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施工图设计合同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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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工程 施工图设计合同 工程总承包人: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设 计 人:签约地点:深圳市南山区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1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工程总承包人(全称):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法定代表人:王宏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 3331 号中建科工大厦38 层 3801 设计人(全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 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1.2 工程
2、地点:。1.3 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平方米,地下约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高度 米。1.4 建筑功能:、等。1.5 本项目执行限额设计,设计限额:不超过 元人民币。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2.1 工程设计范围:乙方承担本项目的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的扩初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报批报建及施工阶段的配合等。2.2 工程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 。2.3 工程设计服务内容:(1)报批报建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人防、消防、市政、园林、施工图外审、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3、建筑面积测绘等设计配合工作;2(2)完成(建筑)、结构、机电等相关专业的扩初设计。(3)施工图设计:提供详细的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包括详细的单体平面图、能明确说明所有建筑空间的立面图及剖面图、节点详图、各户型放大平面(含后续专业布点及定位)、小市政(总体管网)综合图、专业设计说明及材料标准要求、详细经技术指标表,以满足指导具体施工指导的要求;(4)施工阶段配合:就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疑问给予解释澄清,就有关技术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根据工程要求,提交设计变更以指导现场施工。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2.4 本工程是否实行限额设计:是 否 对限额设计的具体约定,详见通用合同条
4、款、专用合同条款。三、工程设计周期三、工程设计周期 3.1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3.2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3.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实际开始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4.1 合同价格形式:;4.2 签约合同价为:按总建筑面积暂定 万平方米,暂定合同价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增值税率为%,增值税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5、。设计费最终结算以施工图审图合格证面积为准。五、甲方代表与乙方项目负责人五、甲方代表与乙方项目负责人 甲方代表:乙方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团队详见附件)六、合同文件构成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甲方要求;(6)技术标准;(7)甲方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
6、七、承诺 7.1 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7.2 乙方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深圳市南山区 签订。十、补充协议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生效。十二、合同份数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正本 份、副本
7、份,乙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4 (合同签署页)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 月 日 5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通用合同条款用合同条款 1.1.一般约定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甲方要求、技术标准、甲方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
8、.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甲方通知乙方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乙方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甲方要求:由甲方提供或转发业主,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
9、标准和要求。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 工程总承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6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工程总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未经工程总
10、承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分包设计工作。1.1.2.5 甲方代表:是指由甲方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的人。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为工程总承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
11、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甲方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乙方另行提供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
12、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3.7 限额设计:按照限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额度而进行的能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它可以是指建设项目本阶段设计不应突破上一设计7 阶段所确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限额,也可以是指建设项目局部(如建材用量)不应突破发包人要求设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限额。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甲方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
13、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乙方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乙方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1.1.
14、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甲方用于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15、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8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甲方与乙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
16、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甲方要求;(7)技术标准;(8)甲方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
17、顺序。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9 1.6.2 甲方和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
18、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甲方与乙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2.甲方甲方 2.1 甲方一般义务 2.1.1 甲方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
19、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2.1.2 甲方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2 甲方代表 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甲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甲方代表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甲方有关的具体事宜。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2.3 甲方决定 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乙方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10 2.4 支付合同价
20、款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乙方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3.乙方乙方 3.1 乙方一般义务 3.1.1 乙方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乙方应当在设计限额内完成设计工作,超出限额进行设计的,甲方有权
21、要求乙方重新设计,由此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乙方未履行合同中限额设计的相关约定时,需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3.1.3 乙方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乙方授权后代表乙方负责履行合同。3.2.2 乙方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
22、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乙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甲方有理由的更换要求,乙方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甲方。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11 的职责。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乙方人员 3
2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乙方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 乙方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乙方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工程乙方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乙方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甲方,还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甲方对于乙方主要乙方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乙方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甲方所质疑的情形。甲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
24、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乙方员的,应当撤换。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现场代表 在开工后,乙方负责派各相关专业负责人每周一次或应甲方要求到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图纸问题,并及时配合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随时接受甲方在设计上的咨询并将咨询结果整理后提交书面答复。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乙方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
25、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分包设计工作。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乙方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2 3.4.3 设计分包管理 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乙方与分包人结算,甲方不向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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