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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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解决好我市城市居民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制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补充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81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凡本市城镇居民或城镇、农村居民混合家庭,符合以下6类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一)本市城镇居民与本市农村居民或与外地居民组成的家庭中,现居住在镇驻地以上城区或城镇,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二)在职职工、
2、下岗职工以及失业人员,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领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又无其他收入,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未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三)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之内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中,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人员,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四)低保边缘家庭和低保家庭中,其成员因病,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五)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突发事件,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破坏,缺乏生活自救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六)低保边缘家庭和低保家庭中的子女,通过国
3、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期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它救助的。二、救助标准临时困难救助标准,按照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掌握确定:困难程度较小、且自救能力较强的,每户每次可救助500-1000元;困难程度较重、且自救能力较弱的,每户每次可救助1000-2000元。临时困难救助每户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4000元;其中对只适用范围第(六)类的救助,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1500元。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大学生在校期间,当年得到残联机构救助不满1500元的,可以申请第(六)类临时救助,但残联机构救助与临时救助总金额全年不超过1500元。三、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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