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x
《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x(60页珍藏版)》请在沃文网上搜索。
1、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三章厂房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四节厂房的防爆 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第四章仓库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三节库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五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七节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八节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第五章民用建筑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第二节民用
2、建筑的防火间距第三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第四节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 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第七章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墙第二节建筑构件和管道井第三节屋顶和屋面第四节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第五节天桥、栈桥和管沟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室外消防用水量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第五节室内消防用水量第六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第七节灭火设备第八节消防水泵房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采暖 第三节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十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
3、具、火灾事故照明和 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第1.0.3条本规范适
4、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者,不计入层数内。第1.0.4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
5、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缝隙点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
6、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第2.0.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
7、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2.0.5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第2.0.6条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第2.0.7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 三 章 厂 房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注:
8、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 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 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 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20。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9、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3.2.1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 防火墙分隔。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
10、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人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3.2.2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3.2.3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立方米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4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立方米,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立方米,也可采
11、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5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3.2.6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3.2.7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 类物品库
12、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第3.2.9条 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3.2.10条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2.11条 总储量不大于15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
13、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3.3.1条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3.3.2条 一座凵形、山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立方米),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 第3.3.3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注
14、: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戊类厂房 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 不应小于。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 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 于;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 门窗
15、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且门窗洞口不 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3.3.4条 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 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平方米
16、)。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 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第3.3.5条 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3.3.6条 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13m。 第3.3.7条 屋顶承重构
17、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第3.3.8条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 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m。 第3.3.9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
18、汽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m; 厂外道路(路边)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注: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第3.3.10条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的规定。 jav注: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距其他
19、建筑物不宜小于。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且每台变压器容 量在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 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 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第3.4.1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 第3.4.2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作为泄压面
20、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第3.4.3条 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平方米立方米)宜采用 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第3.4.4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3.4.5条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第3.4.6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
21、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 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面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第3.4.7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第3.4.8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 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
22、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 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4.10条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三、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20 积分
下载 | 加入VIP,下载更划算!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厂房 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