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通用资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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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文化馆馆建建筑筑设计规设计规范范第一第一章章总总则则第第 1.0.11.0.1 条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第 1.0.1.0.2 2 条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第第 1.0.31.0.3 条条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 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 虑留有发展余地。第第 1.0.41.0.4 条条 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 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 定。第二
2、第二章章基地和基地和总总平平面面第第 2.0.12.0.1 条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第第 2.0.22.0.2 条条 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第第 2.0.32.0.3 条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 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 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
3、设施。第第 2.0.42.0.4 条条 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 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 的空间环境。第第 2.0.2.0.5 5 条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 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第第 2.0.2.0.6 6 条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 部门制订的规定。第三第三章章建筑建筑设设计计第一第一节节一般一般规规定定第第 3.1.3.1.1 1 条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
4、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第第 3.1.23.1.2 条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第第 3.1.33.1.3 条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 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 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第第 3.1.3.1.4 4 条条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 泼,色调明快。第第 3.1.3.1.5 5 条条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 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第第 3.1.3.1.6 6 条条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
5、 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第第 3.1.3.1.7 7 条条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 于表 3.1.7 的规定。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表3.1.7房间名称窗 地 比 展览、阅览用房1/4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游艺、交谊用房文艺、音乐、舞蹈、戏曲等工作室站室指导、群众文化研究部1/5普通教室、大教室、综合排练室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第第3.1.83.1.8 条条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 的规 定。室内允许噪声级(dB)表3.1.8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 声级)录音室(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30教室、阅览室等50游艺、交谊
6、厅等55第二第二节节群众活群众活动动部部分分第第 3.2.13.2.1 条条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第第 3.2.23.2.2 条条观演用房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 500 座。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 300 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四、当观演厅为 300 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第第 3.2.33.2.3 条条 游艺用房一、游艺用房
7、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 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当规模较大时,宜 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 动场地。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大游艺室 65 中游艺室 45 小游艺室 25 第第 3.2.43.2.4 条条 交谊用房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 按 2 计算。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 的音质条件。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第第
8、3.2.53.2.5 条条展览用房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65。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 照明设施。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 面和展品的要求。第第 3.2.63.2.6 条条阅览用房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 宜设遮光设施。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 书馆建筑设计
9、规范执行。第三第三节节学学习辅导习辅导部部分分第第 3.3.13.3.1 条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 区。第第 3.3.23.3.2 条条综合排练室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 3.6m。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 6 计算。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第第 3.3.33.3.3 条条普通教室和大教室一、普通教室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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