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智能建筑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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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1、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监控部位1.1 动力系统:包括低压配电箱(柜)、电动机、动力配管线等工程;1.2 照明系统:包括照明配电箱、照明配管线、灯具、开关、插座面板等安装工程;1.3 消防报警系统:包括消防控制柜、消防配管线、消防广播、模块、探测器、报警器、显示、手报等安装;1.4 弱电系统:包括电视、电话、网络布线等工程;1.5 防雷接地保护系统:包括防雷系统和接地装置系统。2、电气工程、智能工程质量控制项目2.1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及穿管和线槽敷设工程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动力及照明配管及管内穿线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规范(GB50303-2002)规定。项 目质量要求主控项目1金属导管、金属线槽的接地或接零第14.1.1条2金属导管的连接第14.1.2条3防爆导管的连接第14.1.3条4绝缘导管在砌体剔槽的埋设第14.1.4条5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中第15.1.1条6电线穿管第15.1.2条7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电缆选用和穿管第15.1.3条一般项目1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第14.2.3条2金属导管的防腐第14.2.4条3柜、台、箱、盘内导管管口高度第14.2.5条4暗配导管的埋设深度,明配导管的固定第14.2.6条5线槽固定及外观检查第14.2.7条6防爆导管的连接、接地、固定和防腐第14
3、.2.8条7绝缘导管的连接和保护第14.2.9条8柔性导管的长度、连接和接地第14.2.10条9导管和线槽在建筑物变形缝处的处理第14.2.11条10电线、线缆管内清扫和管口处理第15.1.3条11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电线绝缘层颜色的选择第15.2.2条12线槽敷线第15.2.3条2.2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工程适用于10kv以下成套配电柜(盘)及动力开关柜、一般型式的控制器、主令控制器、磁力接触器、磁力启动器(包括按钮)、自动开关、刀开关、熔断器、变阻器及电磁铁等安装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规定。项 目质量
4、要求主控项目1金属框架的接地或接零第6.1.1条2手车抽出式柜的推拉和动、静触头检查第6.1.3条3成套配电柜的交接试验第6.1.4条4柜间线路绝缘电阻测试第6.1.6条5二次回路耐压试验第6.1.7条6电击保护和保护导体的截面积第6.1.2条7直流屏试验第6.1.8条8箱(盘)内结线及开关动作等第6.1.9条一般项目1柜间或与基础型钢的连接第6.2.2条2柜间安装相互间接缝、成列盘面偏差检查第6.2.3条3柜内部检查试验第6.2.4条4柜间配线第6.2.6条5柜与其面板间可动部位的配线第6.2.7条6低压电器组合第6.2.5条7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不直度(mm/m)1水平度(mm/全长)5不
5、平行度(mm/全长)58柜、盘等垂直度允许偏差1.52.3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适用于机械设备配套的直流电动机、感应电动机及其同期电动机的电气检查和接线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规定。项 目质量要求主控项目1可接近的裸露导体的接地或接零第7.1.1条2绝缘电阻值测试第7.1.2条3100kW以上的电动机直流电阻测试第7.1.3条一般项目1设备安装及防水防潮处理检查情况第7.2.1条2电动机抽芯检查前的条件确认第7.2.2条3电动机的抽芯检查第7.2.3条4接线盒内裸露导线的距离,绝缘防护措施第7.2.4条2.4 不间断电源安
6、装工程现行国家标准不间断电源设备GB7260中明确,其功能单元由整流装置、逆变装置、静态开关和蓄电池组四个功能单元组成,由制造厂以柜式出厂供货,有的组合在一起,容量大的分柜供应,安装时基本与柜盘安装要求相同,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规定。项 目质量要求主控项目1核对规格、型号和接线检查第9.1.1条2电气交接检试验及调整第9.1.2条3装置间的连线绝缘电阻值测试第9.1.3条4输出端中性线的重复接地第9.1.4条一般项目1主回路和控制电线、电缆敷设及连接第9.2.2条2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或接零第9.2.3条3运行时噪声的检查第9.2.4条4机架组装
7、紧固及水平度、垂直度偏差1.52.5电器照明器具及开关、插座、风扇的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一般形式的灯具、开关、插座、风扇等的安装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规定。项 目质量要求主控项目1灯具的固定第19.1.1条2花灯吊钩选用、固定及悬吊装置的过载试验第19.1.2条3钢管吊灯灯杆检查第19.1.3条4灯具的绝缘材料耐火检查第19.1.4条5灯具的安装高度和使用电压等级第19.1.5条6距地高度小于2.4m的灯具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或接零第19.1.6条7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在同一场所的插座应有区别第22.1.1条8插座的接线第22.1
8、.2条9特殊情况下的插座安装第22.1.3条10照明开关的选用、开关的位置第22.1.4条11吊扇的安装高度、挂钩选用和吊扇的组装及试运转第22.1.5条12壁扇、底座和防护罩的固定及试运转第22.1.6条一般项目1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第19.2.1条2灯具的外形、灯头及其接线检查第19.2.2条3变电所内灯具的安装位置第19.2.3条4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隔热检查第19.2.4条5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安全措施第19.2.5条6投光灯的固定检查第19.2.6条7室外壁灯的防水检查第19.2.7条8插座安装和外观检查第22.2.1条9照明开关的安装位置、控制顺序和外观检查第
9、22.2.2条10吊扇的吊杆、开关和表面检查第22.2.3条11壁扇和高度及表面检查第22.2.4条2.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综合布线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要求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2)的规定。项 目质量要求主控项目1线缆敷设和终接的检测第9.2.1 条2电、光缆的架空管道直埋敷设的检测第9.2.2 条3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的检测第9.2.3 条4信息插座的安装第9.2.4 条5系统监测第9.3.4 条一般项目1缆线终接第9.2.5 条2跳线的终接第9.2.6 条3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第9.2.7 条4信息插座的安
10、装第9.2.8 条5光缆芯线终端标志第9.2.9 条6综合布线系统的计算机管理和维护第9.3.5 条2.7 通信网络系统工程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安装的通信网络系统及其与公用通信网之间的接口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及紧急广播系统等系统及相关设施,质量要求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规定。项 目质量要求主控项目1通信系统检测要求第4.2.6条2通信系统的接入第4.2.7条3通信系统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及系统检测第4.2.8条4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系统检测第4.2.9条5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测第4.2.10条
11、2.8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要求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规定。项 目质量要求主控项目1系统的检测第7.2.1条2系统的独立性第7.2.2条、第7.2.12条3系统与其他系统联动第7.2.3条4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第7.2.4条5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中文显示第7.2.5条6火灾报警信息的传输、显示及设备响应和运行第7.2.6条7与子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功能第7.2.7条8火灾探测器设置第7.2.8条9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及功能检测第7.2.9条10安全防范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运行等功能检测第7.2.
12、11条2.9 电源与接地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智能化系统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要求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规定。项 目质量要求主控项目1智能化系统的电源引接第11.2.1条2稳流稳压、不间断电源装置的配置与检测第11.2.2条3应急发电机组的配置与检测第11.2.3条4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的配置与检测第11.2.4条5主机房及各楼层电源的设置与检测第11.2.5条6主机房电源线路的安装质量检测第11.2.6条7防雷接地系统的引接第11.3.1条8单独接地装置的检测第11.3.2条9防过流、过压原件、防电磁干扰屏蔽、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设置检测第
13、11.3.3条10与等电位联结的检测第11.3.4条一般项目1稳流稳压、不间断电源装置的配置与检测第11.2.7条2应急发电机组的配置与检测第11.2.8条3主机房及各楼层电源设置与检测第11.2.9条4主机房电源线路的安装质量检测第11.2.10条5单独接地装置、防过流、过压原件、防电磁干扰屏蔽及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第11.3.5条6与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的检测第11.3.6条3、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监理预控措施决定电气安装工程质量的三大因素为设计、施工及材料和设备制造。智能建筑工程主要在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方面提出要点要求。3.1电气工程3.1.1设计文件复核及优化: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
14、首先应该熟悉电气安装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参加图纸会审并做好记录,全面了解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1)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规范;(2)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设备和主要材料是否与施工图相符,施工图相互间是否符合一致,设计文件是否有错误和遗漏;(3)室内外设备的布置和线路路线,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和现场实际;(4)采用新产品是否指明产品来源,加工非定型产品是否有足够份数的工厂生产用图纸和其他必要的资料;(5)文件中是否附有充分而完整的协议,如电源协议、外委配合工程协议,城建部门批准的线路路径的有关文件等;(6)结合供电方案,熟悉、了解、掌握供配电系统构成及切换系统,重要负荷逻辑关系,了解相关专
15、业的系统功能及负载情况,重要数据应复核。3.1.2电气安装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1)从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北京供电局颁布发的供用电工程施工许可证其资格和能力,应与承包工程的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2)电气安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的项目,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按相应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评定所承担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并将评定结果及资料交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项目,按协议规定执行。境外企业承包电气安装工程的要核查其单位资质、业绩材料真实有效,具有承担分项工程的施工资质和能力。(3)从事电气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
16、,并对安装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施工现场必须明确电气工程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安全,制定施工组织、管理措施、安全措施。2)施工现场设电气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熟悉电气安装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指标,对电气安装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3)施工现场设有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坚持三检制度,如实填写记录,资料齐全有效。4)了解施工企业的业绩、信誉、人员素质及构成情况,进场后仍需进一步观察了解。3.1.3电气安装工程设备、器材的认定:(1)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审核出厂证明,技术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设备应有铭牌及安全认证。进口设备需经国家商
17、检部门检验合格。(2)落实设备、器材订货时间、交货条件及附加技术条件。了解、掌握对重要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手段、安装工艺,必要时应到生产厂家实地考察。(3)设备、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其保管期限为1年及以下,应符合设备及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4)督促承包单位及时做好设备及器材进场后的检查,内容包括:1)包装及密封良好,无缺损;2)开箱清点并做记录,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3)按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需做试验的,应由有关部门进行试验;4)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5)凡采用新材料、新型制品应有合格的试验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文件。引进设
18、备及拆、改建工程中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旧设备、旧器材应首先满足或符合我国现行标准中的规定。3.1.4技术准备步骤及土建施工条件:(1)落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电气专业人员的情况、联络方式、联络渠道、明确分工和权限,必要时在建设单位安排下与供电部门建立联系。(2)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审查,重点审查电气安装工程及施工正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除了进行文字审查以外,还应与承包单位的技术人员交谈,了解方案的真实性及可信程度。有针对性地制订监理措施。掌握具体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审查相关专业工序安排及衔接、交叉关系和预留部位、预埋件的保障手段和质量措施,及成品保护手段。(3)参
19、加审核工程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主要审查电气安装工程是否符合总工期控制目标的需要,是否合理安排了电气安装施工期,以及施工方案的协调性及合理性。了解工程进度安排,劳动力及机具情况。(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是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施工用电要求确保安全可靠,准确计算施工用电负荷;合理分配负载;正确选用导线截面及开关整定值,用电器具经检查合格后准许使用。(5)监理工程师组织土建与电气专业人员进行中间验收,电气设备安装前土建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遗漏;2)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3)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牢固;4)混凝土基础及构支架达
20、到允许的强度和刚度,其坐标位置、标高、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设备支架焊接质量符合要求;5)模板、施工设备及杂物清除干净,并有足够的安装场地,施工道路畅通;6)基坑已回填夯实;7)土建结构验收时电气施工人员应按内墙水平线、墙面线、按图查对核实预留施工孔洞及预埋管路、箱盒。符合要求后将箱盒稳定好。全部暗装电气工程的管路安装完毕并将管路扫通,查对位置和管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2智能建筑工程3.2.1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的完整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参加图纸会审并做好记录,出现设计变更时按规范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表。3.2.2检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21、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3.2.3必须按照合格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工程中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是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3.2.4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3.2.5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3.2.6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以下内容检查:(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
22、、信息安全软件的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3.2.7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具体要求如下:(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3.2节的规定;(3)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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