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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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库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三、自然洞石油库;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第103条 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104条 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石油库等级划分 表l04第105条
2、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05第106条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表106第二章 库址选择第201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第202条 储存原油、汽油、煤油、 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第203条 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
3、应靠近城镇。第204条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 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第205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 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第206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第207条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
4、,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50(即五十年一遇);二、三、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25即二十五年一遇)。第208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第209条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的规定。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表209注:序号1-7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算起, 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对于装卸区序号1-7的距离可减少50, 但不得小于
5、15m。序号8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序号1、2 的距离可减少25;当石油库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丙B类油品混存时,序号1、2、5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但上述折减不得迭加。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对于电压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 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3.0.3 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其间的距离可按本规
6、范表3.0.3的规定执行。甲、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5000m3、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25000m3的企业附属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或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2010条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的要求。第三章 总平面布置第301条 石油库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301的规定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表301注: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对于三级石油库,库号2、3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汽车库、浴室亦可合并布置
7、在辅助生产区。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第302条 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第303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303注:序号1、2、3的油罐,系指储存甲、 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油罐的单罐容量,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 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或减少25;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50。建在码头上的油泵房、消防泵房与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可不受
8、限制。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油罐组内的小型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减少25。序号1、2、3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其它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5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仅用于卸车作业且与油品泵库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铁路作业线的防火距离宜为8m。上述折减不得迭加。第3. 0. 4条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 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
9、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304条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高的地区。第305条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顶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二、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布置在洞外时,其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的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田的呼吸管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四、油泵房、通风机室
10、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第306条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第307条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业务室,出入口外应设停车场。第308条 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第309条 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道路。油罐组之间宜设宽35米的消防道路与环行消防道路相连。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亦可没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二、油罐区消防道路与防
11、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应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或为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第3010条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两处,三、四级石油库可设一处。第3011条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第3013条 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辅设高度不超过0.15m 的四季常绿草皮。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第四章 油罐区第一节
12、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第411条 石油库应采用钢油罐。 钢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石油库油罐的设置,宜采用地上式。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第412条 石油库的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布置:一、在同一个油罐组内宜布置油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二、地上油罐不宜与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三、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0m3的固定顶油罐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 200000立方米。3单罐容量大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或内浮
13、顶油罐不应大于500000立方米四、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用不应多于12座,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 的油罐组内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第413条 地上油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的储存丙B 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四排(润滑油储罐的单罐容量可不受此限)。二、立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米。第414条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4的规定。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414第415条 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300立方米、总容量不大于1500立方米立式罐的油罐
14、组,油罐可集中布置;其油罐之间的距离,可根据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第416条 地上油罐与半地下油罐(包括带水平通道无密封门的覆土油罐)的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立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1米,且不宜高于22米。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米。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米。二、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三、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四、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第417条 立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应小于3米。卧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建在山边的油罐,
15、靠山一面,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1.5m。第418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二、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三、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四、半地下油罐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第 419条 油罐组内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等于或大于10000m3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2座;二、3000-10000m3以下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4座;三、小于3000
16、m3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6座;四、非沸溢性的丙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五、沸溢性油品储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2座。六、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2-0.3m。第4110条 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第4111条 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需要从油罐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第4112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管、人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油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装设通气管。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米的立式油罐
17、,应采用盘梯或斜梯。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第4113条 地上油罐的基础面,宜高出设计地坪05米。第4. 1. 14条 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5m;两个罐区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但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0m3时, 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两个油罐区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第二节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第421条 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15座。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后容量,不应大于4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6座。储存丙B类油品 的油罐座数,可不
18、受此限。第422条 人工洞内油罐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油罐室毛洞的直径。第423条 油罐顶与油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米;油罐壁与油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8米。油罐壁与油罐室防爆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第424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3米;边墙的高度,不应小于22米。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第425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和油罐室防爆墙上,应根据抗爆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第五章 油泵房第501条 油泵的类型和规格,应根据输送油品的性质、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并应使油泵经常处于高效区工作。第 5. 0. 2条 油泵房宜建地上式。如
19、采用离心泵,泵中心宜低于罐底标高。第503条 备用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泵,当操作油泵不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应设一台;当操作油泵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不应多于两台。二、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专设备用油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的油品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油泵。三、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第504条 油泵应选用性能良好的铀封装置。第505条 电动往复泵、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管线,必须设安全阀(泵本身带有安全阀者除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压力如有可能大于管线、管件及与泵出口相连的设备所能承受的压力时,其出口管线上亦必须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放空管
20、,应接至泵的入口管线上。第506条 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泵机组单排布置时,原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宜小于15米。二、相邻泵机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泵机组机座宽度的15倍。第507条 油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两个。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油泵房,可设一个外开门。第508条 油泵房内的人行过桥、管线支架的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第六章 装卸油品设施第一节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第611条 铁路装卸油品作业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作业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计算确定;二、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20米。三、作业线应为平直线;四、装卸油品栈桥,
21、只应在作业线的一侧设置。第612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20米;二、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0米。第613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道路(消防道路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第614条 铁路装卸油品栈桥的桥面,宜高出轨面35米。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隔60至80米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第615条 装卸油鹤管距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不应小于20米。第616条 汽油、煤油、轻柴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与重油、 润滑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宜分开设置。当合用一条作业线时,且同时作业时
22、,两种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4米;当不同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第617条 桶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可与散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合用。作业线上的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散装油品车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0米。第618条 桶装油品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11米。站台边缘至铁路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l75米。第619条 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距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不应小于6米。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第6110条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类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油品的流速,不应大于4.5m/s。第6 111条 铁路中心
23、线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米;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米。第6112条 铁路中心线至装卸油品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米。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应小于5米。第6113条 铁路装卸油作业线的中心线与装卸油栈桥边缘的距离,自轨面算起3米以下不应小于2米;3米以上不应小于l75米。在无栈桥一侧,其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米;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米。注: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棚或山洞内的场所。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表303的规定。第6114条 两条铁路作业线共用一座栈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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