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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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设计规范总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3 居住空间 ha
2、bitable space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 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2.0.9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
3、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 阳台 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2.0.12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3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2.0.14 壁柜 cabinet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5 凸窗 bay-window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2.0.16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2.0.17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4、。2.0.18 中间层 middle-floor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2.0.19 架空层 open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20 走廊 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2.0.21 联系廊 inte-unit gallery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2.0.22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23 地下室 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2.0.24 半地下室 s
5、emi-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2.0.25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2.0.26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基本规定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
6、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3.0.9 住
7、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指标计算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套内使用面积(m/套);-套型阳台面积(m/套);-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
8、积的一半计算;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
9、.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
10、然层数计;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套内空间5.1 套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1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套 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²)一类234二类345三类356四类468表5.1.2 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5.2 卧室、起居室(厅)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5
12、.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5.3 厨房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3、0.90m。5.4 卫生间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14、和餐厅的上层。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5.5 层高和室内净高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
15、响门、窗扇开启。5.6 阳台5.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5.6.5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5.6.6 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5.6.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
16、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5.6.8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5.7.3
17、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5.7.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5.8 门窗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3
18、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5. 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5.8.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5.8.5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5.8.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5.8.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19、共用部分6.1 窗台、栏杆和台阶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6.1.4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
20、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6.2 安全疏散出口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6.2.4 安全出
21、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6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6.2.7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2 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6.3 楼梯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
22、,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6.3.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6.3.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6.4 电梯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
23、时,必须设置电梯: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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