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型商场商户管理规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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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龙集团郑州宝龙城市广场【商 户 管 理 规 约】(试用稿)二一年三月1目 录第一章 前言第二章 定义第三章 总则第四章 统一性管理第五章 发展商的权利第六章 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第七章 商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八章 费用缴纳第九章 装修装饰及维修第十章 商户共管委员会第十一章 处理相邻关系的准则第十二章 精神文明建设第十三章 环境建设第十四章 保护消费者权益第十五章 消防安全第十六章 维持环境安全第十七章 规约的履行及效力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附:规约的遵守承诺书第一章 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宝龙城市广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管理公司及各商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
2、责任以保障全体商户有效地使用其所属的物业,创造一个休闲的、专业的、兴旺的购物场所,在统一管理、自主经营的经营管理模式下,界定各商户对“郑州宝龙城市广场”的管理须遵守的各项条例,“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特此制定郑州宝龙城市广场商户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章 定 义第一条 在“本规约”中除本文另有所指需另行作解释外,用语所指意义如下:1、“建设单位”、“开发商”:指郑州市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管理公司”、“管理单位”或“管理者”:指受托对“郑州宝龙城市广场”实施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这里指“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城市广场”、“本物业”、“本广场”:即“郑州
3、宝龙城市广场”。4、“该土地”:指本广场所属红线范围内的地块。5、“公共地方”:指在本广场内或该土地上由开发商根据本规约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正门入口,楼梯间、通道、行人道、绿化区、电梯、管理者办事处、电表房、泵房、空地、地下室、但不包括各业主单独享有独立使用权的单位。公共地方的拨划、增加和撤销由开发商和管理单位经商议后决定和公布执行。6、“公共设施设备”:指为本广场而购置、安装或铺设的设备、装置、包括(但不限于)供电系统、供排水系统、供煤气系统、消防设施、保安系统、公用照明、卫星接收系统、公用管线、电梯、空调设备等。但不包括只供个别业主、商户使用的设施。7、“外墙”、“外立面
4、”:指本广场的所有外墙及外立面。8、“绿化区”:指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令所要求的在本广场周围实施绿化的地区。9、“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指管理公司根据本规约确定的数额及开发商根据本规约授予之向商户收取的、用于物业管理的费用。10、“管理规则”:指管理公司根据规约授权所指定的各项与物业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11、“维修基金”: 指管理公司根据本规约规定由业主缴交的用于管理及维修该广场的款项。12、“业主”:指根据郑州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载之土地使用权人和房产所有权人,即为该房屋单元的业主。13、“商户手册”:指开发商或管理公司根据规约而指定的供各商户使用
5、其所拥有的单元、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时所需要遵守的细则,以及各商户在其所属单元的装修所做的规定。14、“物业图则”:指存放于管理公司处有关物业之平面图、电器及给排水等图纸,如各商户需查阅,可于办公时间至管理公司处查阅。415、“商户”、“经营者”:指在“郑州宝龙城市广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者,即指在“郑州宝龙城市广场”统一管理、自主经营下,对“郑州宝龙城市广场”各单元合法拥有经营使用权的自购自营者或租赁者(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租赁者)。165、“物业使用人”:本规约指承租的商户以及其工作人员或自购自营的业主。176、“商铺使用继受人”:指商户根据其对所属商铺拥有的权利,对商铺进行转让或转租后出现的受
6、让者或承租者,从经营延续范畴统称为商铺使用继受人。187、“房屋”、“单元”、“商铺”:本规约所提及的房屋或单元,指“郑州宝龙城市广场”的整体商铺。198、“统一管理”:指管理公司为了整体“郑州宝龙城市广场”全体商户的利益,对“郑州宝龙城市广场”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招商管理、统一物业管理、统一营销推广及服务监督等管理实施,达到“郑州宝龙城市广场”管理的统一性。209、“自主经营”: 指“郑州宝龙城市广场”的商户,在合法拥有商铺经营使用权及遵守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前提下,自行组织经营活动,从而获取经营收益的行为。2110、“本规约”:指郑州宝龙城市广场商户管理规约。在本规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定
7、义如下:1. “该土地” 指根据郑州市-合同(豫土-出让合同第-号)规定的郑州市-区-号-地块面积-平方米。2. “该广场” 指座落在该土地上宝龙集团郑州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相应拥有的土地使用权。3. “公共地方” 指在该广场内或该土地上由发展商根据本规约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正门入口,楼梯间、通道、行人道、绿化区、电梯、管理者办事处、电表房、泵房、空地、地下室、但不包括各业主单独享有独立使用权的单位。公共地方的拨划、增加和撤销由发展商和管理者经商议后决定和公布执行。4. “公共设施设备” 指为该广场而购置、安装或铺设的设备、装置、包括(但不限于)供电系统、供排水系统、供煤
8、气系统、消防设施、保安系统、公用照明、卫星接收系统、公用管线、电梯、空调设备等。但不包括只供个别业主、租户使用的设施。5. “外墙” 指该广场的所有外墙。6 “绿化区” 指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令所要求的在该广场周围实施绿化的地区。7 “管理者” 指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 “管理费” 指管理公司根据本规约确定的数额及发展商根据本规约授予之向商户收取的、用于物业管理的费用。9 管理规则” 指管理公司根据规约授权所指定的各项与物业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10 “管理预算” 指根据本规约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而为该广场预备的管理预算。11 “维修基金” 指管理公司根据本规约规定由业主缴交的用于管
9、理及维修该广场的款项。12 “业权份额” 有关各单元之业权份额,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明内列明的建筑面积为准。13 “业主” 指根据郑州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载之土地使用权人和房产所有权人,即为该房屋单元的业主。14 “单元” 指业主在物业内拥有的上述房地产权证明之房屋。15 “商户手册” 指发展商或管理公司根据规约而指定的供各商户使用其所拥有的单元、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时所需要遵守的细则,以及各商户在其所属单元的装修所做的规定。16 “物业图则” 指存放于管理公司处有关物业之平面图、电器及给排水等图纸,如各商户需查阅,可于办公时间至管理者处查阅
10、。第三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约制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本规约的实施,对城市广场实施专业化、系统化、全面化的统一管理,并明确经营者、管理公司等在经营管理、促销、服务监督以及使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各有关方面的权益。第二条 共同发展、共同成长、共同繁荣、实现双赢是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共同目的,平等互利、互助互约是管理者与经营者关系准则,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繁荣、有序的市场环境,是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共同愿望。第三条 各商户应遵守和履行本规约所载的保证、规定及限制并受其约束。该保证、规定及限制的保障和约束范围覆盖附带城市广场的每个部分。第四条 商户根据其对商铺所拥有的权利其商铺进行转让或转租时,均需管
11、理公司书面同意,且该处理须明确地受本规约限制和保障。第五条 本规约由管理公司制定并监督执行,在商户办理入驻手续时,商户以签署承诺书的形式体现;既是业主又是商户身份者(自购自营者或自购自行处理者),在办理入驻手续时,除履行相关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外,同时也须与管理公司签订本规约。第六条 本规约由作为城市广场经营管理的约定,城市广场管理公司与所有商户和物业使用人均受本规约各条文的约束;商户更换时本规约继续有效。第四章 统一性管理第七条 管理一般事项1、管理公司的责任在于管理和维护城市广场的每一部分,通过持续稳健的经营管理使城市广场繁荣,管理公司受本规约的约束,并须遵守和履行本规约中其应遵守及履行的责任
12、及义务。2、管理公司将被视为全部商户的集体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3、为规范商户的经营行为,商户入驻城市广场时,须缴纳经营保证金、物业费以及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入驻手续。第八条 为保证城市广场经营管理的整体性、统一性和规范性,管理公司对城市广场实施管理职能。城市广场实行统一管理、自主经营的经营管理模式,即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管理公司制定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招商管理、统一营销推广、统一物业管理以及服务监督的前提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管理公司通过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活动,维护全体商户的共同利益。第九条 商户在遵循管理公司制定的统一规划布局的规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1、为了确保经营的合理性和各业态、业种
13、相互间的协调性,保证城市广场的整体形象和各商户的利益,各商户必须遵守统一的业态业种规划和布局。2、各商户须根据其经营的商品类别和特征,按照业种规划进行区域分类经营。3、各商户须在规划的区域内经营相应的业种商品,不得跨大类超范围经营。4、如果个别商户因特殊原因须超范围经营的,除不得有大的业种和品类跨度以及需遵守业种与品类关联原则外,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管理公司核准后,在不对相关区域的商户经营构成影响的前提下,在管理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调整。5、管理公司将根据未来实际运营需要,为了维护城市广场全体商户的利益及提升城市广场的竞争力,必要时对城市广场进行整体性或局部的规划布局调
14、整,商户应给予积极配合。第十条 商户在遵循管理公司制定的统一招商管理的规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1、管理公司为了城市广场的整体利益,根据整体功能布局、定位等进行招商策划并组织实施。2、管理公司制定统一招商标准和条件,根据城市广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招商和选商,达到整体统一性。3、管理公司对商户进场经营实施有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装修、形象、商品等的审核。4、管理公司为了城市广场的整体利益,在一定期间,根据规划布局进行调整策划和组织实施,商户应给予积极配合。5、在城市广场正常运营期间,管理公司对于商户不符合统一管理要求的,进行优化招商调整。6、为了维护城市广场的整体利益,商户自行对外进行转租等行
15、为,必须事先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且符合城市广场的统一规划布局,并统一使用管理公司制定的租赁合同范本。第十一条 商户在遵循管理公司制定的统一物业管理的规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1、管理公司将对水、电、防盗、保洁、消防等设备实施全面的维修、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各商户必须按照管理公司统一、公开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各项费用。2、各商户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及城市广场的消防工作要求,对其商铺内所涉及的消防问题接受管理公司的管理,不得随意挪动和挪用城市广场的消防设施及用品,并有义务配合城市广场的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3、各商户必须遵守管理公司对治安工作的要求,不得在城市广场内和其他商户发生滋事行为。若出
16、现安全问题及财产损失时均可向管理公司寻求保护和协助处理,不得肆意扩大或影响城市广场其它商户的正常经营。4、各商户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维护其商铺内外和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得人为的造成污染,各商户商铺门前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三包”,“一包”指门前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包”指门前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包”指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5、各商户必须自觉维护和保护公共设施的安全与完整,不得人为破坏公共设施和私自占用。6、因市政、水、电、通讯、网络等部门设备检修的原因而造成的停水、停电、通讯、
17、网络信号中断或消防检查等突发事件所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等问题,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管理公司应进行协调和统一指挥,各商户必须接受管理公司的统一指挥,以确保其利益和财产安全。7、各商户对商铺的装修,必须遵守管理公司的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先有规范的设计方案,报管理公司备案审批后方可施工。商户的装修完毕须经管理公司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8、各商户不可随意将商铺内的固定装修部分拆除或是移动。9、各商户在商铺内装修新增加的每平方米照明不得超过管理公司核定的标准。若确有需要增加额外的照明用电,须向管理公司申请,获批准后由管理公司组织施工,相关费用由商户承担。10、各商户不得在商铺内擅自装设大容量大负荷用电
18、器具和设备,不得超出线路和供电设施负荷使用电器。若有违反,则管理公司有权没收并做出相应的处理。11、各商户不得在商铺内随意更改电源线、插座、照明设施及管理公司配备的其他用电设施。若有违反,该商户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12、各商户不得燃烧使用明火,包括使用可产生明火的电炉与电炊具、使用明火烹饪(经批准从事配套服务的餐饮类经营商户并经消防验收通过的除外)及使用明火取暖、燃烧杂物等。13、在商铺内,各商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律和法规,严禁放置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品,若有违犯,管理公司有权对其作出处理直至将其清理出场,所有责任概由该商户承担。第十二条 商户在遵循管理公司制定的统一营销推广的规定时,应
19、遵守以下约定:1、为了提升城市广场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管理公司将根据经营的需要在重大节假日、城市广场特定活动举办日等开展和举办城市广场整体性的统一营销宣传和促销活动。2、在整体性的统一促销和营销活动中,商户应积极配合管理公司的活动计划,并根据促销所产生的实际费用适当分摊一定费用3、各商户需要单独组织促销和宣传时,有关促销方式或广告、宣传品的张贴及使用均须遵守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如促销宣传品、POP、DM、海报、广告用品等)。4、各商户自行开展的促销、宣传活动,不得违背国家和地方的广告法规,须使用符合管理公司统一规定标准的广告道具和宣传品。5、各商户所开展宣传、促销活动均不得有虚假、不实和欺骗消费
20、者的内容,各商户不得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推销商品。6、各商户如需利用公共区域(如广场、外立面、公共柱体、公共区域通道等)进行宣传、促销时须有偿使用,必须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公司统一进行安排设计、制作和统一发布、实施。7、个别属全国统一形象的品牌商品若因有个性形象和广告宣传及广告陈列的统一需要,则须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8、各商户如因经营需要使用其它广告位,除相关合同中约定并指定免费提供的广告位置之外,商户可向管理公司申请有偿使用其它广告位。第十三条 商户在除遵循管理公司制定的统一管理外,还需要接受管理公司对其经营服务的监督与管理,商户应遵守以
21、下约定:1、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城市广场及全体商户的信誉和形象,各商户须遵守管理公司的有关服务监督管理规定。2、城市广场设有专门的客户服务中心,接待商户及顾客等对城市广场的经营活动的各项投诉,各商户必须协助和配合管理公司做好服务监督工作。3、商户所经营的商品质量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环保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经营商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包括厂名、厂址、品名、规格、等级、成分含量等,必要时并提供商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商品应具有中文标识及海关完税证明和进口商品检验证明。不得以次充好,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4、各商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对不同品类商品的退、换
22、货和“新三包”管理规定,因商户商品质量问题,商户有责任接受顾客对商品退、换、维修等方面的合法及合理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商户自行承担。5、各商户商品销售后,顾客需要开据相关发票时,各商户不得拒绝,并依法履行赋税义务(如城市广场实行统一纳税,则由管理公司统一进行发票开据工作,相关税费由商户承担)。6、管理公司服务监督机构对商户及顾客等的投诉本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在事实基础上,依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户及顾客的各项投诉进行处理。7、管理公司有权对商户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商户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主动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并接受处理意见。商户及顾
23、客等对管理公司的处理意见不满,可向其他相关机构投诉。8、商户及顾客等均有权力、责任和义务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和行为进行批评和举报,经管理公司核实后,对于举报者,管理公司将予以表彰和鼓励,对违规者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城市广场开业前,管理公司将统一办理商户入驻手续,商户应备齐相关资料(身份证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等)进行商户资料登记,并交纳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保证金、管理费用、等)。第十五条 为了保障城市广场全体商户合法经营的权益,便于管理公司对商户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与处罚,业户办理入驻手续时,业主委托、自营、业主自主招商的商家须一次性交纳经营保证金人民币 200010000 元/每户(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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