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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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发展,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 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等各类投资 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 题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发展公租房应遵循政府组织、市场运作;住房多元,循环使用;
2、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 市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物价、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 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公租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 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化进程、 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家庭人口结构以及公租房需求情况编制,经 本级
3、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租房主要由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 构在政府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进行投资建设和管理,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 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做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配套齐全,设施完善。第七条 公租房房源主要包括:(一)市、县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投公司)等政府住房保 障实施机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二)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 收购、租用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三)其它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四)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
4、城中村改造 等住宅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租房;(五)退出或闲置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六)个人提供的符合公租房标准的社会存量住房;(七)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第八条 新建公租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遵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小套型为主,最大面积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内。主要户型为:(一)面积为三十平方米左右的集体宿舍单人间和多人间;(二)面积为四十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型;(三)面积为五十平方米左右的中套型;(四)面积为六十平方米以内的大套型。 第九条 新建公租房采取配套建设与集中建设
5、相结合的方式。第十条 出让用地住宅项目,应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比例 配建公租房, 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无法配建公租房的项目, 应经市、 县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未落实配建公租房要求的项目,不得 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原则上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在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 下, 由项目建设单位面向取得相应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出租。 经政府批准, 可以由房投公司、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机构以成本价购买配建的公租房。成本 价包括土地、前期、建安、配套、装修等因素,由
6、物价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 格管理办法核定。第十一条 在公租房分布较少、保障对象较多的区域,由政府指定的房投 公司等机构或企业集中建设公租房,按照统筹规划、配套齐全的原则,同时充分 考虑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工作生活需要合理布局。 第十二条 政府统筹配套建设或集中建设公租房的程序:(一)住宅项目用地出让前,国土部门函告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征求该 地块规划条件和公租房建设意见。 公租房的建设要求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 中明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二)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明确公租房所占比 例、套型面积、成本价格核定、装修标准和使用要求等内容,并函告规划、国土 部门;
7、(三)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制定出让方案;(四)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竞得土地后五个工作日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公租房建设规模、套型面积、基 本套数、设施条件、开竣工日期、使用管理及违约责任等;(五)项目规划单体方案批准前,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公租房平面布置 图,经住房保障部门审定后方可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 保障部门对公租房建设进行全程监管、核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六)项目建设单位持政府批准文件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合同等 材料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及房屋预售等手续。第十三条 未建设公租房的特殊项目,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前
8、函告住房保 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报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房投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等购买公租房,应向住 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保障部门报政府批准。购买公租房的单位应分别同 住房保障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签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合同。第十五条 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公租房, 优先用于本辖区或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第十六条 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大中型企事业等单位投资新 建、改建公租房的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市区内企业由属地区
9、政府或主管部 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二)市、县(市)政府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批转当地规划、住房保障部门,由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分别出具意见报市、县(市)政府批准;(三)建设单位同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合同;(四)建设单位依据政府批准意见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合同等办理 建设手续,并由财政部门办理上级支持资金申报手续。第十七条 房投公司等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其资金筹 集渠道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三)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和地方债券安排的资金;(四)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百分之五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
10、提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节余部分;(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七)其他资金。包括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机构等建设的公租房,其资金筹集渠道 主要包括:(一)单位自有资金;(二)政府投资或贷款利息补贴;(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十九条 政府筹集的公租房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专款 专用,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开支,开支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收购、长期 租赁公租房。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机构等建设的公租房,可以申请省级以上资 金,该项资金作为政府投资,按投资比例,政府占有等比例产权或收益;用于新 建、改建公租房的贷款,
11、政府给予贴息支持。第二十条 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投资者权益 可以依法转让。公租房登记在投资者名下,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记“公共租赁住 房”字样。第二十一条 建设公租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 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等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 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涉及收费 均不得高于建设成本。除此之外,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在住宅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优惠政 策。第二十二条
1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二以 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 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 房投公司等政府投资机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 税收收入,
13、按照收缴管理制度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项 用于政府投资的公租房运营、维护和管理以及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本息。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并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 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 条件和房屋处置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租房以家庭(或个人)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
14、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租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人 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 期调整,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 工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 有当地户籍。第二十八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二)家庭年人均
15、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九 十以下;(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五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 十平方米;(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年满三十周岁的单身居民,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内,且符合 上述条件的,可独立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被拆迁的房屋,五年内其建筑面积按拆迁面积或补偿款除以当时所在拆迁 范围内的补偿标准计算;五年后可不计算该处房屋面积。第二十九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二)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 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三)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
16、合同,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四)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无住房;(六)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年满十八周岁的无房单身居民,可独立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第三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所在城镇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二)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三)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四)用工单位在城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完税证明六个月以上;(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市无住房;(六)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 已享受过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含货币补贴),购买限 价房或正在享
17、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允许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第三十二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当以申请人的 名义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申报公租房保障。第三十三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二)户口本、结婚证明、身份证;(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定证明;(四)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查询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三十四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应
18、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二)户口本(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明;(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四)社会保险或完税证明;(五)劳动或用工合同;(六)用工单位担保证明;(七)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查询委托书;(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三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对初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将公租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主要媒体和网络公示 不少于十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住房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确定
19、为公租房保障对象,向其颁发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租房,应当 向单位提出申请,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不少于十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 异议不成立的,单位应予以登记并公布登记结果。由用人单位将住房配租情况报 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在审核中,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 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审核部门均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或组织筹集的公租房,由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 组织配租,按照登记在册的申请人名单实行轮候保障,并由保障对象或其所在单 位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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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 公共 租赁 住房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