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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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问题解答一 建筑消防设计1 新修订的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经局部修订的条文中凡是强制性条文均用黑体字印刷,而01年版中还有许多强制性条文此次并未修订,05年版出版时也未以黑体字印刷。在省厅组织的培训课上,讲课专家明确这部分仍为强制性条文,这样在设计和审查当中容易造成混乱,应有文件说明。答:反映的情况属实,是编制的疏漏。为了方便日常的设计和审查工作,经对照02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除05版高规中已用黑体字印刷的为强制性条文外,以下所列的条文也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第1.0.5、第3.0.3、第3.0.4、第3.0.7、第4.1.5(2、3、4
2、)、第4.1.7、第4.1.11(2、3、4)、第4.2.1、第4.2.5、第4.2.6、第5.1.1、第5.1.3、第5.1.4、第5.1.5、第5.2.2、第5.2.4、第5.2.7、第5.3.1、第5.3.2、第6.1.4、第6.1.5、第6.1.9、第6.1.10、第6.1.12(1、3)、第6.1.13(2、5、6、7、8)、第6.2.1、第6.2.2、第6.2.3、第6.2.5、第6.3.1、第6.3.2(3、4)、第7.1.1、第7.1.2、第7.1.3、第7.2.1、第7.2.2、第7.2.4、第7.3.1、第7.3.2、第7.3.4、第7.3.5、第7.4.1、第7.4.7(
3、5)、第7.5.3、第7.5.4、第7.6.7、第7.6.8、第8.1.3(1、3)、第8.1.4、第8.2.2(1、2、3、4)、第8.3.1、第8.3.3、第8.3.4、第8.3.5、第8.3.7、第8.4.4、第8.4.9、第8.5.1、第8.5.2、第8.5.3、第8.5.5、第8.5.6、第8.5.7、第8.5.8、第9.1.2、第9.1.3、第9.2.1、第9.2.2、第9.2.3、第9.2.5、第9.2.6、第9.3.1、第9.3.2、第9.4.3。2新修订的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新增了第2.0.17 条“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定义,规定了服务网点的基本类型及面积
4、和层数限制等。请问如何界定“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住楼”及“综合楼”下的小型店铺呢? 答: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的条文解释有两处涉及,但相互矛盾,其中第1.0.3条四之4款的解释是老的,而第2.0.17 条“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定义是新增的,很显然应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即该用房为层数不超过两层,每间上下叠加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小型商业店铺如小百货、粮油、副食品、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与住宅完全分开,独立设置。 商住楼为底部(若干层)商业营业厅与上部塔式(单元式)普通或高级住宅组
5、成的高层建筑(群)。一般而言,其底部商业营业厅总体规模要远大于商业服务网点,其层数也至少是两层或两层以上,但不排除底部商业营业厅中设计人根据甲方及市场需求将沿街部分设计成一楼一底的小型店铺,而为便于销售其叠加面积往往也在300平方米以下。 综合楼为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合而成的公共建筑。这里所指的用途应是主要使用功能,每种功能占据若干楼层。综合楼底部若干层用作商场的居多,也不排除底部商业营业厅中设计人根据甲方及市场需求将沿街部分设计成一楼一底的小型店铺,而为便于销售其叠加面积往往也在300平方米以下。 基于商业服务网点防火构造的特殊性,带此网点的住宅整栋被视作高层(多层)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6、;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按公建进行消防设计,上部住宅按高层住宅进行消防设计;综合楼则按公建进行消防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小于0.175M,室内最远点至首层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0M,如有室内疏散楼梯则梯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距离的1.5倍计算。而商住楼及综合楼下的小商铺则应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及高规对于楼梯和疏散距离的相关规定。3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5.2.3条规定,防火墙上若必须开门应设能够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耐火极限1.2h),而第5.4.4条又明确若采用防火卷
7、帘来分隔防火墙的门洞时,则必须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背火面温升的要求。请问对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时间规定为什么相差这么远?答: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5.2.3条规定“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其耐火极限应为1.2h,这里指的门、窗、洞口仅为局部。而在高规第5.4.4条中规定“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这里的防火卷帘是用来代替防火墙的,所以必须要达到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及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要求,即高规第3.0.2条中规定防火墙应具有不燃烧体3.0h的耐火极限要求。4高规GB500
8、45-95(2005年版)第4.1.5A条规定,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象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戏厅、网吧等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其他楼层则要采取第4.1.5A.1条至第4.1.5A.6条等限制措施,那么餐厅、宴会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要做这些限制,因为第4.1.5A条的条文说明中是把“餐厅、宴会厅、会议厅”等包括进去的,且这些房间设置在四层以上确有麻烦。 答:如“餐厅、宴会厅、会议厅”等兼有歌舞娱乐放映等功能,应按第4.1.5A条规定执行,当不具备上述功能时,则应按第4.1.5条规定执行。5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条做了比较大的调整
9、,那么现在继续按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苏公消200363文中的一些措施来解决高层建筑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问题是否继续有效? 答: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条及第6.1.1.1条至第6.1.1.3条均作为“强条”执行。而苏公消200363文中的措施不是国家规范,且已经包含进了新修订的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条规定的内容里。6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2条规定: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时,户门应设甲级防火门,但在第6.2.3.1条中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是否按第6
10、.2.3.1条执行?一个单元内户与户之间窗间墙的宽度应大于1.2M,而单元与单元之间防火墙两侧的距离如仍按2M控制,就难以做到;如将防火墙突出外墙,突出多少为宜?窗槛墙高度应大于1.2M,与住建规第9.4.1条有矛盾,是否按高规执行? 答: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2条的规定是一条针对单元式高层住宅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有困难而给出的特殊条款,而高规第6.2.3.1条是一条保留下来的通用性条款,在条文和条文解释上均疏漏了与新修订条款的衔接和闭合,执行后者条款应遵守如下两点:1.每个单元设有两个安全出口(理论上可能,现实中少见)。2.“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
11、廊”(01年版高规第6.1.1.2条)。正是因为以上两点都难以做到,高规才特别做了针对性的修正,因此可以说执行高规第6.2.3.1条没有意义。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5.2.1条已经规定:高层住宅单元“防火隔墙两侧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 第8.5.2.4条已经规定:“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墙突出窗外沿不小于0.5M时,相邻窗的距离可不限。”住建规第9.4.1条的规定也是一个通用条款,针对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的住宅而设的,适用最多的主要为有两个安全出口(含三合一前室处理)的塔式高层住宅。7高规GB
12、50045-95(2005年版)第6.2.5.1条规定:“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可对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在楼梯间或前室内布置水电管井,管井的检修门能否开向楼梯间或前室?答:该条问题可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 第8.5.4条及第8.5.5条的规定执行。(均为强条)8两栋高层住宅相拼,一栋14层、一栋18层,14层以下相当于单元式相连,14层以上又相当于塔式高层住宅,在做消防疏散时,屋顶部分上屋面楼梯不能相连通。考虑疏散时是按塔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单元式住宅考虑?两栋住宅
13、均做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楼梯上屋面是否可行?答:如果两栋住宅均做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楼梯分别上屋面,即按塔式住宅对待,是可行的。9消防电梯前室门的开启方向有何规定?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2条、第6.1.3条、第6.2.3.1条的规定当中均有言及开向楼梯间和前室的户门为甲级或乙级防火门,因为存在影响楼梯间平台处或前室的交通问题,是否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而第6.1.3条又明确规定:“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这里的“部分”如何控制?(如十八层(含)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其户门却全部开向前室。)答:第一个问
14、题所说的困难确实存在,但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住宅建筑规范50368-2005、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均对此有严格要求,没有松动,设计人应从平面设计着手解决此问题。第二个问题确实反映出高规的一些条款不够严谨,此条应理解为适用于塔式住宅及多户数单元住宅。至于“部分”的户门数量应维持2樘为好。10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2条规定单元式高层住宅当设一个安全出口时,其户门要求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窗槛墙要大于1.2M,对此总有几点不解之处:1) 关于高规第6.1.1.1条: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其窗间墙、窗槛墙是否也要大
15、于1.2M?还是满足住建规第9.4.1条800高窗槛墙的要求?(我们理解塔式住宅的要求比单元式住宅高,因为它户数多,且只有一个安全出口。)2) 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按每单元设一个防火分区时,应有两个安全出口,设计中采用剪刀楼梯间且共用一个防烟前室,但前室仅有一个疏散口,是否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3) 窗台的窗槛墙高度达不到1.2M的要求时,其玻璃窗下端采用固定安全玻璃,能否代替窗槛墙功能?答:1) 翻遍高规、住建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的相关条文,均没有对塔式住宅窗间墙、窗槛墙等防火构造的明确规定,这也许是规范的疏漏吧。以比对的原则来看,我们认为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其窗间墙、窗槛
16、墙的防火构造要求应该同单元式住宅,而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因具有两个安全出口(含剪刀楼梯及三合一前室),除窗槛墙的高度不应小于800外,其它同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塔式住宅。2) 对于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的安全出口问题,有两种处理方法均有规范依据:a.设一个安全出口的做法,在高规第6.1.1.2条有明确的规定。b.设两个安全出口的,在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8.4.3条、第8.4.4条以及第8.4.6条中均有相关的明确规定。3) 当窗台的窗槛墙高度达不到1.2M的要求时,其玻璃窗下端采用固定安全玻璃,是不能代替窗槛墙功能的,因为固定安全玻璃不具防火安全功能,但是若其玻璃窗下端采用固定的防火安全中空玻
17、璃,因其耐火等级超过1.0h,可以代替窗槛墙功能,也是规范条文允许的。11地下室内有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5.3.12.1条的规定,可以利用防火墙上开设的防火门(甲级)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这样一来必然有一方存在“逆向疏散”的问题,审图时怎么把握? 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规定,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合理的设计,可以将防火门做成两樘,并具有不同开启方向,还要辅以安全提示。12底层商铺进深大,面宽窄,面积几乎都大于100,想保持两个安全出口之间5米距离不可能,能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5.3.8.2条的规定执行并只设
18、一个安全出口? 答:可以的,只要商铺里面最远点满足15米的疏散距离就可以只设一个不小于1.4M宽的疏散出口,通常这样的房间面积可以在110至300之内。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5.3.2(1、2)条规定了一个防火分区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或者疏散楼梯的一些条件,能否适用于商铺呢?如可以,那理论上一家商铺总面积在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情况下岂不是可以做到1500? 答:不能这样简单理解,上述条款通常适用于单栋的单层、二层及三层公共建筑,如果硬要套用的话,那么还要同时满足人数(每层不能超过50人)的限制要求、房间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的最大距离限制要求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
19、3.4条或者第5.3.8.2条的规定要求、而房间疏散门至楼梯间的距离以及首层安全出口至楼梯间的距离则要满足第5.3.13.1条和第5.3.13.3条的要求。14高层民用建筑裙房的封闭楼梯间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应做防火分隔,隔离后楼梯地下部分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按高规第6.2.2条的规定,地下部分应按防烟楼梯处理,但设计中均未做处理,审图应如何掌握?多层建筑也同样有这个问题。答:此问题虽然理解上有偏差,但也切中了高规和建规同样存在的疏漏点。首先从高规第6.2.2.1条的条文解释上来看,是专指地上部分的封闭楼梯间的,也就是说,当地上与地下楼梯间做了防火隔离后,地下室楼梯间并非就一定要按防烟楼
20、梯间的规定设置。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地下室楼梯间要按防烟楼梯间的规定设置呢?两部防火规范均没有给出明确的条文规定,我们需要从规范相关条文的立意进行推论进而得出如下结论:a.当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且上部楼梯间整体为防烟楼梯间时(不含因不具备采光通风条件而改变为防烟楼梯间的情况),地下室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规定设置。b.当地下室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距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时候,地下室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规定设置。 另外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8.4.14 条也明确规定:“高层住宅地上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且地下室为自行车、汽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其地下室一层
21、的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15目前相当多的一楼一底(或两楼一底)的商铺底层为商业用途,二层作为业主办公、居住或者储藏用途。是否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4 条的规定,即二层最远点至底层出入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0M?楼梯的疏散距离是否要执行高规第6.1.6条的规定,即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若要执行,那么这种商铺的进深只能做的很小。若在楼梯间的二层加设疏散门,其疏散间距是否可以从疏散门开始起算?事实上加了疏散门对疏散反而不利。 答:本问题首先针对的是多层建筑内的商铺(以所提问题之义看应是指商铺只有一个疏散安全出口),所以不要把高规扯进来;其次要区分好商
22、铺是商业网点类,还是商住楼下的商铺亦或是大型商业市场内的小型商铺。 为什么不能把高规扯进来呢?还因为高规和建规对商铺内小楼梯的疏散距离的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高规是按其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建规是按水平投影距离计算。 如果商铺是属于商业网点类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其二层最远点至底层出入口的疏散距离不超过20M即可,此处消防设计按住宅对待,详见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8.4.17 条规定。 如果商铺是属于其他普通类型的,底层受条件限制只设了一个安全出口,其二层最远点至底层出入口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疏散门宽不小于1.4M),详见建规第5.3.8.2条规定;当不能满足时,须在二层或三层加设一个疏散
23、出口,此时商铺内房间疏散分别执行建规第5.3.8条规定(一个疏散门)和建规第5.3.13.4条规定(两个疏散门),商铺内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楼梯间)的疏散执行建规第5.3.13(1.2)条。16厂房内设置办公室,办公与厂房之间的防火墙上的防火门能否作为第二个疏散出口? 答:关于这一点,详见建规第3.3.8条规定。17封闭楼梯间与防火墙相连处,楼梯间门做乙级防火门是否妥当? 答:封闭楼梯间与防火墙相连时,设在防火墙上的楼梯间的疏散门做乙级防火门不合适,应当做成甲级防火门,即按高规第5.2.3条和建规第7.1.5 条的规定执行。18在村镇,小商铺成批建设还是很普遍的,一般都是下面商店,上面为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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