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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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产核资工作手册目录一、清产核资基本制度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9月9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9月13日 国资评价200372号)1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2003年9月13日 国资评价200373号)2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 国资评价200378号)3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2003年9月13日 国资评价2
2、00374号38清产核资审批内部工作规程(2003年9月3日 内部工作制度14期)41二、清产核资工作文件45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2003年8月19日 国资评价200345号)4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9月2日 国资评价200358号)48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21日 财清字199814号)51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移交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3年3月24日 财清字19994号)55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1999
3、年4月26日 财清办字199910号)57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9年9月6日 财清字199910号)61附件一:科研机构资产清查表64附件二:科研机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66附件三:科研机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表67附件四: 科研机构清产核资申报表编制说明68关于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清产核资衔接工作的通知(2000年8月7日 财清办200015号)70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4月27日 财债字199986号)72附件一: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
4、损失冲销的规定73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1998年4月7日 财会协字199822号)8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1993年5月18日国办发199329号)81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 (1994年10月31日财清199415号)8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附件:清产核资扩大试点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86财政部关于第二期清产核资试点的国有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19993年10日13日财工字93第406号)89三、企业清产核资
5、报表9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2003年9月24日 国资评价200387号)90附件:清产核资报表编报说明91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无)11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2月13日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114附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114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115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参考格式)116四、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文件117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2001年7
6、月31日 财会200144号)117附件: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117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26日 财会200117号)120附件: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120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2001年7月5日 财会200143号)121附件: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121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2002年10月9日 财会200218号)125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125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
7、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2003年3月17日 财会200310号)132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132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7-26 财企2002310号)140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1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次修订 1999年10月31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4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148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55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
8、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21日 财会字199832号)160附件: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61附件: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意见166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169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70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 财企2001325号)185附件:企业国有资本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85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1996年4月19日国发199616号)193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
9、(1998年1月19日财监字19984号)196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 财会字20005号)198六、清产核资相关工作报告的参考格式204中央企业清产核资申报立项报告(参考格式)204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参考格式)204会计师事务所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205会计师事务所损失挂帐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参考格式)206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参考格式)206孟建明同志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2003年9月9日)208一、清产核资基本制度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9月9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
10、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
11、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第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
12、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第九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
13、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第十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4、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第十二条 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第十四条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第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
15、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第十七条 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
16、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第十八条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
17、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第二十条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子企业
18、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
19、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
20、清产核资工作。第二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三)指导下一(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第二十九条 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第三十条 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
21、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 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
22、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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