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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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运用新消法 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消保科、消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交流提纲一、新消法修改的背景及立法基本情况;二、新消法修改后的亮点;三、新消法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 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及立法基本情况 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制定的,实施日期是1994年1月1日,从施行到这次修改时将近20年。这部法律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维权的困难都表明经营者未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尊重,经营者处于明显强势地位。消费方式的变化:互联网的兴起和发
2、展带来了网络销售、网络购物的渐成规模。消费结构的变化:金融服务领域,大家以前接受的金融服务主要是银行的储蓄服务,现在银行、保险、证券等服务也成为日常生活当中经常涉及的领域。消费理念的变化: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理念。所以,这个时候修改消法非常必要。颁布: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施行。第二次修改: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次修改情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
3、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法将于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法将于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法将于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142014年年年年3 3月月月月1515日日日日开始实施。开始实施。开始实施。开始实施。|消费者个人的自我保护消费者个人的自我保护|组成组成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自觉保护自觉保护|国家保护、专门立法(部门法性质)国家保护、专门立法(部门法性质)消法消法消法消法的立法原则的立法原则的立法原则的
4、立法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历程保护历程国家保护国家保护优先保护:优先保护:向弱势群体向弱势群体消费者倾斜消费者倾斜新消法修改后的亮点 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
5、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提醒】举证倒置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
6、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
7、的,按照约定。【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
8、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
9、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民事责任:新消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
10、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行政责任:新消法第56条第一款第(九)项将此行为列入行政处罚的情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消法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杜先生
11、询问得知,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生到法院起诉。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杜
12、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五、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
13、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网购平台对卖家实质审查是不够到位的。为此,此次
14、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的前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构成以上二者之一就要承担责任.六、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15、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
16、到超市要求赔偿。【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好象要获得3倍赔偿,但基于其购买的是食品,应获得10倍赔偿,如数额低于500元,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七、完善“三包”制 度 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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