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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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3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带头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4条 带班矿长、科长、队(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
2、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5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零违章”和“零事故”。第6条 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第7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第8条 安全管理
3、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第9条 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矿公开栏中曝光,并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第10条 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监科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第11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者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
4、火用品下井的人员;(3)酒后入井的人员;(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5)在乘人车时,开车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车,或者停车信号尚未发出就下车的人员;(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7)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8)井上、下打架的责任人;(9)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10)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11)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作业的职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人员。(12)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13)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
5、的警戒人及擅自闯警戒线的人员;(14)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15)发现作业地点有透水、冒顶、火灾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16)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重大隐患的责任人。第12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班学习7天,并处罚款500元。(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的人员;(3)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6、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作业规程及探放水原则执行探水的责任人;(5)空顶下作业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人员;(6)工作时间喝酒,在工作岗位喝酒的人员;(7)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绞车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睡觉的人员;(8)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9)有证而未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10)掘进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11)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12)斜巷放飞车;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合格的责任人;(13)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14)
7、斜坡停放车辆,离开操作岗位的绞车司机;(15)斜巷提升时,不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行走的人员;(16)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17)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18)井上、下违反规定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19)擅自拆除或损坏锅炉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人员;(20)各类车辆驾驶员工作时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的人员;(2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22)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第13条 凡是出现
8、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班学习3天,并处相应罚款。(1)乘罐(车)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车)、挤罐(车),给予200元罚款。(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否则,罚款200元。(3)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或甩车场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4)跨越皮带或运行的溜子不走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罚责任人100元;(5)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200元;(6)在停止的刮
9、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检修时除外),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7)在有矿车行驶的巷道内,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矿车同行,否则,罚款200元;(8)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9)触摸(检修除外)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皮带托滚、钢丝绳、皮带带面、矿车等),罚款200元;(10)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11)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12)严禁不带电下放车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10、(13)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罚责任人100元;(14)工作面顶板来压有冒顶预兆时,继续回柱,罚责任人200元;(15)在人车上运送物料或人物混运的,罚责任人200元;(16)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17)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电压在660v以上)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18)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19)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
11、煤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20)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进入“三违”学习班接受教育。第三章 安全处罚细则第一节 安全管理第14条 无故不参加每天上午8:30调度会、每月三次安全自查及安全办公会者,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罚款50元。第15条 各单位及科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并在调度会上给予批评。(1)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安全例会参加人员低于本单位总数70%的;(2)安全例会没有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安全例会弄虚作假的;(3)没有及时贯彻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
12、件和要求的;(4)对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5)对矿安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的;(6)不按照规定上岗值班或者值班期间脱岗的;(7)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处理责任就离开的;(8)审批措施不严密,有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9)通讯工具不按规定保持畅通的;(10)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11)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的;(12)会议期间接打电话(经领导批准者除外)、以任何方式扰乱会议秩序者;(13)不服从领导安排,无理顶撞领导者;第16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
13、隐患排查制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7条 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罚款100元,停工学习到会背为止。第18条 入井人员不接受验身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19条 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或自救器的,给予罚款200元。第20条 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否则,每项罚款100元。第21条 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违者罚款50元。第22条 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
14、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第23条 20以上的行人道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扶手、台阶等安全设施。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24条 人行道要进行防滑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25条 人行道上存有大块矸石等杂物或设备,影响人员通行的,罚责任人100元。第26条 工作之前,不进行手指口述及安全确认的,罚款50元。第27条 靠近人行道的水仓、泵坑,煤仓、回煤坑、皮带机头人行道侧未加防护装置的,罚责任人100元。第28条 安监科负责监督公司等上级部门查处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第29条 采掘作业场所没有“三图一表”,罚责任人100元。第30条
15、 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第31条 主要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经领导批准私自调换岗位者,对责任人及接收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元;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给予责任者500元罚款。第32条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第二节 顶板管理第33条采煤工作面不按照规定进行矿压观测,罚责任人100元。第34条 采煤工作面无备用材料或码放不整齐、无悬挂管理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35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距离、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
16、的要求,否则,对队长、副队长、支柱工各罚款50元。第36条 采面防倒绳不连接、防倒夹连续少三个的,罚责任人50元。第37条使用卸压的单体柱或断裂的铰接梁、型梁,不及时更换,每处罚队长和责任者各50元。第38条采面机头、机尾支护符合规程规定、安全出口及端头支护质量合格,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第39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无空帮、空顶(长0.5m、深0.3m),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40条乳化液泵司机无水开泵,给予罚款100元第41条注液枪管子不按要求吊挂,扔在输送机里或底板上,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第42条采煤工作面私掐、乱接液压枪管,每处责任人各50元。第46条工作面柱子成直线,柱排距
17、偏差不超过100mm;初撑力90KN,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第43条 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时进行处理。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50元。第44条 工作面内不得使用坏梁、坏柱,不得存放多余的支柱,否则,罚责任人20元/根。第45条 回柱前应对工作面进行检查,遇有下列情况,须先在跟班队长和班长监督下,处理后方可回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1)浮煤没清净,人行道和退路不畅通。(2)柱子不齐,缺柱或损坏支柱未更换。(3)悬顶面积大于50平方米。第46条 回撤单体柱时,必须两人一组,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情况,放顶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回柱前,要对周围支护情况全面检查,对于不合格
18、棚子进行整改加固,然后再回柱,回柱放顶关键地段必须打戗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47条分段回柱距离,回柱与放顶距离,支护与移溜距离不能少于15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48条严禁推溜时提前回柱放顶,否则,罚款200元。第49条严禁连续摘掉采煤工作面多条单体柱,连续超过10根者,罚责任人500元。第50条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性能的单体液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51条 移动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架时,工作面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支护原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52条 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须按措施的规定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通前,贯通
19、点前后的巷道必须首先按照措施规定进行加固。否则,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第53条 巷道施工架棚无防倒装置,崩倒棚子不及时修复,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第54条 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55条 架棚巷道的梁腿出现黑明脸、吊斜、扎角不够(连续两棚以上),罚责任人50元。第56条 使用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用手轻轻晃动为准),严禁空顶空帮(空顶超过50mm以上)。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500元。第57条 对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连锁装置,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
20、冒顶事故发生;要及时扶正崩倒支架。否则,罚当班班长100元。第58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护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59条 掘进25以上的巷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可靠的行人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60条 掘进巷道不使用的前探梁,罚责任人100元。第61条 砼支护的巷道,砼配比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62条 巷道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63条 处理冒顶作业现场工具不全,没有备足支护材料,罚责任人100元。第64条 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的,给
21、予责任者罚款200元。第65条 巷道喷浆厚度小于设计要求的,罚责任者人100元/米。第66条 倾斜巷道维修时,不按照措施规定运行车辆,给予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第67条 巷道维修时,保护风筒、管线、电缆、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第68条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碴,堵塞巷道断面二分之一的,给予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第69条架棚巷道需要加木背板时,如果小于作业规程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根。第70条 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100元。第71条 倾斜巷道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或未打临时护身篦子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三节 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
22、第72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连锁风门的连锁绳长度必须合格;否则,一处不联锁罚通风队责任人100元。通风设施墙体有裂缝没及时处理,罚责任人50元。通风设施墙面不平整,1米长度范围内凹凸达到或超过1厘米,罚责任人50元。第73条 在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联锁的风门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无专人看管或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使用单位责任人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第74条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和长度,严禁将一条上(
23、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否则,罚责任人500元。并责令改正。第75条 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第76条 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77条 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第78条 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每发现1处不符合,罚责任人100元。第79条 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管理,减少矿井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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