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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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颁布时间:1998-6-11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下列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一)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二)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
2、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或者以其它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三)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四)房屋赠与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五)房屋交换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前款两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牧区集体土地
3、、草原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
4、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5、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附属设施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病房、锻炼场所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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