law. The main body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Chapter one: Discuss the cognizanc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which appeared in the computer software development, according to Chinas curr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8、and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ognizance method“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 SSO , Abstract - Filtration - Comparison At the same time we borrow some classical cease.Chapter two: Discuss the cognizance of Patent infringement which appeared in the comp
9、uter software development. The technology applications programme combined with software and hardware equipment or methods can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when the programme can improve and control the hardware equipment, or improve the technology method, and it reach the requirrments of patent law.Cha
10、pter three: The exception of infringement which appeared in the computerIIsoftware R&D“Reverse engineering” 、“Clean Room Technique”。Description the legality of the two actions,which are disputed in the international.Keyword: software R&D ; writing infringement ; Patent infringement ;Reverse engineer
11、ing;Clean Room TechniqueIV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目 录IV引 言1第一章 计算机软件研发中版权的侵权认定3第一节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法保护3一、计算机软件的可版权性3二、计算机软件研发中的版权侵权5第二节、计算机软件研发中的版权侵权认定方法6一、“思想、表达二分法”的侵权认定6二、“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法”的侵权认定8三、SSO 法则的侵权认定10四、“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的侵权认定12第三节、计算机软件研发中版权侵权认定的不足16一、数据结构与算法设计的侵权认定16二、计算机软件研发中用户界面的侵权认定19第二章 计算机软件研发中专利的侵权认定21第一
12、节 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21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研发中专利侵权认定22一、软件专利侵权分析22二、专利权侵权的认定原则在软件专利侵权认定中的应用22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研发中侵权认定的例外25第一节 反向工程25第二节 净室技术28参考文献30致 谢33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引 言“软件”的概念是在 20 世纪 60 年代初被引入我国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实质上也没有很大的区别。大多是依据 1978 年 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定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其规定:“计算机软 件包括计算机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辅助材料”。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
13、定义阐述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 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的符号化指令序列 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 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 用户手册等”。 原则上来说,这一定义与 WIPO 所下的定义是一致的,并且更加 地详细和确切。根据上述定义,计算机程序是计算机软件的主体。本文论述的是计 算机软件研发中的侵权认定,其主要是对软件研发中的程序侵权进行的认定。一项计算机程序大体可分为
14、三部分:需求规格层、处理逻辑层和编码表达层。 需求规格层是对该程序的功能目标和性能指标的设计规定,即规定该计算机程序能 够处理解决哪些问题以及对处理这些问题的能力指标的设计规定。如果把一项计 算机程序看作是一部作品,那么需求规格层就相当于它的主题和创作目标,也就是 该作品的构思。编码表达层就是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按照处理逻辑层的设计、使用 计算机编程语言编写,并经过严格的测试、排错等工作步骤之后形成的,是处理逻 辑层中所包含的各个设计成分的综合反映,是一款软件研发工作的最终成果。处理 逻辑层就是实现该程序的需求规格层的功能性的设计,是由人设计的、包含对特定 信息的一系列处理步骤,它形成了通过计算
15、机硬件处理特定问题的一个解决方案, 包含该程序的组织结构和处理流程设计,也包含该程序的算法、数据结构、用户界李金果: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讨,硕士学位论文,西南大学法学院,2010 年,第 3 页。WIPO International Bureau: Model Provi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1978。中文译本可见中国软 件技术公司编: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材料之四,1985 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年颁布。应明、孙彦: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年,第 98 页。3面等一系
16、列设计成分,即所谓的程序的“非文字部分”,其中很多设计成分具有很 强的技术性,凝聚了软件研发者大量的劳动和心血。在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已经将计算机软件列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主要是将 其视为文字作品加以保护。现在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已经从文字部分延伸到程序的 “非文字部分”,其主要包括程序中的组织、结构、算法、用户界面等。软件的“非 文字部分”是否受版权法的保护,在知识产权界间是存在争议的,普遍认为这些是 不应受版权法保护的,因为这些大都是一种算法、操作方法、或者一些功能性特质 等,具有很强的技术特性,不属于版权保护的客体,但如果其与硬件设备或方法合 为一个技术方案能达到专利法的要求,可以纳入专利
17、法的保护,使其设计技术不受 侵犯。本文即是从版权法和专利权法的角度出发,对计算机竞争性软件研发中可能 产生的版权纠纷和专利权纠纷进行侵权认定。第一章 计算机软件研发中版权的侵权认定第一节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法保护一、计算机软件的可版权性1969 年,美国的 IBM 公司率先将计算机的软件与硬件分离,分开计价,由此 产生了一个新兴产业软件产业。随着软件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软件的价值日 益被人们所了解,软件企业之间的侵权纠纷也逐渐增多。各国为了保护软件产业的 健康发展,平衡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都在不断地探索最有效的软件法律保护制 度,以合理解决企业间的侵权纠纷。1978 年,WIPO 公布了保护计
18、算机软件示范 条款作为各国制定软件保护法规时可参考的一组法律条款,它运用专利法、版权 法和商业秘密法相结合的手段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不过,当时只有美国、日本等少 数发达国家具有较大规模的软件产业,到了八十年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软件生 产才刚刚开始起步,所以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自身利益及其垄断地位,在国际范围 内大力推进版权法保护模式,所以该示范条款在当时并未得到多少国家的响应。世界上第一个将计算机软件列入版权法保护对象的国家是菲律宾,1972 年菲律 宾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在第二条“版权法保护对象”中列入了“计算机程序”。 1980 年,美国修改了其于 1976 年制定的版权法,明确了用版权法保护
19、计算机程序, 随后计算机软件作为版权法的客体逐渐在多数国家得到确认。1994 年世界贸易组 织签署的 TRIPS 协议,里面第 10 条规定:“以源程序或汇编程序编写的计算机程序 均应作为尼泊尔公约(1971)意义下的文学作品予以保护”。TRIPS 协议是第一 个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版权法保护客体的国际条约。作为 WTO 的基础协议之一, TRIPS 协议的规定为在世界范围内使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奠定了基础,同时也 标志着在处理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纠纷中,版权法已作为侵权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 1996 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其第 4 条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吴道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
20、法律分析,知识产权2006 年第 5 期。孙海龙、曹文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3 年,15 页。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年,第 107 页伯尔尼公约第 2 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 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至此,计算机程序作为版权法保护的客体被 普遍而明确地确定下来。计算机软件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加入到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是有其一定必然性 的:第一,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独创性与可复制性。软件研发者主要是通过提供软 件的复制品来谋取利益的。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
21、序、相关文档两部分。其中, 文档部分很明显是属于文字作品,理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计算机程序,从表面上 看,作为一系列指令序列或语言序列,它可以由国际常用字符来表达,且可以用有 形载体如纸、磁带、磁盘等把它的表达加以固定,这样使得固定在媒体上的计算机 程序很容易被复制,并且在软件产业发展初期,复制和抄袭是软件侵权的主要方式。从这一点看,这与传统的文字作品很相似。虽然目前出现了更具有技术含量的仿制侵权行为,若仅用版权法对软件的侵权纠纷进行认定,不能更好的保护软件研 发者的利益,但是,至少目前为止,版权法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并且相较于其他 法律的保护而言,这也是最适合的方式,能有效保护软件研发商的利
22、益。第二,版 权法独特的自动保护原则,和只要求软件具有“最低的创造性”,有利于软件的 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一旦研发完成,权利人的权利就可受到版权保护,操作手续 简便,费用低廉,便于权利人版权的取得与维护。更为重要的是,目前计算机软件 技术的发展异常迅速,对软件进行新的研发和升级换代的速度非常快,版权法自动 保护原则的优势就显示出来了。这点也是适用其他法律所做不到的,例如,专利 法就要求达到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才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正是由于 这个原因,美国等作为当时国际上最大的软件出口国,为了保护其自身的软件竞争 优势,才在世界范围内大力地推动以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第三,版权法所特有
23、 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即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这对其他软件 研发者来说,意味着可以根据已获版权保护的软件去开发新的软件作品,有利于推 动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平衡社会利益。第四,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版权公约以及 TRIPS 协议均主张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在国际上形成了以 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潮流,这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提供了有力地保刘文华主编:WTO 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年,第 348-349 页。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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