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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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JG122-2014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Basic Provisions for Design of Green Building in Wuhan20140313发布 201451实施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前 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等文件精神,实现武汉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的需要,以强制建设一星级绿色建筑为目标,全面推进武汉市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本技术规定以达到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
2、一星级要求为前提,本着“因地制宜”和“控制增量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设计与运行两个阶段,在保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基础上,提出了规划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强制性设计要求。本技术规定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与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技术内容解释。主编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工业大学武汉中城科绿色建筑研究院湖北鸿图
3、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马欣伯 金志宏 肖 钢 肖 伟 童明德 宫 玮 陈 宏 陈焰华 何 真 李传志栗心国 李 蔚 金 山 林 莉 韩继红曾 捷 龚延风 张 播 杜晓刚 何晓燕彭 波 何世全 桂正虎 李 辉 刘晓芳彭 力 郑根旺 周智勇 汤小亮 王 祥王 志 张 院 陈桂营 李 文 谢 华方 民 赵 典 明 珊 谢 军 李 敏张 欣 雷 亮 韩婷婷 纳兰齐齐 郭晓红伍蔡畅 余 虹 胡 智 刘 莎 朱光霖李 伟 吴 浩 周 迪 周 帆主要审查人:宋 凌 窦以德 程大章 赵 锂王昌兴 胡华莹 程玉平 胡平放唐小虎 李 青目 录1 总 则12 规划与建筑专业23 结构专业124 给排水专业
4、135 暖通专业236 电气专业29本规定用词说明331 总 则1.1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文件精神,实现武汉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的需要,以在武汉市强制实施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为目标,全面推进武汉市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以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一星级要求为基础,本着“因地制宜”和“控制增量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设计与运行两个阶段,提出了具体的
5、技术规定。1.3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等,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类型建筑,以及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考使用。1.4 建设项目除满足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2 规划与建筑专业2.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场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环境影评估报告书的要求和建议,保证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古迹、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2.2 建筑规划布
6、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1)对住区或建筑及周边建筑的日照进行模拟分析,计算参数与计算结果均应满足现行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2)建筑间距、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布局应满足现行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不应对周边建筑带来光污染,不应降低周边建筑或场地的日照标准。2.3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1、居住建筑的人均用地指标应满足:3层及以下的建筑,不高于41m2;4-6层的建筑,不高于26m2;7-12层的建筑,不高于24m2;13-18层的建筑,不高于22m2;19层及以上的建筑,不高于13m2;2、公共建筑的容积率应不低于0.8。(1)居住建筑
7、应合理选择户型配比,住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满足3层及以下建筑,不高于41m2;4-6层建筑,不高于26m2;7-12层建筑,不高于24m2;13-18层建筑,不高于22m2;19层及以上建筑,不高于13m2。当项目场地内存在n幢不同层数的建筑时,则该住区的人均用地指标限值应按下式计算:式中,为第幢建筑的总居住人口数;为住区的总居住人口数,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按每户3.2人计算;为第幢建筑的人均用地指标限值。此时,该住区的实际人均用地指标为:其中为住区场地的总用地面积。则该住区的实际人均用地指标应小于等于人均用地指标限制,即:(2)公共建筑容积率应不低于0.8,
8、某些特殊类别的公共建筑未能满足容积率要求时应提供相关说明,经论证确实无法满足容积率规定时,不受本条限制。2.4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1、住区绿地率对于新区建设应达到30%,旧区改建项目应达到25%;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应达到1.0m2,旧区改建项目应达到0.7m2;2、公共建筑的绿地应向社会公众开放。住区绿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编写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的计算书。此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计算“住区绿地率”时,绿化用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
9、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以及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不包括其他屋顶或晒台的人工绿化;(2)住区的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公共绿地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宽度应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且有不少于1/3的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2.5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1、居住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5%;2、公共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应不低于0.5。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其他相关城
10、市空间紧密结合、统一规划。但由于地下空间的利用受诸多因素制约,因此未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说明,经论证场地区位和地质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或性质确实不适宜开发地下空间的,不受本条限制。2.6 建筑设计应避免产生光污染,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2。玻璃幕墙材质应满足以下要求:在市区、交通要道、立交桥等区域,玻璃幕墙材质的可见光反射比不得大于0.16,其它区域反射比不得大于0.2。2.7 场地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室外工程和景观施工图设计应参考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隔声降噪的措施和方法进行施工图设计。2.8 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
11、联系,应满足以下要求中的至少1项: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800m;2、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或2条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1)若项目周边存在或规划了公共交通网络,则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车站的步行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中的至少1项: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800m;2)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或2条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2)若项目周边无现有的或规划好的公共交通网络可以利用,则应先确定
12、出入口位置,然后根据该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车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800m的要求向武汉市交通部门提出相关建议。2.9 场地内人行通道均应采用无障碍设计,且与建筑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场地内人行通道均应采用无障碍设计,且与建筑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无障碍设施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要求。2.10 建筑场地应合理设置停车场所。设置停车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中的至少一项:(1)自行车停车设施应合理设置、方面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2)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
13、;2)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停车不挤占行人活动空间。2.11 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应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规划设计应对场地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减少开发建设过程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包括原有水体、湿地和植被,特别是大型乔木。在建设过程中确需改造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湿地、植被等时,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采取生态复原措施,减少对原场地环境的改变和破坏。当大量改造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时,应制定生态保护和补偿计划。2.12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
14、于10hm2的场地应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并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中的一条:1、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2、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场地大于10hm2的应编制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且园林绿化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中的一条;(1)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2)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2.13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居住建筑每100m2绿地上不应少于3株乔木;公
15、共建筑应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1)所选植物均为适应当地气候特征和土壤条件的少维护、耐候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2)参照武汉市乡土植物名录选择多种乡土植物,并在景观设计说明中注明所选乡土植物的名称;(3)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且植物种类不少于45种;(4)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应满足下表的要求(见表2.1):表2.1 种植区域覆土深度植物类型种植区域覆土深度(cm)草坪植物30小灌木45大灌木60浅根乔木90深根乔木150(5)居住建筑每100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6)公共建筑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2.14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
16、条文的规定。建筑热工和设备系统设计应满足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7106、建筑幕墙GB/T 2108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42/T 559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此外,还应在其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编写节能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需写明朝向)、气候分区和计算方法、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节能措施、主要部位的保温隔热构造说明、外门窗设计、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措施等内容,并应编写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包括建筑朝向、体型、气候分
17、区、规定性指标或权衡计算、计算方法(节能计算软件名称或手工计算书)等内容。2.15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比,应使建筑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建筑体形、朝向和楼距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42/T559的相关要求。2.16 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应不低于30%,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应不低于5%,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建筑立面应合理设计,编写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计算书。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 对于18层及18层以下的建筑,
18、或超过18层的建筑其18层及以下各层,应根据建筑立面设计风格和安全性考虑,灵活选用上悬窗、中悬窗、下悬窗、平开窗、推拉窗等外窗形式,外窗可开启面积应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当采用玻璃幕墙时,可开启面积应不小于透明部分总面积的5%。玻璃幕墙的开启方式有多种,通风效果各不相同。为简单起见,可将玻璃幕墙活动窗扇的面积认定为可开启面积,而不再计算实际的或当量的可开启面积。本条的玻璃幕墙系指透明的幕墙,背后有非透明实体墙的纯装饰性玻璃幕墙不在此列;(2) 对于18层以上的建筑,其18层以上各层,出于安全性考虑对其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做规定性要求,但应设置保证通风换气的措施;(3) 对于有严格室内温湿度要求
19、、不宜进行自然通风的建筑或房间,可不满足本条要求。2.17 居住建筑每套住宅应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居住建筑的规划布局及户型平面设计应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2.18 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应设置外窗,其采光系数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应设置外窗,外窗设计应满足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相关条文要求,且房间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相关要求。编写窗地面积比例计算说明书,内容应包括所有户型的平面示意图和窗地面积比计算表(含房间
20、面积、门窗洞口面积、有效采光面积、窗地面积比和窗地面积比限值等参数),计算方法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相关要求。2.19 围护结构应采用合理的防结露设计措施,保证其内表面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无结露现象。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时,应编写围护结构结露计算说明书,其计算方法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相关要求。建筑围护结构(特别是外门窗)的保温防潮措施和热桥梁、热桥柱、热桥楼板等主要部位的保温隔热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相关要求。2.20 在
21、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或屋顶和东、西外墙加权平均传热系数及热惰性指标不低于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且屋面和东、西外墙外表面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小于0.6。(1)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或屋顶和东、西外墙加权平均传热系数及热惰性指标不低于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且屋面和东、西外墙外表面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小于0.6;(2)特殊热桥部位(图集中未涵盖的)需在设计图纸中单独绘出节点大样图;(3
22、)编写内表面最高温度计算说明书,应包括围护结构做法、热工性能的说明和上述各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计算的详细过程,计算方法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相关要求。2.21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隔墙、楼板、门窗的隔声性能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高要求标准和低限标准的平均值。(1)主要功能房间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包括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高要求标准和低限标准的平均值;(2)编写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及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计算报告;(3)居住建筑室内噪声级应满足昼间
23、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大于42.5dB、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大于33.5dB,以及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大于42.5dB的要求;(4)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高要求标准和低限标准的平均值。2.22 居住建筑应能实现自然通风,居住空间的通风开口面积应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且卫生间开设外窗。居住建筑设计应编写通风开口面积比计算说明书,并满足以下要求:(1)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相关条文的规定;(2)通风口开口位置设计合理,有利于形成穿堂风,且通风开口面积比应不小于8%,其中“通风开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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