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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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
2、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直管学校外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
3、,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招生、入学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
4、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学生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规模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和人数,并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15天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学生情况;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第七条 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招生的区域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5、人及适龄子女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非户籍所在的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或工作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第八条 学校在
6、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新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布入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通知要求带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第三章 学籍建立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根据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并在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报
7、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后的招生计划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 第十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由电子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8、。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十二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应保留第九条的(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第十三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
9、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四章 学籍变动第十四条 转学(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流动儿童、少年要求转至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转入学校及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民办学校学生可转学至其他民办学校或户籍所在地
10、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学校。(二)转学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并签字盖章后,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并上传学校签字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转出学校领导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三)小学平均班额超过45人的年级或学校,初中平均班额超过50人的年级或学校,一般不得接收转学生,存在“大班额”的年级或学校,不得接收转学生;同一城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六三学制和五四学制非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在不变更年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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