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课后习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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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课后习题参考答案第一章1商业银行从传统业务发展到“金融百货公司”说明了什么问题?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金融创新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关键和动力源。这不仅表现在银行传统业务市场已被瓜分完毕,需要通过创新来挖掘新的市场和发展机会,而且对传统业务市场的竞争和重新分配也必须借助新的手段和方式。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新的科学技术、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进行技术、制度和经营管理方式创新,全面拓展银行发展空间。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扩展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减少风险总量;多渠道获取利润;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符合金融市场的运作要求内在统一性。2如何认识现代商业银行的作用?P5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
2、金融服务3银行组织形式有哪些?近年来,银行控股公司为什么发展迅速?P7银行的组织形式有:单一银行制、分行制和银行控股公司制(银行控股公司、非银行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市场竞争和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业广泛应用而日益兴隆的,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放松市场监管、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全球化发展,以及信息技术对金融业各个方面的战略性影响,使金融结构和客户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类金融机构开始向其他金融服务领域渗透,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业开始从分业经营体制向综合经营体制转型。1.联合经营获得规模效应金融控股集团各子公司虽然是分业经营,
3、但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单一经营,而是互相联合起来,共同从事多种金融经营,保证集团整体效益的实现。金融控股集团的基本作用是形成同一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降低集团整体的经营成本并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取更多收益。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和弱专用性,决定了其综合经营比其他行业更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控股公司结构正是发挥这一优势的合适载体。(产品创新、营销等)2.在当前监管体制下规避风险法人分业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可对关联交易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各金融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各子公司分别对自己的经营
4、结果负责,盈亏的效果不会迅速传递给母公司,而是有时间上的滞后性。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还仅仅局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金融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经营失败拖垮整个集团。4分析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现状: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的仍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像中信控股、光大金融控股、平安保险集团等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控股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控股的中银控股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控股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集团等。此外,也存在不被人们关注的以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
5、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民营企业也已经“下河淌水”,如2004年12月2日,新希望集团联手IFC在上海重组“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跨入了金融控股集团行列,新希望控股80%。有些商业银行也通过控股、参股的形式组建了子公司,向其他行业进行渗透。目前,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以金融机构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这一类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直接由母公司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2. 以投资集团为主体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以投资集团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一般都是与政府关系紧密的巨型或超级金融控股集团,其特点是母公司是一家集
6、团公司,该集团全资或控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以及各种实业公司,公司经营的范围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例如,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简称为“中信集团”)和中国光大集团之类的巨型金融公司,它们是中国金融控股集团中的“航空母舰”。 3. 实业公司直接参股、控股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随着我国企业投融资体制的逐步市场化和国家垄断的打破,更多的企业可以投资于金融业。企业投资银行、信托、证券等多个行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实际上,只要企业符合对金融企业投资入股的条件,如连续三年赢利等,其对金融行业的投资目前是不受管制的。?4. 地方政府通过对控股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
7、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例如,天津滨海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包括渤海证券等机构,由泰达公司控股。存在的问题:1.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滞后,对其法律地位不明确,难以进行依法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监管一段的分割状态已难以适应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2.金融控股公司是多业组合、经营范围宽,其内部复杂的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使管理复杂,由于缺乏高素质管理人才和高效率的风险管理能力,存在爆发高风险的隐患。分业监管下的风险监管盲点。3.信息披露情况不真实,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往往夸大了集团的利润和资本水平,而集团的净利润会低于各成员的利润总和。复杂的股权结构会造成同一笔资本来源在母、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
8、重复计算,这些会降低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掩盖其真实风险。4.存在较大的内控风险。一些企业集团控股下的金融子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和权益,往往会受到母公司的侵权而牺牲子公司的权益,还会与被控股商业银行之间进行不良的关联交易,其起点和终点都是靠银行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会使银行遭受巨额损失。子公司整合中的企业文化兼容问题。5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理由是什么?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P15金融危机爆发后,受冲击较为严重的欧美等国、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反思,并陆续推出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反映了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1、监管理念改变。金融监管理念从对单一金融机构的监管到宏观
9、、微观审慎监管并举,防范系统性风险。在后危机时代,为避免由传统的货币政策调节和微观审慎监管缺憾造成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国际社会目前在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方面已达成共识。在保持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银行的监管不应仅关注资本充足率等指标体现的微观风险,更应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关注银行业所面临的系统风险。2、金融监管趋严。在资本监管、流动性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金融监管标准将大大提高。资本监管方面。目前各国对资本监管改进思路有二:一是改进资本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提高对资本质量的要求;二是建立动态资本监管框架,消除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流动性监管方面。国际金融监管的改革一方面
10、扩大流动性监管的范围,将影子银行纳入流动性监管范畴,加强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对冲基金)的信息搜集,借以评估整体系统的风险;另一方面则是提高流动性监管的标准,如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提出了两个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一是流动性覆盖率,衡量短期压力情景下的单个银行应对流动性中断的能力;二是净稳定融资比率,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推动银行使用稳定资金来源为其业务融资。信用披露方面。金融衍生品的市场风险以及场外市场的风险状况表明,由于场外市场缺乏透明性,包括对手风险在内的一系列风险都未被监管机关以及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所认识和警觉。因此,各改革方案都高
11、度关注资产负债表和表外业务的透明度、强调场外市场金融衍生交易的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纪律等。金融机构将不得不进一步增强其透明度,特别是复杂金融产品衍生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这已经成为危机爆发后各国监管机构的共识。3、监管范围更全面。监管改革将把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围,包括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对冲基金、资产证券化市场和OTC(柜台交易市场)衍生品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影子银行系统的快速发展和雷曼兄弟公司的骤然倒闭凸显了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个巨大漏洞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缺失。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各国已开始将影子银行系统纳入监管。在2009年4月的G20峰会上,各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将金融监管
12、范围扩大至所有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并首次将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信用评级机构等也纳入监管。4、跨国联合监管趋势明显。建立一个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有助于防范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目前看来,尽管在国际上建立全球或者区域性的统一监管组织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各国监管机构都在努力通过国家多边组织等共同推进适应新的市场环境的监管原则,加强监管合作和监管信息的共享。危机预警系统、对冲基金监管、国际金融机构的跨境活动都将是未来一个时期国际监管协作的重点。我国银行业监管趋势:1、强化对银行业的资本监管,增加银行风险偿付能力我国监管部门将借鉴国际上资本监管改革的成果, 在资本数量标准、质量
13、标准、时间表等方面完善银行资本监管框架,强化资本监管。这主要关注四点:一是最低资本充足率。若未来银行资产质量大幅下降,不排除再次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可能。二是逆周期缓冲资本。国内监管部门2009年开始“逆周期”监管的探索,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了0-2.5%“逆周期缓冲”,未来几年内,监管部门可能试探性的推出逆周期资本充足率政策。三是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我国监管部门正在讨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再增加1%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四是超额资本。新巴塞尔协议引入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国内也研究0-4%的超额资本,且必要时可提至5%。基于对国内的监管实践和未来发展趋势的认识,上述四项政策最可能推出
14、的是调整最低资本充足率和逆周期资本充足率政策。2、实施动态拨备,加强银行拨备覆盖能力的监管目前,国内银行拨备覆盖率已达150%,但鉴于未来五年经济发展中的结构调整、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地方融资平台等问题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潜在冲击,为防范银行业系统性的风险,不排除监管部门视银行“两率”水平的变化,再次调整拨备覆盖率。但是,由于国内银行拨备覆盖率已超过180%,超过150%的监管标准,上调拨备覆盖率对银行业的影响不会太大。更有可能的是引入拨备占贷款总额2.5%这一新的监管指标。一旦引入新指标,银行需要额外计提拨备,利润将被削弱。3、引入新的监管指标,完善全面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未来几年,监管部门为完善
15、的全面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可能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杠杆率方面的引入新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方面,可能引入国际通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6%指标,替代现行的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不低于总资本75%的监管要求,向新资本协议过度。流动性方面,可能引进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不得低于100%两个指标。杠杆率方面,可能引入杠杆率(核心资本/表内外总资产)4%的监管指标,这高于新巴塞尔协议3%的水平。4、保持对银行信贷结构、信贷规模和节奏一定的监管力度在未来几年,结构调整是经济发展的关键任务之一。监管部门将会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持续强化对银行信贷结构优化的监管。因此,商业银行应坚持有保有控,主动调整信贷结构。
16、加大对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国家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小企业、“三农”、保障性住房、重大科技专项、节能减排的信贷支持;优化贷款投向的区域结构;支持扩大内需的合理信贷需求。同时,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在信贷规模和节奏上,监管部门将通过政策传导、窗口指导、检查督导和监测引导等手段,保持对银行信贷投放规模和节奏的一定的监管力度。但是,未来管控力度会逐步放松,这是由于信贷规模和节奏的严格管控是特定时期实行的特殊监管政策,未来经济运行正常化之后,监管也会正常化。对此,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未来几年的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规划信贷增长幅度
17、和投放速度,有效控制贷款总量,坚持均衡投放。5、进一步加强重点风险领域的监管,强化系统性风险防范由于房地产价格大幅波动和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是监管部门最担心的问题之一,未来几年内,监管部门会基于宏观审慎监管,着力于防范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加强相关的信贷风险监管。虽然现有的数据显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总体可控,但由于贷款余额规模大,部分项目贷款存在问题,潜在风险将在2012年逐渐显现,并且其风险大小取决于经济增速、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力度等不确定性因素,因此,监管部门会在现有的监管政策基础上,持续加强对地方融资平台监管力度。对此,商业银行应强化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整改和风险管理。严格总量
18、控制与准入门槛,严控对新项目的贷款投放;加强贷后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强化贷款的动态管理;提足拨备,核销坏账,做好资产的保全和回收。6、出台新的监管法规,促进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在银行业务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银行收费管理、理财产品信息充分披露等。未来监管部门将基于消费者保护、风险防控和监管的法制建设,加强监管的法律和规章建设,促进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7、审慎监管,坚持有序推进银行综合经营试点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中国银行业将实施更加多元化的经营战略,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对此,监管部门将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在“风险可控”为前提,有序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试点。一是对银行进入
19、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领域提出非常严格的准入标准,坚持以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较强的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二是在业务的监管上,坚持严格业务准入审批并不断加大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谨慎进行试点工作;三是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安排。在银行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跨业之间,保持防火墙机制,防止不同性质的风险传染。四是加强对国内大型银行的并表风险管理监管,规范对银行及其母子公司监管,防范银行集团金融风险。五是在退出的要求上,规定银行跨业经营的资本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必须高于本业或目标行业的平均水平。为此,商业银行应顺应监管的要求,实行综合经营管理先行,在公司治理、盈利能力、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防火墙建设、并表管理等方面加大
20、工作力度。总体来看,未来几年银行业的监管将更加收紧,宏观审慎监管、“逆周期”监管、全面监管、消费者保护等新的监管理念和趋势,将会体现在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实际中。6如何评价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模式?怎样看待现行的监管法规?商业银行受到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中央银行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其监管目标可以概括为“高增长,低通胀”。而资本充足率要求是由银监会制定的,银监会唯一的目标,就是控制银行业的系统风险。“保持经济增长”和“控制系统风险”这两个本应统一起来的监管目标,却由相互独立的政府机构分别执行。监管机构并没有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支持功能共享和定期沟通协调的机制,更重要的是,没
21、有明确当支付危机发生时监管合作模式的具体架构和程序,因此也回避不了监管重复和监管弱化问题。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最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另外,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还有票据法以及物权法等;其他的如与金融犯罪相关的有刑法。银行业监管行政法规主要是规范不同性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开展的某些业务,例如:储蓄、票据、现金和外汇。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行政法规主要有: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银行业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二者主要是规范银行业金
22、融机构各类业务的方方面面,例如:电子银行二、金融市场工具、信息披露等等。此外,各个地方的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规范以及相关国际规则中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也是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1)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不合理。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中,行政规章所占比例过大,法律层次和效率低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中相互之间都存在着诸多不协调和不合理的地方;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很多银行监管规章过于局限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上,而没有从提高监管质量的角度出发。(2)立法上存在空白。监管法律制度由于受立
23、法滞后性的影响,加之当前金融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客观上就出现了立法的空白,即金融立法的真空带。我国银行立创监管法律制度中,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管理力法不够完善以及金融机构市场的准入制度存在缺陷等。(3)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从总体上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我国没有专门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没有主动退市相关法规。(4)银行业监管的区域合作机制不健全。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关于区域合作的相关机制是我国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实施的(到2008年底,银监会与39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43个双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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