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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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桥梁改造(维修)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桥梁改造(维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办法等,增强法制观念。做好生产施工安全、交通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
2、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梁改造(维修)工程建设项目。第二章 安全组织机构第六条 参加城市道路桥梁改造(维修)工程的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各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第七条 工程部由道桥办派专业管理人员组成,是负责管理部门工程具体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梁改造(维修)工程工程部的安全职责第八条 工程部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地下管线
3、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九条 工程部不得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费用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 工程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二条 工程部应当将拆除、改造、维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第四章 勘
4、查、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职责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生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基础设施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
5、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的职责。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该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
6、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六)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条 为城市道路桥梁改造(维修)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
7、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二十一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
8、,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二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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