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课件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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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内容:第一节行政诉概述第二节行政诉讼范围第三节行政诉讼管辖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五节行政诉讼证据第六节行政诉讼程序第七节行政诉讼审理规则第八节行政诉讼裁判第九节行政诉讼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一、基本概念与特点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的特点是:1由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2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3属于个人救济诉讼。二、行政诉讼的目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2、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目的是多元性的:行政诉讼具有人权保障目的是多元性的:行政诉讼具有人权保障功能;也有解决纠纷的功能。功能;也有解决纠纷的功能。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共有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和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以及法律监督原则。特有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特有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第二节受案范围一、受案范围的含义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二、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一般立法采取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受案范围
3、采取的是混合式。三、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2、违法侵权标准3、人身权、财产权标准四、受案范围的规定(一)涉及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诉讼: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不受理的案件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为 5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
4、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关于受案范围讨论:影响受案范围的因素或者变量:1、行政活动行为的界定2、受到损害的权益性质3、原告资格范围的确定4、确定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扩大受案范围:抽象行为、内部行为、事实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合同行为案例案例1:征兵体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征兵体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情】某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下发关于抽调医务人员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通知,从县卫生局和该县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抽调人员参加征兵体检工作,对当年参加应征的王某检验结果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因此未征其入伍。一年后,王某某经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
5、,结论均为乙肝表面抗体阴性,王某某遂以县卫生局为被告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并非乙肝病毒携带者,认为体检结论虚假,致其未被征集入伍,且给其生活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要求法院确认征兵体检行为无效。案例案例2:治安承诺协议是否可诉:治安承诺协议是否可诉【案情】乔某是从外地到某县承包鱼塘的个体户。由于以往该县社会治安不太好,敲诈、哄抢承包户的案件时有发生,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特别是留住外地来本县投资的客商,发展本地经济,该县公安局就与包括乔某在内的厂商、承包户签订治安承诺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发生敲诈、哄抢案件,造成上述人员的经济损失,公安局按实际的损失赔偿给上述人员;并同时,规定了对方在协助维
6、护治安方面的责任,要求发案单位的治保人员必须以最快速度报警,并积极提供嫌疑人员,协助查处。后来,乔某鱼塘被人哄抢,经济损失较大,向公安局提出损失赔偿,公安局则提出等破案后,由违法者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原先的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服务承诺,而不是行政契约,不能对行政机关产生实质上的法律约束。乔某对此提起诉讼。案例案例3:此会议通知的性质及可诉性:此会议通知的性质及可诉性【案情介绍】宁德市旅游局根据闽旅(2001)207号和闽旅(2001)218号文件要求,于2001年12月25日向全市国内旅行社发出宁旅(2001)91号“关于召开旅行社年检培训会议的通知”,该“会议通知”中注明“根据省旅游局计财处要求
7、,今年旅行社年检审计必须统一由一家事务所负责审计上网输入,我市统一定在闽东益泰会计师事务所。”闽东远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后,认为,该会议通知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会议通知中指定第三人为各旅行社进行年检审计的不合法行为。案例案例4:政府不作为是否都可诉:政府不作为是否都可诉某市水利局要求14户职工搬迁,某市房产局凭市水利局的“保证”(安水【2003】193号文“市水利局保证:一切后果自负,与房产管理部门无关”),取消了私人房产,2005年10月法院判决市房产局擅自凭安阳市水利局保证拿掉私人房产行为行政违法,可市水利局却说房产已退,一切与已无关。市水利局又通过公安局拘留了检
8、举控告人。此过程中职工多次向市人民政府检举控告,可市政府就是不予理睬。则职工依法到法院状告市政府不作为,法院认为”属内部行政行为”并非本案诉讼标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裁定是否正确。案例案例5:火灾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火灾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案情介绍】某县农机局安排门卫为其租赁给第三人经营种子、农药的门面房后窗加焊防盗钢筋。在焊接过程中,电焊火花溅落到堆放在室内的流出农药的破碎的瓶子上引燃农药,发生火灾。县公安消防大队接报后,赶赴火灾现场,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知情人,根据第三人的申报及其提供的购货发票,核定受损人种子、农药门市部火灾直接损失为80231元。县农机局认为,县公安消防
9、大队未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未依法对火灾受损人进行审查,对火灾财产损失进行客观、公正的核定,其作出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县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予以核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管辖概述(一)管辖涵义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行政诉讼管辖确定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2、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原则3、合理分工和均衡负担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二、级别管辖(一)现行法律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案件确认发明
10、专利权的案件:主要有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争议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争议的案件、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2、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处理案件除外。(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审理国贸行政案件的规定,确立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反倾销规定与反补贴规定第5条第(二)项皆设定了: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或高级法院
11、指定的中级法院有权管辖第一审反补贴与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确定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为标准2、以行政机关的级别为标准,级别高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审理,级别高意味着案件的复杂程度高。三、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二)特殊地域管辖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12、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土地、山岭、荒地、草原、房屋、林木以及水流等。3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产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关于“改变”行政复议决定有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变更;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产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注意两点:(1)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2)
13、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诉讼法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有权管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所在地、原告户籍所
14、在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区而发生的案件。解决管辖权争议办法:1原告选择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国外的相关规定(一一)德国:以诉讼标的作为级别管辖之依据德国:以诉讼标的作为级别管辖之依据1
15、.1.初等行政法院:只要法律未作其它不同的规初等行政法院:只要法律未作其它不同的规定,总是具有第一审管辖权定,总是具有第一审管辖权2.2.高等高等/高级行政法院:为高级行政法院:为“上诉审上诉审”,审理对初审理对初级法院判决不服的普通上诉级法院判决不服的普通上诉 高等行政法院的一审管辖:高等行政法院的一审管辖:(1)(1)是针对规范审查是针对规范审查程序程序;(2;(2)对于涉及核能设施、发电站、架空电线、)对于涉及核能设施、发电站、架空电线、以发电以发电 站垃圾处理法为基础的计划确定决议、机站垃圾处理法为基础的计划确定决议、机场、铁路、有轨电车以及联邦长途公路的争议。场、铁路、有轨电车以及联
16、邦长途公路的争议。3.3.联邦行政法院:作为上诉审法院而存在。主联邦行政法院:作为上诉审法院而存在。主要审理对高等行政法院或者对初等行政法院判决不要审理对高等行政法院或者对初等行政法院判决不服的法律审上诉服的法律审上诉(二二)法国:以诉讼标的确定审级管辖法国:以诉讼标的确定审级管辖1.1.最高行政法院管辖权限:初审管辖权以法律最高行政法院管辖权限:初审管辖权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最高行政法院一般只对特别重大明文规定为限。最高行政法院一般只对特别重大或情况特殊的行政案件行使一审管辖权。或情况特殊的行政案件行使一审管辖权。2.2.上诉行政法院管辖权限:上诉行政法院分设上诉行政法院管辖权限:上诉行政法
17、院分设再全国各地区,全国共设再全国各地区,全国共设5 5个上诉行政法院,分设个上诉行政法院,分设在巴黎、里昂、波尔多、斯特拉斯堡、南特等大在巴黎、里昂、波尔多、斯特拉斯堡、南特等大城市中。上诉行政法院受理地方行政法庭的上诉城市中。上诉行政法院受理地方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由上诉行政法院受理时,案件,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由上诉行政法院受理时,上诉行政法院才有上诉审管辖之权力。上诉行政法院才有上诉审管辖之权力。3.3.行政法庭管辖权限行政法庭管辖权限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法庭为行政诉讼的一般管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法庭为行政诉讼的一般管辖权法院。辖权法院。(三三)美国:以法定审查与非法定审查之划
18、分为准美国:以法定审查与非法定审查之划分为准1.1.地区法院:初审管辖,一切不属于其它法院管地区法院:初审管辖,一切不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联邦司法权都由地区法院管辖辖的联邦司法权都由地区法院管辖(非法定审查非法定审查),凡是数量庞大凡是数量庞大(如社会保障领域如社会保障领域)的案件、性质在于的案件、性质在于查明事实和调查证据或者诉讼金额不大的案件,都查明事实和调查证据或者诉讼金额不大的案件,都首先由地区法院管辖。首先由地区法院管辖。2.2.上诉法院:一切重要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都上诉法院:一切重要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都由法律规定直接由上诉法院做初审管辖,而不经过由法律规定直接由上诉法院做初审管辖
19、,而不经过地区法院。地区法院。3.3.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公使、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公使、领事或州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有初审管辖权,对其它领事或州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有初审管辖权,对其它案件则只有上诉审管辖权。案件则只有上诉审管辖权。4.4.专门法院之管辖权限: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专门法院之管辖权限: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美国索赔法院、税务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美国索赔法院、税务法院、国际贸易法院行政诉讼管辖存在的问题行政诉讼管辖存在的问题1、管辖审级过低,行政机关的级别与审判法院的级别相差大,无法摆脱政府的干扰和地方保护等。2、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使得行政干涉司法从可
20、能转为现实3、造成法院负担不均衡,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4、管辖权下移损害当事人诉讼权益也使地方保护主义“有法可依”由此造成:(1)不利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2)不能真正有效发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立法本意解决方案:在管辖上必须注意两个方面:1、行政诉讼的特殊性2、国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等建议:提高一审法院级别异域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一、概述 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诉讼当事人的特征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行政诉讼活动,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实体上
21、的权利主体,也可以是形式上(程序上)意义上的主体。被告的确定是采取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概念,而非实体上的行政主体。二、行政诉讼原告(一)原告和原告资格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我国的规定,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1起诉人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人;2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原告的发展趋势:(1)从权利之诉拓展为利益之诉(2)从受侵害人诉讼逐步发展到利害关系人诉讼(3)出现了从利害关系人诉讼向民众诉讼发展趋势(二)原告的确认1相邻权人2公平竞争权人3受害人: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人4与撤销或
22、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具体行政行为信赖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5与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农民自己有原告资格7联营、合资、合作方:各方都有原告资格8非国有企业:特定的条件,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原告资格9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企业有原告资格,应以企业的名义起诉10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诉讼代表人(三)原告资格的转移1原告资格转移条件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消灭2原告资格承受主体自然人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是其近亲属,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是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原告资格转移效果原告资格的转移意味
23、着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自身具有原告的地位,享有诉权。三、行政诉讼的被告三、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被告的涵义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的确定要遵循以下两个规则:(1)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2)行为实施者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形式意义上的概念)(二)被告确定的情形:(二)被告确定的情形:1、直接起诉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经复议的:维持的以原机关为被告,改变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不作为,取决于当事人自由选择决定;3、共同行为的,以共同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共同行为是指以共同名义
24、作出的。4、委托的行为,由委托机关为被告。5、经批准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6、行政机关组建机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7、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如果有授权,则可以作被告;如果没有,被告则是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所属的行政机关8、行政机关被撤销:被告是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四、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一)第三人的涵义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第三人的确定1、相对人作第三人:与原告的不同主要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观态度上的不同。司法解释规定:“
25、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行政主体作第三人:应当为共同被告,而不被起诉的行政主体。讨论:(1)被越权的行政主体能否为第三人(2)相互冲突的行为,未被起诉的行政主体能否为第三人(三)第三人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三)第三人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三人诉讼中的权利:参诉权、提出诉讼主张权、上诉权和举证权等。除这些条文外,在有关“当事人”的条文中,还规定了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权、阅卷权、申请回避权和辩论权等。行政诉讼中要特别注意第三人权益保护第三人有无权利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若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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