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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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160号)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补充相关内容的通知(办建设发200766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
2、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规程规范,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
3、合同和规程规范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一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评价期结束时,建设单位不再专门组织统一的集中评分检查。第八条建设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参建方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符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1)所列条件的,按日常检查评分表规定进行扣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按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附件2)记录公示。第九条日常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第十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日常检查工作
4、可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也可由铁路局直接组织实施。铁路局检查的,检查扣分在项目管理机构汇总。第十一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附件1中扣分标准的问题,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第十二条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应将符合附件1中扣分标准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第十三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铁路局应将监督机构和铁道部有关部门转来的问题交给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扣分并汇总。第十四条当施
5、工联合体承包的项目存在问题时,按扣分标准分别对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进行扣分。第十五条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检查结束5日内,应将检查评分结果上网(铁路网、建设项目信息网)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建单位。第十六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考核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每个项目每个施工企业的检查情况及评分结果书面报送监督总站,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应对项目日常检查工作实施监督,并对检查组织、程序、结果提出独立的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于考核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监督总站。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
6、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第三章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九条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对施工企业及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录。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日常检查及有关参建方等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2)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第二十一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在检查中发现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应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第二十二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应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或
7、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问题后,应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铁路局为建设单位的,铁路局应及时将相关通知移交给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在查出不良行为和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不良行为书面通知后,应尽快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客观公正。第二十六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当联合体承包项目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的不良行为。分包工程发生
8、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不良行为。第二十七条铁路局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及主要责任人书面报送铁路局。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及主要责任人书面报送监督总站,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出现重大不良行为时,建设单位、监督站应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其中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不良行为的公布期限及扣分待责任确认后上报。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对项目管理机构公示、确认不良行为的过程进行监督,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监督情况书面报送监督总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条一项不良行为只记录一次,不
9、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发生重复记录的,以第一次记录为准。第三十一条监督总站对不良行为扣分以工程局(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汇总,其所属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计入工程局(集团公司);当施工合同由总公司签订时,不良行为扣分计入总公司。不良行为汇总结果经建设管理司确认后,由监督总站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铁道部办公网公布。监督总站对重大不良行为应立即核实经建设管理司确认后公布。监督总站应建立铁路建设项目参建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第三十二条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每项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0分,其中单项扣分达到5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为重大不良行为。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
10、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10年。第三十三条不良行为应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重大不良行为的整改工作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完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扣分期。第三十四条自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人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第三十五条监督总站负责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第三十六条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建设单
11、位备案。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总站,抄送建设管理司。第四章企业信用评价第三十七条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依据项目日常检查扣分、不良行为扣分、抢险加分等因素确定。第三十八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每年1月和7月进行,对公布期限在2年(不含)以下的不良行为,只在本评价期内扣分;公布期限在2年以上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扣分计算两次,在本评价期内全额计算,在下一个评价期内按60%计算(保留2位小数)。第三十九条信用评价扣分为项目管理机构日常检查扣分与不良行为扣分的加权代数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信用评价扣分A/0.5maBb式中:A-各建设单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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