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变更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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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一、工程变更的一般规定1、工程变更是指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与施工图纸和合同项目有关的工程结构形式、数量、质量以及标准方面的变动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变化。2、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理审核后的变更签证必须在3日内报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审查,未经业主审查批准的变更为无效变更文件。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需要经业主同意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业主、监理单位书面指示,
2、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变更项目的施工。(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建设单位或其他施工单位实施);(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4)更改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6)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7)进行工程施工必须的附属工程项目施工2、变更项目价格: 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对于造成工程价格和进度实质性变化的变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三 、变更的分类1、设计变更
3、:施工详图的局部修改即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一般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更等;2、条件变更:由于施工地质、水文条件、施工场平、道路、水电供应等施工条件变化及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变更;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合同变更,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随时提出,报监理、业主审核批准,其变更要求或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以及合同工期的延长或提前;(4)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变化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5)变更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6)为审查所必须提交的附图、计算资料和其它支持资料等。3、重大变更:重大工程变更
4、必须由报政府批复确认。4、工程洽商:工程洽商指因施工的原因需要通过洽商的方式变更原设计,由承包商提出经各方确认后形成的技术变更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由国家法律或标准、规范修改影响工程施工;(2)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改变;(3)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材料代换;(4)安装设备的改变;(5)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它项改变;(6)承包商为了降低成本和方便施工提出的变更四、变更的提出1、 工程变更可以由业主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变更要求和建议,报业主审核批准,由业主授权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2、 提出工程变更的条件(1)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为优化设计、设计问题的处理,以
5、及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可以提出工程变更;(2)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可提出工程变更;(3)工程变更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均应征得指挥部、业主同意,按管理程序通过监理单位实施,由设计单位完善变更设计;(4)重大的设计变更应在施工前1个月提出,涉及防汛、渡汛、抢险、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等紧急情况下的设计变更可随时提出,并及时研究处理;(5)施工单位根据其施工要求,为方便施工提出局部变更请求,应在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情况下,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申请,给研究决策、修改设计留有足够的时间。五、工程变更的申报及办理1、变更的申报及办理流程图(附图
6、1)2、变更的申报的原因及依据,2.1 施工图修改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审批的工程洽商等经业主批准的与变更有关的书面资料。2.2 变更项目施工措施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2.3为业主与监理单位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3、 工程变更的申报期限及决定3.1 工程洽商、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业主与监理单位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施工单位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上报业主批
7、准。3.2 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合同中变更报价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单位则仍补发变更决定通知。六、 变更的审查1、 参加工程建设的任何一方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要求和建议,必须首先交监理单位审查,分析研究其经济、技术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后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业主批准后由设计院确定最终方案;对增加工程投资额较大的变更,应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2、 设计变更的审查原则:2.1 变更后不能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能影响今后工程的运行和管理;2.2 工程变
8、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2.3 变更后不能导致工程控制性工期或合同工期的延长;2.4 变更后的工程费用是经济合理的,不致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2.5 变更后的施工工艺要求应适应现有施工条件、技术水平和设备能力,避免因变更而导致的工程索赔;2.6工程变更对施工工期及工程费用有较大影响,但有利于提高工程效益时,监理单位应作出分析和评价,供业主决策。3、监理单位在设计变更的审查中,要在审查建议书中提出的变更工程量清单,对变更的单价与总价进行估算、分析工程费用增加或减少的数额,研究其经济上的合理性;4、 监理单位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期限为7天,重大或重要变更以及特别紧急情况下的变更的审查期则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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