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建筑设计规范通用资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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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0.1 条 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 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 堂)。第 1.0.3 条 餐馆建筑分为三级。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 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 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 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第 1.0.4 条 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一、一级饮食
2、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 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第 1.0.5 条 食堂建筑分为二级。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 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第 1.0.6 条 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 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 2.0.1 条 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 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第 2.0.2 条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 防护地段内;
3、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 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第 2.0.3 条 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第 2.0.4 条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 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第 2.0.5 条 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1.1 条 餐馆、饮食店、食 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第 3.1.2 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类
4、别等级 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 面积(/座)餐馆餐厅 饮食店餐厅 食堂餐厅一 1.30 1.30 1.10 二 1.10 1.10 0.85 三 1.00 第 3.1.3 条 100 座及 100 座以上餐馆、食堂 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 列规定: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 11.1;食堂餐厨比宜为 11;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 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第 3.1.4 条 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 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第 3.1.5 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
5、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 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第 3.1.6 条 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第 3.1.7 条 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第二节 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第 3.2.1 条 餐厅或饮食厅的室 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 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 2.40m;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 3.00m;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 2.40m.第 3.2.2 条 餐厅 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 列规定: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
6、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 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90m;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 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 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1.35m;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 2.10m;四、餐桌采 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 3.2.3 条 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窗 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 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 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第3.2.4 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 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第 3.2.5 条 食堂餐厅售饭口的
7、数量可按每 50 人设一个,售饭口 的间距不宜小于 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 0.50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第 3.2.6 条 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 3.2.7 条规 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第 3.2.7 条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二、卫生器具设置 数量应符合表 3.2.7 的规定:卫生
8、器具设置数量洗手间中洗手盆 洗 手水龙头洗碗水龙头厕所中大小便器餐馆一、二级 50 座设1 个,50 座时每 100 座增设 1 个 100 座时设男大便器 1 个,小便器 1 个,女大便器 1 个;100 座时每 100 座增设男大或小便器 1 个,女大便 器 1 个三 50 座设 1 个,50 座时每 100 座增设 1 个饮食店 一 50 座设 1 个,50 座时每 100 座增设 1 个二 50 座设 1 个,50 座时每 100 座增设 1 个食堂 一 50 座设 1 个,50 座时每 100 座增 设 1 个 50 座设 1 个,50 座时每 100 座增设 1 个二 50 座设
9、1 个,50 座时每 100 座增设 1 个 50 座设 1 个,50 座时每 100 座 增设 1 个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 对;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第 3.2.8 条 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外卖柜台 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第三节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第 3.3.1 条 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 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一、主食 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二、副食加工间包 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
10、、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 殊加工间;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五、烧火间。第 3.3.2 条 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 分: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 作及冷藏用房等;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 内容参照第 3.3.1 条规定的有关部分;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 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第 3.3.3 条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
11、工、副食 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 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副食粗加 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 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 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 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第 3.3.4 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3.00m.第3.3.5 条 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单面操作,无 人通行时不应小于 0.7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 1.20m;双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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