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第三版)课后习题答案作者盖地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2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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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世纪研究生教学用书会计系列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练习题参考答案盖地 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大连22第1章案例1 2002年1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一家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销售给个体批发户的1万件价值140万元的服装没有记账,少缴增值税23.8万元。根据该线索,又发现该厂1999年隐瞒销售收入88.9万元,少申报增值税15万多元。1月20日,稽查局对该厂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同日,向该厂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由检查人员送达该厂财务科的会计,但该会计因当晚出差去上海,未将此事向厂长汇报。3天后,稽查局依法向该厂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1999年度、2001
2、年度所偷税款给予5倍罚款的处理,并由检查人员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厂厂长。厂长认为处罚太重,要求申请复议。该厂认为,其偷税行为是两年前的事情,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应再给予处罚。于是,以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将稽查局告上法庭。稽查局认为,对该厂1999年度偷税给予处罚,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有法律依据。请分析,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参考答案法院应该支持服装厂的指证,判稽查局败诉。稽查局败诉的原因是:1法律文书不全,造成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稽查局
3、虽然向该厂送达了告知书,但因未让接受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在法庭上拿不出告知的证据,而且被送达人既非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也非该厂的办公室或收发室,因而造成程序违法。2适用法律错误。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新税收征管法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因而,本案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
4、定的除外。”原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此并无规定,所以,对服装厂1999年度的偷税行为,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案例2纳税人李某拖欠税款8 000元,滞纳金600元,当地国税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但其逾期仍未缴纳。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国税分局开具扣押清单,扣押了李某价值相当于市场零售价9 000元的烟酒等商品。随后,国税分局将扣押的烟酒委托当地百货公司代为销售。一星期后,扣押的烟酒全部售出,因市场价格变动,共得售货款8 860元。国税分局当即将8 860元货款用于抵缴李某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代扣销售费90元,将剩余的170元退还纳税人李某。纳税人李某认为,国税分局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超价值扣
5、押并变卖其商品,遂申请行政复议。请分析,国税分局是否可以超价值扣押、变卖其商品,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参考答案根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适当超值扣押、查封纳税人的物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一款规定,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物品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但物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会随着时间等因素的变化而波动。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扣押纳税人的物品,只有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理后,才能实现抵缴税款的目的。在“法定期限”内,物品的价格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变动,致使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纳税人物品时难以确定其价值。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在
6、确定纳税人被扣押物品的价值时,还应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所需费用”很难准确确定。因此,税务机关可以适当超值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纳税人的物品,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但剩余部分,应在3日内退还纳税人。案例3 2002年1月,某市玉液酒厂受托为当地双口酒厂加工100吨粮食白酒。2002年7月,玉液酒厂如数将受托加工的100吨白酒交给了双口酒厂。2002年9月10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对玉液酒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对受托加工的100吨粮食白酒没有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的义务,遂以玉液酒厂当月同类粮食酒的平均销售价计算并下达补缴消费税15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玉液酒
7、厂在15日内缴清。玉液酒厂同类粮食白酒7月份的平均不含增值税销售价为每千克60元。截至2002年9月26日,玉液酒厂一直没有按市国税征收分局的要求缴纳税款。2002年9月27日,征收分局派人将玉液酒厂在工商银行账户上的15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要其立即缴纳税款。否则,将该厂冻结的资金全部划缴入库,并视情节给予罚款。2002年9月30日,玉液酒厂在提供纳税担保后,向征收分局的上级税务机关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消征收分局的处分决定,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请分析,玉液酒厂的要求是否合法?市国税局应该作出怎样的复议决定?参考答案酒厂的要求合法。根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三
8、十九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对象)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而不能是“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可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玉液酒厂应代收而未代收的委托加工白酒的消费税,只能向双口酒厂追缴,对玉液酒厂只能处应代扣未代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不能仍按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补缴税款。因此,市国税局应撤消征收分局对玉液酒厂补税的处理决定。第2章案例1下表是某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
9、度财务报告中的部分数据,请计算比较该公司两年的增值税负担率、营业税负担率、所得税负担率的变化。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该公司的所得税会计方法为应付税款法(见下表)。表 某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财务报告部分数据 单位:元项 目2008年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300 777 148377 883 978其他业务收入1 030 995702 597利润总额75 194 28783 134 475所得税11 279 14319 952 274净利润63 915 14463 182 201实纳增值税24 062 17226 451 878实纳营业税51 55035
10、 130分析要点增值税负担率等于增值税税额除以同期不含税销售额;营业税负担率等于营业税税额除以同期含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等于所得税税额除以同期会计利润。参考答案2008年的增值税负担率:24 062 172300 777 148100%=8%2009年的增值税负担率:26 451 878377 883 978100%=7%2009年的增值税负担率比2008年的增值税负担率下降。2008年的营业税负担率:51 5501 030 995100%=5%2009年的营业税负担率:35 130702 597100%=5%2009年的营业税负担率与2008年的营业税负担率相比没有变化。2008年的所
11、得税负担率:11 279 14375 194 287100%=15%2009年的所得税负担率:19 952 27483 134 475100%=23%2009年的所得税负担率比2008年的所得税负担率上升。案例2若市场需求曲线为Q=2 000-100P,Q为市场需求量,P为价格。现在的价格为4元,政府决定对每一个供应量单位增加0.5元税收。供应商打算将价格提升到5元,是否可行?分析要点计算原价格下的销售量;原价格下的销售量乘以价格算出原价格下的总收入;计算新价格下的销售量;新价格下的销售量乘以价格算出新价格下的总收入;新价格下的总收入减去上缴的税收(销售量乘以单位税额)算出净收入;比较原价格下
12、的总收入和新价格下的净收入。参考答案原价格下的销售量:Q=2 000-1004=1 600原价格下的总收入:1 6004=6 400(元)新价格下的销售量:Q=2 000-1005=1 500新价格下的总收入:1 5005=7 500(元)新价格下的净收入:7 500-1 5000.5=6 750(元)与新价格下的净收入比原价格下的总收入增加:6 750-6 400=350(元)所以方案可行。案例3某公司某年度有以下支出:雇用的税务会计全年工资为2万元,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作税收政策顾问,全年顾问费4万元,往返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交通费用0.5万元。该公司全年纳税成本中的货币成本是多少?分析要
13、点货币成本的构成;除货币成本外还有时间成本和精神成本。参考答案2+4+0.5=6.5(万元)第3章案例1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主要耗用甲材料加工产品,现有A、B、C3个企业提供甲材料,其中A为生产甲材料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7%;B为生产甲材料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委托主管税务局代开增值税缴纳率为6%的专用发票;C为个体工商户,只能出具普通发票,A、B、C3个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质量相同,但是含税价格却不同,分别为133元、103元、100元。该企业应当与A、B、C 3家企业中的哪一家签订购销合同?分析要点比较B和C对A的实际含税价格比率,筛
14、选掉高于平衡点的比率;比较B和C对A的实际含税价格比率低于平衡点比率的差额,选择差额更大的方案;比较分别从A、B、C购入材料情况下的税后现金净流量,选择税后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参考答案应纳增值税税额和税后现金流量计算如下:方案1:从A企业购进假设该生产企业产品的含税售价为S应纳增值税额=税后现金净流量=S-133-(14.53%S-19.32)=85.47%S-113.68方案2:从B企业购进应纳增值税额=税后现金净流量=S-103-(14.53%S-3)=85.47%S-100方案3:从C企业购进应纳增值税额=税后现金净流量=S-101-14.53%S=85.47%S-101结论:从税务角
15、度应选择B企业作为供货单位。案例2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公司将一批价值16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甲半成品,加工费120万元。长江公司将甲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乙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152万元。该批产品售价1 120万元。甲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乙产成品消费税率为40%。如果长江公司将购入的原料自行加工成乙产成品,加工成本共计280万元。长江公司应选择哪种加工方式更有利?分析要点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消费税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消费税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如果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出售的价格与自行加工后出售的价格相同,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
16、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参考答案1.长江公司将委托黄河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黄河公司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万元)应缴消费税=40030%=120(万元)长江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1 12040%-120=328(万元)长江公司的消费税税后现金流为:1 120-160-120-152-1 12040%=240(万元)2.长江公司自行加工应缴消费税=1 12040%=448(万元)其消费税税后现金流计算如下:1 120-160-2
17、80-1 12040%=232(万元)所以,长江公司选择委托加工方式更有利。案例3A、B双方拟合作建房,A提供土地使用权,B提供资金。预计房屋的价值共计8 000万元。若A分得房屋后,C欲以10 000万元整体购买A的房屋。A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分析要点如果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大额的不动产交易时,可以考虑先将不动产投资成立一个企业,然后再将该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不动产的购买方。参考答案A和B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
18、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A和B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A和B的联营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A和B各全资控股一家。A将自己控股的企业转让给C。第4章案例1某生产企业在设备购置前一年累计亏损3 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企业生产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销售不出去。为改变这种状况,该企业自筹资金2 000万元,经过周密的市场调查和测算,获得两个方案。方案1:自筹资金2 00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计划当年改造,当年投产,当年见效。投产后前3年实现税前利润3 000万元,第四年新增税前利润800万元,第五年新增税前利润700万元(假设
19、累计亏损均在可以弥补的期限内,且该企业未成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方案2:企业自筹资金2 000万元用于在上海浦东新区内投资新办企业,该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该项目第一年即获利,前两年利润总额为1 750万元;第三年实现税前利润1 250万元。第四年实现税前利润800万元。第五年实现税前利润700万元(假设累计亏损均在可以弥补的期限内,且研究开发费用没有加计扣除)。假设两个方案5年内销售收入、应缴流转税及附加税、各项费用、税前利润基本一致。企业应该采取哪一种投资方案?分析要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20、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比较两方案各年累积的净利润。参考答案方案1: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 00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1 000万元。5年内方案1项目累计实现税前利润4 500万元,除3 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加计扣除后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1、125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 375万元。方案2:该项目前2年所获得的利润1 750万元分回后可全部用于弥补亏损。第三年实现税前利润1 250万元,按规定缴纳156.25万元所得税,剩余的1 093.7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第四年实现税前利润800万元,按规定缴纳100万元所得税,156.2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留给企业净利润543.75万元。第五年实现税前利润700万元,按规定缴纳87.5万元所得税,留给企业净利润612.5万元。在这5年中,方案2项目累计实现税前利润4 500万元,与方案1相同。除3 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43.75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 156.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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