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的行政许可.doc
《保留的行政许可.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留的行政许可.doc(14页珍藏版)》请在沃文网上搜索。
1、拟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序号单位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取消理由备注1人社局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在人才交流会开始之日前三十日报有管辖权的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单位日常工作,不用审批日常工作2公安局外国人旅行证审批国务院第三十四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游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游证,获准后方可前往。归市局办理3公安局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和一般爆破作业核准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
2、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归市局办理4公安局明火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禁止
3、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日常工作5公安局消防安全上岗证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日常工作6民政局确定民族幼儿园或民族中小学核准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三十条:少数民族儿
4、童、学生达到在校生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族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日常工作7国土局1公顷(15亩以下)其他建设用地审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公顷(十五亩)以下;(二)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十二公顷(一百八十亩)以下,其他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审批八公顷(一百二十亩)以下;(三)超过设区的市(地区)审批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
5、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先由原编制机关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没有审批权力,省政府审批8国土局农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审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
6、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适用范围仅限于农村本集体组织成员使用9国土局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审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
7、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
8、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适用范围仅限于农村本集体组织成员使用10国土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征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
9、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没有审批权,由省市政府审批11水利局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建设活动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
10、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
11、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2)爆破、钻探、挖掘鱼塘;(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与原121项合并项目12水利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
12、、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与116、136项合并,故取消13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13、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4、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与116、119合并,故取消14农业局植物、植物产品、种子调运检疫、产地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
15、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汉政办发201536号调整管理方式的项目,单位建议取消。转日常工作15教体局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点审批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2000年9月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8次办公会议通过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积分
下载 | 加入VIP,下载更划算!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留 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