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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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标 准 号: DL/T 5000-2000 替代标准号: 发布单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起草单位: 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点 击 数: 13475 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21日前 言 本规程为条文强制性行业标准,其中划下线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表格中有强制性内容时,在表注中提示。DL5000-1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扩)建的火力发电厂技术先进,实现安全、经济、满发、稳发和满足环保要求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技术
2、的进步,DL5000-1994在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电力199940号文 关于确认1998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中第42项的安排,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力量对DL5000-1994进行了修编。本次修编工作,贯彻了电力建设的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政策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注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为电力建设进入21世纪作好设计技术准备。本次修编,未对DL5000-1994的框架进行大的修改,仅对有关章
3、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和补充,并对部分章节进行适当调整。推广应用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烟气脱硫技术和洁净煤发电技术是21世纪电力的发展方向,但与常规燃煤发电技术相比,国内实践经验较少,尚欠成熟。对次,本次修编从前瞻性出发,仅编写了部分比较成熟的条文。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本规程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归口。本规程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杨旭中、高麟、郭亚利、王增勇、贾玉英、李淑芳、李京、钱博爱、刘庆、谢伯禹、师重光、张建中、孙建兴、范新宽、余乐、胡沛文、李菊顺、安旭东、陈林、葛四敏、李静贞、李武全、赵敏。本规程委托中国电力建设咨询公司负责解释。 1
4、 范 围 本规程规定了大型火力发电厂设计应遵循的原则与建设标准。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5MW600MW级机组的凝汽式火力发电厂、也适用于50MW级及以上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设计。600MW级及以上的机组可参照使用。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可参照使用。(条文说明:由于要严格控制中小型凝汽式机组的建设,故在本范围中取消了有关50MW及100MW凝汽式机组的内容,但采用洁净发电技术时除外。3 总 则 3.0.1 为了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
5、合国情和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程。(条文说明)3.0.2 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应树立全局观念,满足市场需求,依靠技术进步,认真勘测、精心设计,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人增效,保护环境,为提高发电厂的可靠性、经济性、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为节约能源、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为确保质量、控制造价、文明施工和缩短工期创造条件。同时,应考虑未来全国电力系统联网、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网厂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要求。
6、(条文说明)3.0.3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条文说明)3.0.4 对于成套引进设备和直接利用外资的工程,其建设标准应参照本规程,并应考虑国际通用标准和供货方所在国的标准。(条文说明)3.0.5 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依据,影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充分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种。燃煤发电厂锅炉点火与低负荷助燃用的油或可燃气应有可靠的来源。燃烧低热值煤(低质原煤、洗中煤、褐煤等)的凝汽式发电厂宜建在
7、燃料产地附近;有条件时,应建矿口发电厂。矿口发电厂所在的煤矿区,应有足够的可采储量和可靠的开采量,其规模应能连续供应发电厂规划容量所需燃煤30年及以上。对运煤距离较远(超过1000km)的发电厂,宜采用热值高于21.0MJ/kg的动力煤。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发电厂,应满足环保对煤种硫份含量、排放浓度、排放量及总量控制的要求。 无烟煤或易结焦等煤种,宜集中供某些发电厂燃用,并应采取使锅炉能安全运行的相应措施。(条文说明)3.0.6 在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中,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原有生产系统的设备布置、原有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调。3.0.7 发
8、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规划容量、负荷增长速度和电网结构等因素进行选择。应选用高效率的大容量机组,但最大机组容量不宜超过系统总容量的10。(条文说明)3.0.8 发电厂机组的调峰性能,特别是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指标应满足电力系统运行的需要,各有关辅助设备的选择和系统设计也应满足相应的要求。3.0.9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六台、机组容量等级不宜超过两种。同容量机、炉宜采用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新建发电厂宜根据负荷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两期建成。大型发电厂宜多台大容量、高效率的同型机组一次设计、连续建成。3.0.10 当有一定数量、稳定的供热需要,且供
9、热距离与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发电厂应优先考虑热电联产。3.0.11 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机组容量、联网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作为依据。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改变原有规定时,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审定。 3.0.12 在确保安全发电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当条件合适时,发电厂可与邻近的工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工程设施。 3.0.13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按规划容量作好统一安排,以满足各阶段,特别是初期投入运转时运行和检修的需要。当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只包括该期工程必须建设的部分。
10、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3.0.14 在发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令和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发电厂排出的废气、废水、灰渣、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当地方能落实灰渣综合利用条件时,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创造条件予
11、以配合。 3.0.15 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按规定需要设防的发电厂,工艺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和减少震害的措施。3.0.16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对所需要的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系统进行整体协调,提出技术要求,并根据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供货条件、价格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技术服务质量择优选用。在条件合适时,应优先选用标准系列产品和节能产品。 3.0.17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积极采用最新的参考设计、典型设计和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以提高设计质量和控制工程造价,并结合工程特点不断有所创新。 (条文说明) 3.0.18 在发电厂设计中,除应执
12、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 厂 址 选 择 4.0.1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工作应按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作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规划选厂应以中长期电力规划为依据;工程选厂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4.0.2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中长期电力规划、燃料来源、运输条件、地区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计划等因素全面考虑。在选厂工作中,应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相邻农业、工矿企业、城市规划、国防设施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关系。(条文说明)4.0.3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
13、、燃料供应、水源、交通、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处理,出线走廊、地质、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施工以及周围工矿企业对电厂的影响等条件,拟订初步方案,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提出论证和评价。 在规划选厂阶段,当有多个推荐的厂址时,应对各厂址的建设顺序和规模提出意见。在选定厂址时,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并对装机容量提出建议。4.0.4 选择发电厂厂址场地时,应充分考虑节约用地,尽量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还应注意少拆迁房屋,减少人口迁移,尽量不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和减少土石方开挖量。4.0.5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
14、5)。(条文说明) 如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山
15、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围堤或防、排洪措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4.0.6 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制定勘测技术方案,进行合理的勘测工作,提供勘测报告。在规划选厂阶段,应以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少量勘探工作,了解厂址区域地质资料和厂址地质地貌概况,对拟选厂址的区域稳定性作出评价;在工程选厂阶段,还应根据厂址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工程要求,有针对性地选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确定影响厂址稳定性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了解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厂址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4
16、.0.7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1 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2 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3 位于地震基本其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且规划容量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5 对于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
17、安全性评价。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6度时取0.05g; 7度时取0.10g; 8度时取0.20g; 9度时取0.40g。(条文说明)4.0.8 址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区;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9度地区。 发电厂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应注意不破坏自然地势,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4.0.9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
18、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4.0.10 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应靠近水源,并应考虑进排水对水域航运、环境、生态和城市生活用水等的影响。4.0.11 在靠近煤源且其他建厂条件良好而水资源匮乏的地区,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考虑采用空冷式冷却系统。(条文说明)4.0.12 对采用
19、铁路运输燃料的发电厂,应考虑发电厂的铁路专用线便于同国家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相连接,其连接距离宜短捷,并应避免建造大型桥梁、隧道,或与国家铁路干线交叉;对采用水路运输燃料的发电厂,应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泊位,在厂址范围内或其附近选择航道和岸滩稳定、水流平缓、水域开阔、水深适当、淤积量小、地质良好的地段作为码头的位置;对采用公路运输燃料的发电厂,宜利用现有的公路条件;对距燃料产地较近的发电厂,应考虑采用长胶带输送机或汽车运煤的可能性。4.0.13 选择燃煤发电厂厂址时,必须选择合适的贮灰场。贮灰场应不占或少占农田,不应占用江河、湖泊的蓄洪、行洪区,并满足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贮灰场的总容量应达
20、到能存放按规划容量计算20年左右的灰渣量的要求。贮灰场应分期、分块建设,初期征地宜能存放按本期容量及设计煤种计算的10年左右的灰渣量。当灰渣综合利用条件较好时,灰场征地年限可适当减少。4.0.14 选择电厂厂址时,应充分考虑发电厂达到规划容量时接入系统的出线条件。4.0.15发电厂厂址宜优先选择在环境容量较大、排放条件较好的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不应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电厂。(条文说明)4.0.16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注意发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所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的相互影响。4.0.17 发电厂厂址宜选择在其附近城镇或生活区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需要选择电厂生活区时,
21、其位置应考虑职工生活方便。对位于城市及其近郊的发电厂,生活区宜结合城市规划统一安排。4.0.18确定发电厂厂址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燃料和水源供应、铁路运输及接轨、公路和码头建设、输电线路及供热管网走廊、环境保护文件等。若厂址附近有机场、军事设施或文物遗迹,则除考虑它们对厂址的影响外,还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5 总体规划 5.1一般规定 5.1.1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厂址及其附近地区的自然条件,对厂区、施工区、生活区、水源地、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灰管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供热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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