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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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制,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业务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以乡(镇)农经站为依托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代理服务,指导、监督村级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第
2、三条 “三资”代理服务必须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基本原则。(一)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带有法定契约(合同)性质的债务,化债方式原则上遵循法律程序。(二)县、乡(镇)、村干部在农村经济往来的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形式上依法取得,事实上超越价值取得的部分,原则上做适当调整。(三)对于超越法律权限,带有“霸王性”和“永久性”的契约,要重新修订,原则上要依法收回。(四)化债过程中,用于化债的资产、资源当时价格和目前价格冲突太大的,原则上要进行调整处理。(五)国家项目投资进入到股份制组织的资产(民营化除外),可以量化到国有产权名下,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
3、原则上在变卖的过程中给予约束。第四条 乡(镇)“三资”代理服务管理模式。(一)乡镇成立“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乡镇农经站为依托,成立由乡镇长为主任、农经站站长为副主任,纪检、司法、财政、农牧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将原来的资金代管服务拓展为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其性质为非经营性的服务组织。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各乡镇农经站,具体负责本乡镇“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二)工作流程。1、资金代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村集体设在财政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对村级支出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年初预算或临时性支出,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
4、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村公开栏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入账归档。2、资产、资源监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由村“两委”制定方案,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评估的资产,组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评估作价,并对村级申请做出批复,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村民优先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标的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
5、20万元以下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须报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程序、价格是否合理,并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实施。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40万元以下的,由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由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标的额在40万元以上的,由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职责权限出具评估报告,以示负责。县、乡“三资”监督管理、服务组织
6、可适当收取评估费,用于解决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评估费不得超过被评估金额的2%。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同时在乡、村两级及时公开。(三)管理方式。1、资金委托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村为单位建立账户,委托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并进行核算管理。 2、资产统一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在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台账,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规范管理。3、资源联合协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出售、租赁、转让等由村制定方
7、案,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县“三资”监管组织复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合协管。 第二章 “三资”管理第五条 领导组织。成立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书记和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农委、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资”代理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认定工作。第六条 资金管理。(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即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级资金、代记账,资金使用由村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审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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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