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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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 1 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 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 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5 个班以下。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
2、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幼儿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 1.0.4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 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 基地和总平面2.1 基地选择 第 2.1.1 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 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 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 托儿所、幼
3、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 2.2.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 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 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2.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4、: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m2。各 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 m2=180+20(N-1) 注:1.180、20、1 为常数、N 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 过 0.3m 的戏水池等。 第 2.2.4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 物。 第 2.2.5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
5、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 3 章 建筑设计3.1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 3.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 3.2.1 条、第 3.3.1 条的规定设 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 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 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 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
6、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 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 3.1.3 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 通疏散。 第 3.1.4 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 3.1.5 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 3.1.5 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房间名称: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净高 2.80,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20m。) 第 3.1.6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 3.1.7
7、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 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 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 3.1.8 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3.1.8 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房间名称: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其它房间;窗地面积比:1/5 ,1/6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 2.5。) 第 3.1.9 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 于 50dB, 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RW 不
8、应小于 40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 声压级 nTW 不应大于 75dB。 3.2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 3.2.1 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 的规定。 第 3.2.2 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 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 3.2.3 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 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 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 3.2.4 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规模:房间名称:活动室 寝
9、室 卫生间 衣帽贮藏室 音体活动室,大型 50 50 15 9 150 中型 50 50 15 9 120 小型 50 50 15 9 90,备注: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 指全园共用面积。(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 80%计 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 2m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 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 0.500.55m,宽度为 0.400
1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 0.35 0.4m。 三、 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的架空隔板, 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 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 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 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 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 3.2.5 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3.2.5 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污水池 ( 个) 1 ,大便器或沟槽( 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 4 小便槽(位)4,盥洗台(水龙头、个 ) 68 ,淋浴(位)2。 第 3.2.6
11、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不应和服务、 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第 3.2.7 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3.3 托儿所生活用房第 3.3.1 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m2 表 3.3.1房间名称:乳儿室 喂奶室 配乳室 卫生间 贮藏室,使用面积:50 15 8 10 6。 第 3.3.2 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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