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分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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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分册)(分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目录1 基本要求.12 质量管理行为准则.52.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准则.52.2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质量管理行为准则.152.3 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准则.182.4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准则.362.5 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准则.663 质量管理资料.713.1 基本要求.713.2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753.3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773.4 施工记录资料.813.5 质量验收记录资料.8411 1 基本要求
2、基本要求1.1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1.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1.3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1.4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1.5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和所在单位资质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依法承担质量2责任。1.6 工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行业执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7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对质量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1.8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1.9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
4、按照云3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3/T-44 相关要求及时整理完善工程资料,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1.10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积极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1.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1.12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现场办公室均应悬挂醒目标牌;现场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图、岗位职责等应制牌上墙。1.13 工程开工前,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应在现场制作公示牌明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在建筑
5、物明显位置镶嵌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4永久性标牌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责任人姓名。1.14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工程创优列入本单位的质量管理目标,积极开展工程创优活动。1.15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其追究责:1.15.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1.15.2 发生投诉、信访、举报、群体性事件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缺陷;1.15.3 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设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6、;51.15.4 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2 2 质量管理行为准则质量管理行为准则2.12.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准则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准则2.1.12.1.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主体,应对工程质量管理总负责,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2.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保证合理工期、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和造价。3.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必须将工程质量作为择优选择承建企业的重要内容,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严禁将工程肢解后发包给单位或个人。在签6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
7、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责任、义务和权利,明确建设过程中,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违反约定的约束性条款。4.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杈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5.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手续,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6.工程开工前应向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满足施工需求经图审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7.工程完工后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7后,应当及时
8、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交付使用。2.1.22.1.2 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组建项目管理部,按照工程建设规模设立相应数量,并具有一定工程建设经验的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2.项目管理部应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制定岗位责任制度。3.项目管理部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若人员需要变更,应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变更后的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且不得否定原授权人在职期间已签署的文件。8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现场代
9、表主要质量责任包括:(1)监督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制度落实;(2)负责审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一致,随时检查项目部、监理部人员到岗履职情况;(3)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现场主要技术资料、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记录是否及时、准确;(4)负责巡查、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每季度组织一次由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质量检查。2.1.32.1.3 工程施工准备工程施工准备1.建设单位应为工程监理单位完成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2.项目负责人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介9绍项目管理部人员职责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并宣布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各参
10、建单位应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3.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负责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并保障其施工期间持续通畅。5.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在工程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移交。6.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试件、试块、工程结构实体、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检验、检测。10设计要求对建筑物沉降、深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环境的监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
11、三方监测机构进行观测。7.工程开工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提前熟悉和审阅图纸,由建设单位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前将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书面意见提交设计单位。8.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主持会议,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会议内容应详细、完整;(2)图纸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理,经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签认后形成文件;11(3)对图纸会审记录中必须进行设计修改的内容,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2.1.42.1.4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施工过程质量管理1.施工过程中,凡涉及
12、影响公众利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主要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工程变更,必须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施工。任何情况下,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2.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向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按合同约定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建设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商和生产厂家。3.项目管理部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巡查,掌握项目监理部、施工项目部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并形成记录。对未按12规定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或实体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督促其整改,并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处罚。4.建设单位应尊重和支持项目
13、监理部的质量确认权,对未经工程监理单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得支付工程款。5.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按时拨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应及时支付质量保证金。6.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2.1.52.1.5 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及国家和云南省的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监13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验收程序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14、(建质2013171 号)的规定。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签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4.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1.62.1.6 工程文件管理工程文件管理1.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检测等单位签订协议14或合同时,应就工程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2.建设单位对工程基本建设文件
15、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规定,并负责下列文件的收集和管理工作:(1)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试验报告,应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同时移交施工单位。(2)对于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应负责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及时将施工技术资料移交给总承包单位。(3)负责竣工图的编制工作。3.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收集和汇总勘察、15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和文件组卷归档,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4.建设单位应负责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
16、理及立卷归档工作。2.22.2 勘察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质量管理行为准则构质量管理行为准则2.2.1 承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对其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2.2.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纸应分别加盖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加盖注册工程师执业印章。2.2.3 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关于设计文件编16制深度的规定,各专业均应给出节点详图。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宜优化、细化设计。2.2.4 对于深化设计的钢结构、幕墙、装饰装修、地基
17、处理及结构加固等专项工程,若由其他设计单位设计时,其专项设计图纸须经原设计单位的审查认可并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2.2.5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应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2.2.6 基坑(槽)施工完成后,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当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完工后,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相关专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17收。2.2.7 需要变更勘察、设计文件时,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
18、、设计单位变更,并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2.2.8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2.2.9 当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文件较多时,应重新出图,并按有关规定签字、盖章。2.2.10 对设计文件作出重大修改及变更时,建设单位应报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2.2.11 按合同约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18驻的设计代表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持有设计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注明设计代表的权限与职责。2.2.1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19、依法签订施工图委托审查合同,严格按照认定的审查机构类别和认定范围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2.2.1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审查,确保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安全。保证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已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2.32.3 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准则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准则2.3.12.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云南省房屋19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报告制度工作方案。2.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设置独立的质量管
20、理部门,配备充足的具有相应能力的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所监理项目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3.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4.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监理项目的质量管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法律规定对所监理项目的质量管理具体负责。5.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部,代表本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监理部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20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资格及职责应符合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1、GB/T50319 及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53/T-105 的有关规定。6.项目监理部的组织形式和监理人员配备,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可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阶段配备,专业类别和人员数量应满足工程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7.总监理工程师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其注册单位应与执业单位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应经建设单21位书面同意,且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对列入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总监
22、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项目任职。建设项目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担任 2 个及以上在建项目。8.总监理工程师更换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换,由总监理工程师事先书面通知建设、施工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9.项目监理部应具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独立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并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规范、标准、图集、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等;二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应配备计算机和影像留22存设备。10.项目监理部应在办公室醒目位置悬挂监理标识牌、监理机构组织图、主要监理人员职责、监理人员职业道德
23、守则及工作纪律等标牌。11.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部方可撤离施工现场。2.3.22.3.2 监理规划和细则的编制与实施监理规划和细则的编制与实施1.项目监理部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规划,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核。2.监理规划应明确监理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符合建设工程的实际,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具体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规定。3.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执行监理规划。如实际23情况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
24、师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4.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等内容。5.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监理实施细则。6.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分项工程开始实施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监理实施细则应结合所监理工程项目的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等情况,依据监理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7.监理人员应按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24并做好相关记录;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按原
25、报审程序审批后实施。2.3.32.3.3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理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理1.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并对图纸会审结果签认。2.项目监理部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并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3.项目监理部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核。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为工程提供服务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试验室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25(1)单位资质等级及检测、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检测、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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