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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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具体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易燃、
2、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车道的畅通。 第七条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进度,设置永久或临时的消防竖管。临时消防竖管可同施工用水竖管合用,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带和水枪。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具。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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